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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1]

制定

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義和團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陸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内容條文

1908年8月27日頒發,刊「政治官報」1908年8月27日第301號第9-11頁,原文未加標點,遇君國則抬頭。今均改之。

  • 君上大權
  •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 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 宣戰、媾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 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 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 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 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 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影响及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2]

它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註釋

  1. ^ 文化/教育,"《钦定宪法大纲》"[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百科全书价值中国网,:2006-08-16.
  2. ^ 《辛亥革命》第四册

參考文獻

相关条目

参见

先前文件:

(参见立宪运动
清朝宪法性文件
1908年8月27日—1911年11月3日
后继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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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钦定宪法大纲, 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 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目录, 制定, 主要内容, 内容條文, 影响及评价, 註釋, 參考文獻, 相关条目, 参见,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制定, 编辑主条目, 立宪运动, 清朝末年, 国势渐衰弱, 经过了義和團和八国联军, 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 庚子新政, 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 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 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钦定宪法大纲 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 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 钦定宪法大纲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1 目录 1 制定 2 主要内容 3 内容條文 4 影响及评价 5 註釋 6 參考文獻 7 相关条目 8 参见 9 延伸阅读 10 外部链接制定 编辑主条目 立宪运动 清朝末年 国势渐衰弱 经过了義和團和八国联军 清政府在列強干涉下开始實施 庚子新政 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實施憲政內容 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 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見 开始进行改革 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 成立宪政编查馆 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 慈禧太后亲自裁定 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编辑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 大日本帝國憲法 蓝本 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全文共23条 由正文 君上大权 和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 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 共14条 规定 皇帝统治大清帝国 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 不可侵犯 本着这一精神 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 发交议案 召集或解散议院 设官制禄 黜陟百司 统率陸海军队 宣战议和 订立条约 派遣命名臣 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 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 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 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 共9条 重点是纳税 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 而权利和自由则非常简单 只规定 在法律范围内 所有言论 著作 出版 集会 结社等事 准其自由 臣民非依法规定 不受逮捕监禁处罚 以及进行诉讼 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 宪法的名称 序言 正文 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 而 钦定宪法大纲 则具备了 名称 正文 附录 实施日期 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内容條文 编辑1908年8月27日頒發 刊 政治官報 1908年8月27日第301號第9 11頁 原文未加標點 遇君國則抬頭 今均改之 君上大權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 萬世一系 永永尊戴 君上神聖尊嚴 不可侵犯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 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 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 不能見諸施行 召集 開閉 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 解散之時 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 其被解散之舊議員 即與齊民無異 倘有抗違 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 用人之權 操之君上 而大臣輔弼之 議院不得干預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君上調遣全國軍隊 制定常備兵額 得以全權執行 凡一切軍事 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宣戰 媾和 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 國交之事 由君上親裁 不付議院議決 宣告戒嚴之權 當緊急時 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爵賞及恩赦之權 恩出自君上 非臣下所得擅專 總攬司法權 委任審判衙門 遵欽定法律行之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 司法之權 操諸君上 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 代行司法 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 案件關係至重 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 免涉紛歧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 惟已定之法律 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 不以命令更改廢止 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 命令為上實行行政權之用 兩權分立 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在議院閉會時 遇有緊急之事 得發代法律之詔令 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 惟至次年會期 須交議院協議 皇室經費 應由君上制定常額 自國庫提支 議院不得置議 皇室大典 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 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 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 所有言論 著作 出版及集會 結社等事 均准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 不加以逮捕 監禁 處罰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 無故不加侵擾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 有納稅 當兵之義務 臣民現完之賦稅 非經新定法律更改 悉仍照舊輸納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影响及评价 编辑 钦定宪法大纲 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 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 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 只是使君权宪法化 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 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梁启超认为 这个宪法大纲是 吐饰耳目 敷衍门面 2 它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 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 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 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 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註釋 编辑 文化 教育 钦定宪法大纲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百科全书价值中国网 2006 08 16 辛亥革命 第四册參考文獻 编辑 中国法制史 蒲坚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6年10月版 ISBN 7 304 02441 0 第十一章相关条目 编辑立宪运动 辛亥革命 十九信條 約法三章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参见 编辑先前文件 无 参见立宪运动 清朝宪法性文件1908年8月27日 1911年11月3日 后继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延伸阅读 编辑 编 在维基文库阅读本作品原文外部链接 编辑全文 宪政的起点 钦定宪法大纲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重评 钦定宪法大纲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钦定宪法大纲 amp oldid 7528560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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