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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物

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1]。與非消費物相對,如酒、米、柴、鹽、油及金錢[2][3]等屬之,而金錢較特殊,金錢因一次使用後,移轉於他人,無法再使用,所以為消費物[2][4]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2.0 2.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消費物, 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 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與非相對, 如酒, 油及金錢, 等屬之, 而金錢較特殊, 金錢因一次使用後, 移轉於他人, 無法再使用, 所以為, 參見, 编辑非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2009年8月, isbn,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5158, 頁26. 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 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1 與非消費物相對 如酒 米 柴 鹽 油及金錢 2 3 等屬之 而金錢較特殊 金錢因一次使用後 移轉於他人 無法再使用 所以為消費物 2 4 參見 编辑非消費物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3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2 0 2 1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267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消費物 amp oldid 178610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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