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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

歐洲聯盟法院(英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意语: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簡稱「歐盟法院」,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內國法院合作,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1],由三種法院組成:

  1. (歐盟)普通法院:為了減輕原歐洲共同體法院(即今日的歐洲法院(下述3.))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為「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隨著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改名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審。
  2. 專門法庭(specialized courts):雖然歐盟條約允許設立複數的專門法庭,但目前只有一個,即歐盟公務員法庭。它是2004年設立,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歐盟公務員(即:任職於歐盟官方機構的公務員;不同於會員國內的公務員)與歐盟之間糾紛的一審。
  3. 歐洲法院:1952年時設立,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ourt of Justice」。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統一會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詳見該條目)[2]

歷史 编辑

  • 成立:195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成立,同步設立一座(歐洲煤鋼共同體)法院(英文正式名稱只有:Court of Justice。但為了辨識,通常會後綴為: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3]
  • 改名:1958年,隨著另外兩個歐洲共同體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同步改名為「歐洲各共同體之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4]
  • 改名:2009年12月1日,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再次改名為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該條約整合了歐洲聯盟中所有的司法部門,並使歐洲聯盟法院成為一個統整名稱。

任務 编辑

歐盟法院的任務主要有三[5]

  1. 審查歐盟各機構的立法與決議(總稱為:歐盟法律)是否合乎歐盟諸條約之精神。
  2. 確保各會員國遵守歐盟諸條約所課予之義務。
  3. 依內國法院之請求,解釋歐盟法律。

註腳 编辑

  1. ^ 歐盟條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官方德文版,2010年3月30日)
  2. ^ Official Website: Court of Justice > Presentation > Jurisdic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Official Websit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Trea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 [2013-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4). 
  5. ^ Official Website: The Institution > General Present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编辑

  •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ith 22 languages)

歐洲聯盟法院, 英语, court, justice, european, union, 意语, corte, giustizia, dell, unione, europea, 簡稱, 歐盟法院, 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 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內國法院合作, 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 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 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 由三種法院組成, 歐盟, 普通法院, 為了減輕原歐洲共同體法院, 即今日的歐洲法院, 下述3, 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 原名為, 一審法院, co. 歐洲聯盟法院 英语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意语 Corte di Giustizia dell Unione Europea 簡稱 歐盟法院 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 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內國法院合作 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 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 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 1 由三種法院組成 歐盟 普通法院 為了減輕原歐洲共同體法院 即今日的歐洲法院 下述3 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 原名為 一審法院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隨著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的生效 改名為 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 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審 專門法庭 specialized courts 雖然歐盟條約允許設立複數的專門法庭 但目前只有一個 即歐盟公務員法庭 它是2004年設立 英文的正式名稱為 Civil Service Tribunal 掌理歐盟公務員 即 任職於歐盟官方機構的公務員 不同於會員國內的公務員 與歐盟之間糾紛的一審 歐洲法院 1952年時設立 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稱為 Court of Justice 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 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 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 統一會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 詳見該條目 2 目录 1 歷史 2 任務 3 註腳 4 外部連結歷史 编辑成立 1952年 歐洲煤鋼共同體 成立 同步設立一座 歐洲煤鋼共同體 法院 英文正式名稱只有 Court of Justice 但為了辨識 通常會後綴為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3 改名 1958年 隨著另外兩個歐洲共同體的成立 歐洲經濟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同步改名為 歐洲各共同體之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 4 改名 2009年12月1日 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 再次改名為歐洲聯盟法院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該條約整合了歐洲聯盟中所有的司法部門 並使歐洲聯盟法院成為一個統整名稱 任務 编辑歐盟法院的任務主要有三 5 審查歐盟各機構的立法與決議 總稱為 歐盟法律 是否合乎歐盟諸條約之精神 確保各會員國遵守歐盟諸條約所課予之義務 依內國法院之請求 解釋歐盟法律 註腳 编辑 歐盟條約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官方德文版 2010年3月30日 Official Website Court of Justice gt Presentation gt Jurisdiction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Official Websit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Treaty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PiCT 2013 02 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1 24 Official Website The Institution gt General Presentation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编辑Official websi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ith 22 languages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歐洲聯盟法院 amp oldid 6945989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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