fbpx
维基百科

福建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沿革

民國16年(1927年)4月,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將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合併為法院,省設控訴法院及其在思明縣的廈門分庭,6個原設審判、檢察廳的縣均並設縣法院,廢除法院內的行政長官制,代之行政委員會,由民庭庭長、刑庭庭長、首席檢察官、書記官長組成,並實行陪審制,從各團體中選舉產生陪審員參與審判。同年11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縣法院改稱地方法院,實行院長制。民國24年(1935年)7月實施《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

駐地

福建高等法院設在省會所在地福州。民國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戰爭移駐永安縣,而另在閩清縣(後遷閩侯)設置臨時分庭。民國34年(1945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遷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設置屢經變遷。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2年(1933年)7月,在建甌縣新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簡稱高二分院)。民國24年(1935年)6月又在龍溪、晉江、莆田三縣增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簡稱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國27年1月,因受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龍岩縣。民國29年(1940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於晉江。民國33年(1944年)9月,改高等法院閩侯臨時分庭為高四分院,並在福安縣設立高五分院。民國34年(1945年)抗戰結束,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另在龍岩縣設高一分院龍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從閩侯縣遷往永安縣。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分別改稱為廈門分院建甌分院晉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土地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轄地域表
院稱 駐地 1935年 1948年
福建高等法院 福州 閩侯、閩清、長樂、連江、羅源、永泰、古田、屏南、平潭、尤溪、寧德、霞浦、福安、福鼎、壽寧(15縣) 福州市、林森、閩清、長樂、連江、羅源、永泰、古田、平潭、尤溪、南平、福清、莆田、仙遊(14縣市)
高一分院 廈門 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8縣市)、鼓浪嶼會審公堂 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18縣市,後5縣由龍岩分庭管轄)
高二分院 建甌 建甌、建陽、崇安、浦城、政和、松溪、邵武、沙縣、泰寧、建寧、將樂、順昌、永安、寧化、明溪、南平(16縣) 建甌、建陽、崇安、浦城、政和、松溪、水吉、泰寧、建寧、將樂、順昌、邵武(12縣)
高三分院 前駐龍溪,後駐晉江 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長汀、連城、清流、寧洋(14縣) 晉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6縣)
高四分院 前駐晉江,後駐永安 晉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大田(7縣) 永安、沙縣、長汀、連城、明溪、三元、大田、清流、寧化、寧洋(10縣)
高五分院 前駐莆田,後駐福安 莆田、仙遊、福清(3縣) 福安、霞浦、寧德、屏南、福鼎、柘榮、壽寧、周寧(8縣)

組織

福建高等法院的內部機構,除配設的檢察處獨立行使檢察權外,初期只設民事庭、刑事庭和書記室(下轄文牘科、總務科、會計科、監獄科、民事記錄科、刑事記錄科)。民國29年(1940年)7月,為適應次年司法經費改歸中央統管的需要,會計科擴大為會計室;9月又新設統計室,人員均由上級主計機關派充。民國32年(1943年)5月,奉令確立人事制度,增設人事室。民國35年(1946年)1月、8月,鑒於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設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應在書記室內設置刑二庭記錄科和民二庭記錄科。各分院的內部機構大體上與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設第二庭;大的分院設會計室,小的分院僅置會計專職人員;人事、統計未專設機構,由專職人員或書記室人員兼管。

事務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地方法院

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設置的閩侯、思明、莆田、龍溪、晉江、建甌6個地方審判廳,改設縣法院,不久即改稱地方法院。民國18年(1929年),曾擬定6年內普設地方法院的計畫,但至民國23年(1934年),只先後在福清、長樂、連江、同安、仙遊、南平、福安7縣設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國30年(1941年)11月,設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國33年9月,設立南平、長汀兩個地方法院;民國35年(1946年)7月,設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國36年11月,設立福清、長樂、仙游、龍岩4個地方法院;民國37年(1948年),再設立連江、惠安、上杭、建陽4個地方法院。直至解放軍入境前,全省總共只設立18個地方法院。

法院人員

據民國38年(1949年)3月的任職人員應行換敘俸級的名冊記載,福建高等法院計有簡任人員7人:院長1人,庭長4人,推事2人。薦任人員13人:推事6人,書記官長1人,主科書記官4人,會計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員46人:主科書記官3人,統計室主任1人,書記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員1人,人事助理員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長、推事、書記官長和書記官的職等,除代理、試署的外,據民國36年(1947年)統計,5個高等分院院長均簡任;29名推事均薦任;5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委任4人;32名書記官中除享受薦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個地方法院院長中享受簡任待遇的3人,薦任11人;36名推事均薦任;14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薦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書記官中薦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縣司法處的主任審判官、審判官,一般按薦任待遇,只少數主任審判官正式定為薦任;主任書記官、書記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數主任書記官定為委任。

歷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歷任院長列表
院稱 姓名 籍貫 任職時間
福建高等法院 劉通 福建閩侯 1927年11月~1929年4月
王風雄 湖南衡陽 1929年4月~1932年5月
魏大同 吉林扶餘 1932年5月~1935年1月
童杭時 浙江嵊縣 1935年1月~1938年9月
宋孟年 浙江嵊縣 1938年9月~1949年5月
范體仁 湖南宜章 1949年6月~8月
李襄宇 湖北蘄春 1949年8月~?月(兼)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林葆忻 福建閩侯 1928年
高震勳 福建閩侯 未詳
楊廷樞 福建晉江 未詳
王廷一 浙江 1933年5月~1934年11月
許家□ 1934年11月~1936年2月
李襄宇 湖北蘄春 1936年2月~1949年?月
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邱信□ 福建長樂 1933年7月~1941年10月
李午亭 福建水吉 1941年10月~1945年11月
張光龍 福建閩侯 1946年3月~1949年
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周錫九 1935年6月~1938年1月(兼)
曾壁奎 福建龍岩 1940年11月~1941年10月
邱信□ 福建長樂 1941年10月~1949年1月
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李寶森 浙江富陽 1935年6月~1937年8月(兼)
王元超 福建閩侯 1937年8月~12月(兼)
柯淩漢 福建長樂 1944年9月~1945年9月
馬元樞 福建閩侯 1945年11月~36年3月
林建 福建閩侯 1947年4月~1949年
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分院 張焜 湖北禮山 1935年6月~10月(兼)
張文烺 湖北黃安 1935年10月~1936年9月(兼)
陳煥階 湖北廣濟 1936年9月~1938年1月(兼)
何修 湖南衡陽 1944年9月~1945年7月
張駿 湖南長沙 1945年7月~1948年7月

參考文獻

引用

来源

書籍
  •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福建省志·審判志》
  •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

參見

前任:
  福建省高等審判廳
  中華民國福建省最高级司法审判机关 繼任:
  福建省人民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 本條目介紹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負責相同地區及職責的法院, 請另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 屬於普通法院, 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 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目录, 沿革, 駐地, 及其分院, 土地管轄, 組織, 事務, 地方法院, 法院人員, 歷任及其分院院長, 參考文獻, 引用, 来源, 參見沿革, 编辑民國16年, 1927年, 4月, 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 將各級審判廳, 檢察廳合併為法院, 省設控訴. 本條目介紹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負責相同地區及職責的法院 請另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 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 屬於普通法院 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 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目录 1 沿革 2 駐地 3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3 1 土地管轄 3 2 組織 3 3 事務 4 地方法院 5 法院人員 6 歷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 7 參考文獻 7 1 引用 7 2 来源 8 參見沿革 编辑民國16年 1927年 4月 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 將各級審判廳 檢察廳合併為法院 省設控訴法院及其在思明縣的廈門分庭 6個原設審判 檢察廳的縣均並設縣法院 廢除法院內的行政長官制 代之行政委員會 由民庭庭長 刑庭庭長 首席檢察官 書記官長組成 並實行陪審制 從各團體中選舉產生陪審員參與審判 同年11月 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 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縣法院改稱地方法院 實行院長制 民國24年 1935年 7月實施 法院組織法 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 駐地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設在省會所在地福州 民國27年 1938年 5月 因抗日戰爭移駐永安縣 而另在閩清縣 後遷閩侯 設置臨時分庭 民國34年 1945年 11月 福建高等法院遷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設置屢經變遷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簡稱高一分院 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 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 演變過來的 民國22年 1933年 7月 在建甌縣新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簡稱高二分院 民國24年 1935年 6月又在龍溪 晉江 莆田三縣增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三 第四 第五分院 簡稱高三 高四 高五分院 民國27年1月 因受抗日戰爭影響 省庫支絀 裁撤高三 高四 高五分院 同年5月廈門陷敵 高一分院遷駐龍岩縣 民國29年 1940年 9月 重建高三分院於晉江 民國33年 1944年 9月 改高等法院閩侯臨時分庭為高四分院 並在福安縣設立高五分院 民國34年 1945年 抗戰結束 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 另在龍岩縣設高一分院龍岩分庭 同年11月 高四分院從閩侯縣遷往永安縣 民國37年 1948年 1月 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 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 分別改稱為廈門分院 建甌分院 晉江分院 永安分院 福安分院 土地管轄 编辑 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轄地域表院稱 駐地 1935年 1948年福建高等法院 福州 閩侯 閩清 長樂 連江 羅源 永泰 古田 屏南 平潭 尤溪 寧德 霞浦 福安 福鼎 壽寧 15縣 福州市 林森 閩清 長樂 連江 羅源 永泰 古田 平潭 尤溪 南平 福清 莆田 仙遊 14縣市 高一分院 廈門 廈門市 金門 同安 東山 漳浦 雲霄 海澄 詔安 8縣市 鼓浪嶼會審公堂 廈門市 金門 同安 東山 漳浦 雲霄 海澄 詔安 龍溪 南靖 平和 長泰 華安 龍岩 漳平 永定 上杭 武平 18縣市 後5縣由龍岩分庭管轄 高二分院 建甌 建甌 建陽 崇安 浦城 政和 松溪 邵武 沙縣 泰寧 建寧 將樂 順昌 永安 寧化 明溪 南平 16縣 建甌 建陽 崇安 浦城 政和 松溪 水吉 泰寧 建寧 將樂 順昌 邵武 12縣 高三分院 前駐龍溪 後駐晉江 龍溪 南靖 平和 長泰 華安 龍岩 漳平 永定 上杭 武平 長汀 連城 清流 寧洋 14縣 晉江 惠安 南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6縣 高四分院 前駐晉江 後駐永安 晉江 南安 惠安 安溪 永春 德化 大田 7縣 永安 沙縣 長汀 連城 明溪 三元 大田 清流 寧化 寧洋 10縣 高五分院 前駐莆田 後駐福安 莆田 仙遊 福清 3縣 福安 霞浦 寧德 屏南 福鼎 柘榮 壽寧 周寧 8縣 組織 编辑 福建高等法院的內部機構 除配設的檢察處獨立行使檢察權外 初期只設民事庭 刑事庭和書記室 下轄文牘科 總務科 會計科 監獄科 民事記錄科 刑事記錄科 民國29年 1940年 7月 為適應次年司法經費改歸中央統管的需要 會計科擴大為會計室 9月又新設統計室 人員均由上級主計機關派充 民國32年 1943年 5月 奉令確立人事制度 增設人事室 民國35年 1946年 1月 8月 鑒於刑民案件增多 又新設刑事二庭 民事二庭 相應在書記室內設置刑二庭記錄科和民二庭記錄科 各分院的內部機構大體上與高等法院相同 只民庭 刑庭未設第二庭 大的分院設會計室 小的分院僅置會計專職人員 人事 統計未專設機構 由專職人員或書記室人員兼管 事務 编辑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審理關於內亂 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 以及不服地方法院 或縣司法機關 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 抗告的第二審案件 在民國24年 1935年 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 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 或縣司法機關 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 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地方法院 编辑民國16年 1927年 國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設置的閩侯 思明 莆田 龍溪 晉江 建甌6個地方審判廳 改設縣法院 不久即改稱地方法院 民國18年 1929年 曾擬定6年內普設地方法院的計畫 但至民國23年 1934年 只先後在福清 長樂 連江 同安 仙遊 南平 福安7縣設立地方法院分庭 翌年又全部裁撤 民國30年 1941年 11月 設立永安地方法院 民國33年9月 設立南平 長汀兩個地方法院 民國35年 1946年 7月 設立福安地方法院 民國36年11月 設立福清 長樂 仙游 龍岩4個地方法院 民國37年 1948年 再設立連江 惠安 上杭 建陽4個地方法院 直至解放軍入境前 全省總共只設立18個地方法院 法院人員 编辑據民國38年 1949年 3月的任職人員應行換敘俸級的名冊記載 福建高等法院計有簡任人員7人 院長1人 庭長4人 推事2人 薦任人員13人 推事6人 書記官長1人 主科書記官4人 會計室主任1人 人事室主任1人 委任人員46人 主科書記官3人 統計室主任1人 書記官39人 技士1人 人事室科員1人 人事助理員1人 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長 推事 書記官長和書記官的職等 除代理 試署的外 據民國36年 1947年 統計 5個高等分院院長均簡任 29名推事均薦任 5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 委任4人 32名書記官中除享受薦任待遇1人外 均委任 14個地方法院院長中享受簡任待遇的3人 薦任11人 36名推事均薦任 14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 薦任待遇2人 委任11人 88名書記官中薦任待遇2人 委任86人 各縣司法處的主任審判官 審判官 一般按薦任待遇 只少數主任審判官正式定為薦任 主任書記官 書記官一般按委任待遇 只少數主任書記官定為委任 歷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 编辑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歷任院長列表院稱 姓名 籍貫 任職時間福建高等法院 劉通 福建閩侯 1927年11月 1929年4月王風雄 湖南衡陽 1929年4月 1932年5月魏大同 吉林扶餘 1932年5月 1935年1月童杭時 浙江嵊縣 1935年1月 1938年9月宋孟年 浙江嵊縣 1938年9月 1949年5月范體仁 湖南宜章 1949年6月 8月李襄宇 湖北蘄春 1949年8月 月 兼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林葆忻 福建閩侯 1928年高震勳 福建閩侯 未詳楊廷樞 福建晉江 未詳王廷一 浙江 1933年5月 1934年11月許家 1934年11月 1936年2月李襄宇 湖北蘄春 1936年2月 1949年 月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邱信 福建長樂 1933年7月 1941年10月李午亭 福建水吉 1941年10月 1945年11月張光龍 福建閩侯 1946年3月 1949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周錫九 1935年6月 1938年1月 兼 曾壁奎 福建龍岩 1940年11月 1941年10月邱信 福建長樂 1941年10月 1949年1月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李寶森 浙江富陽 1935年6月 1937年8月 兼 王元超 福建閩侯 1937年8月 12月 兼 柯淩漢 福建長樂 1944年9月 1945年9月馬元樞 福建閩侯 1945年11月 36年3月林建 福建閩侯 1947年4月 1949年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分院 張焜 湖北禮山 1935年6月 10月 兼 張文烺 湖北黃安 1935年10月 1936年9月 兼 陳煥階 湖北廣濟 1936年9月 1938年1月 兼 何修 湖南衡陽 1944年9月 1945年7月張駿 湖南長沙 1945年7月 1948年7月參考文獻 编辑引用 编辑 来源 编辑 書籍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福建省志 審判志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 福建省志 司法行政志 參見 编辑 中华民国主题 法律主题 福建主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等審判廳 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 前任 福建省高等審判廳 中華民國福建省最高级司法审判机关 繼任 福建省人民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福建高等法院 amp oldid 5787234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