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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

社倉,中国古代中由官府动员、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互助性质的备荒、救济的仓储。

社倉多设于乡社,也称乡仓。与义仓既相似又有别。义仓起源于汉代,发展成熟于北齐,兴盛于隋唐北齐征“义租”,在州县设仓存贮,为义仓的先河。社仓大多为民间自营,其谷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动输供,平时积贮、灾时赈民。

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当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于乡社建立义仓,在粮食收获时向各州百姓和军人征粮积贮,以备荒年。[1]此类设仓于社,并由社司管理的义仓就是后代的社仓。当时社仓、义仓无别。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戴胄奏请仿照隋制,并正式以“社仓”命名,但实际上大多设于州、县。

宋代也有于乡社设立义仓,也称社仓。北宋熙宁年间,知齐州王广渊等建议以户等高低定出粮多少,建置此仓,然未能实行。南宋朱熹等倡设的地方储备借贷粮仓。南宋乾道四年(1168年),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今福建武夷山市)设社仓,并创立“社仓法”,淳熙八年(1181年)奏行诸路。借常平仓或富人粮于乡社设仓,由富户主持,由都社首、保正及在乡士大夫协同办理,始收息十分之二,利息十倍于本,即不再收息,只收耗粮百之三。因由富豪主管,往往对平民强令白纳息米,还没有除放之期,成为民间祸患。

元朝每社设一仓,由社长主持,名为“义仓”,就是社仓。明世宗嘉靖年间设社仓。让百姓二、三十家结为一社,共推家道殷实而有德行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每月初一、十五两次集会,审别户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遇有荒年,计户而散。先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后及上户缺粮之人,酌量给贷,丰年照数还仓。凡给贷,皆登记册籍,以备考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嘉靖后废除。

清圣祖康熙十八年(1679年),诏各地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社仓为官督民办,即由地方官劝谕本乡之士民捐输。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超过四十石者,分别由州县奖给匾额,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给予“义民”顶戴,照未入流冠带荣身。凡给匾额之民家,永免差役。仓米于春季支借,秋成还仓。遇灾荒则赈恤本地贫民。设正、副社长司其出纳,地方吏胥不得干预,但地方官有权稽查、监督。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隋书·食货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窑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
  • 中国经济史辞典.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
  • 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社倉, 中国古代中由官府动员, 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 互助性质的备荒, 救济的仓储, 多设于乡社, 也称乡仓, 与义仓既相似又有别, 义仓起源于汉代, 发展成熟于北齐, 兴盛于隋唐, 北齐征, 义租, 在州县设仓存贮, 为义仓的先河, 社仓大多为民间自营, 其谷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动输供, 平时积贮, 灾时赈民, 隋文帝开皇五年, 585年, 当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于乡社建立义仓, 在粮食收获时向各州百姓和军人征粮积贮, 以备荒年, 此类设仓于社, 并由社司管理的义仓就是后代的社仓, 当时社仓,. 社倉 中国古代中由官府动员 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 互助性质的备荒 救济的仓储 社倉多设于乡社 也称乡仓 与义仓既相似又有别 义仓起源于汉代 发展成熟于北齐 兴盛于隋唐 北齐征 义租 在州县设仓存贮 为义仓的先河 社仓大多为民间自营 其谷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动输供 平时积贮 灾时赈民 隋文帝开皇五年 585年 当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于乡社建立义仓 在粮食收获时向各州百姓和军人征粮积贮 以备荒年 1 此类设仓于社 并由社司管理的义仓就是后代的社仓 当时社仓 义仓无别 唐太宗贞观二年 628年 戴胄奏请仿照隋制 并正式以 社仓 命名 但实际上大多设于州 县 宋代也有于乡社设立义仓 也称社仓 北宋熙宁年间 知齐州王广渊等建议以户等高低定出粮多少 建置此仓 然未能实行 南宋朱熹等倡设的地方储备借贷粮仓 南宋乾道四年 1168年 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 今福建武夷山市 设社仓 并创立 社仓法 淳熙八年 1181年 奏行诸路 借常平仓或富人粮于乡社设仓 由富户主持 由都社首 保正及在乡士大夫协同办理 始收息十分之二 利息十倍于本 即不再收息 只收耗粮百之三 因由富豪主管 往往对平民强令白纳息米 还没有除放之期 成为民间祸患 元朝每社设一仓 由社长主持 名为 义仓 就是社仓 明世宗嘉靖年间设社仓 让百姓二 三十家结为一社 共推家道殷实而有德行者一人为社首 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 每月初一 十五两次集会 审别户等 上等之家出米四斗 中等二斗 下等一斗 遇有荒年 计户而散 先中下户 酌量赈给 不复还仓 后及上户缺粮之人 酌量给贷 丰年照数还仓 凡给贷 皆登记册籍 以备考核 仓虚 罚社首出一岁之米 嘉靖后废除 清圣祖康熙十八年 1679年 诏各地乡村立社仓 市镇立义仓 社仓为官督民办 即由地方官劝谕本乡之士民捐输 康熙五十四年 1715年 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 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 有多捐一倍 二倍者 照数按年递免 超过四十石者 分别由州县奖给匾额 捐至二百五十石者 咨吏部给予 义民 顶戴 照未入流冠带荣身 凡给匾额之民家 永免差役 仓米于春季支借 秋成还仓 遇灾荒则赈恤本地贫民 设正 副社长司其出纳 地方吏胥不得干预 但地方官有权稽查 监督 参考文献 编辑 隋书 食货志 劝课出粟及麦 于当社造仓窑贮之 即委社司 执帐检校 中国经济史辞典 湖北辞书出版社 1990 中国历史大辞典 上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0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社倉 amp oldid 6696760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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