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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國監察院

滿州國監察院滿洲國的監察機關,於建國4年後的1936年廢除。

滿洲國監察院

概要 编辑

監察院擁有獨立於國務院的地位,由總務處、監察部、審計部構成。監察部負責舉發官員與各部局(省廳)違法、不當行為,審計部則負責國家預算的會計監察。

不過以日本官吏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許多批評。

  • 違法行為可依照法律辦理,不當行為本身並未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不當行為的定義並不明確。
  • 必須依照監察院的臉色行事,使官員士氣低落缺乏激勵
  • 由於監察院為一獨善組織,有濫用職權的危險性。

此類批評聲浪之故,監察院於1936年廢除,職權改由國務院行使。

歷任院長 编辑

  1. 1932年3月9日 - 1932年11月12日 于冲漢
  2. 1932年11月12日 - 1933年7月5日 品川主計(代理)
  3. 1933年7月5日 - 1937年5月7日 羅振玉
  4. 1937年5月7日 - 1937年7月1日 寺崎英雄(代理)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

滿洲國監察院, 滿州國監察院為滿洲國的監察機關, 於建國4年後的1936年廢除, 目录, 概要, 歷任院長, 参考文献, 参见概要, 编辑監察院擁有獨立於國務院的地位, 由總務處, 監察部, 審計部構成, 監察部負責舉發官員與各部局, 省廳, 違法, 不當行為, 審計部則負責國家預算的會計監察, 不過以日本官吏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許多批評, 違法行為可依照法律辦理, 不當行為本身並未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不當行為的定義並不明確, 必須依照監察院的臉色行事, 使官員士氣低落缺乏激勵, 由於監察院為一獨善組織, 有濫. 滿州國監察院為滿洲國的監察機關 於建國4年後的1936年廢除 滿洲國監察院 目录 1 概要 2 歷任院長 3 参考文献 4 参见概要 编辑監察院擁有獨立於國務院的地位 由總務處 監察部 審計部構成 監察部負責舉發官員與各部局 省廳 違法 不當行為 審計部則負責國家預算的會計監察 不過以日本官吏為中心施行的本制度招致許多批評 違法行為可依照法律辦理 不當行為本身並未擁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不當行為的定義並不明確 必須依照監察院的臉色行事 使官員士氣低落缺乏激勵 由於監察院為一獨善組織 有濫用職權的危險性 此類批評聲浪之故 監察院於1936年廢除 職權改由國務院行使 歷任院長 编辑1932年3月9日 1932年11月12日 于冲漢 1932年11月12日 1933年7月5日 品川主計 代理 1933年7月5日 1937年5月7日 羅振玉 1937年5月7日 1937年7月1日 寺崎英雄 代理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编辑監察院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滿洲國監察院 amp oldid 4080231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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