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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契約

涉他契約是債權相對性的例外,意指效力及於第三人之契約,主要可以區分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及第三人負擔契約二者。

第三人利益契約 编辑

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三人負擔契約 编辑

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見 编辑

  • 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

涉他契約, 是債權相對性的例外, 意指效力及於第三人之契約, 主要可以區分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及第三人負擔契約二者, 第三人利益契約, 编辑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 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 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 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 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三人負擔契約, 编辑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 涉他契約是債權相對性的例外 意指效力及於第三人之契約 主要可以區分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及第三人負擔契約二者 第三人利益契約 编辑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 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 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 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 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三人負擔契約 编辑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 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 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見 编辑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涉他契約 amp oldid 6573087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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