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1]。與非消費物相對,如酒、米、柴、鹽、油及金錢[2][3]等屬之,而金錢較特殊,金錢因一次使用後,移轉於他人,無法再使用,所以為消費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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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编辑
消費物, 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 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與非相對, 如酒, 油及金錢, 等屬之, 而金錢較特殊, 金錢因一次使用後, 移轉於他人, 無法再使用, 所以為, 參見, 编辑非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2009年8月, isbn,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5158, 頁26. 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 使用一次即為消滅或改變本質 而無法再用於同一目的的物 消費物可為消費借貸及消費寄託的標的物 訂立使用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1 與非消費物相對 如酒 米 柴 鹽 油及金錢 2 3 等屬之 而金錢較特殊 金錢因一次使用後 移轉於他人 無法再使用 所以為消費物 2 4 參見 编辑非消費物參考文獻 编辑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3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2 0 2 1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267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消費物 amp oldid 178610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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