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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

楊仁壽(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1]

楊仁壽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81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屏東郡九塊庄
国籍 大日本帝国(1942年-1945年)
 中華民國(1945年至今)

經歷

出生於九如鄉[2]

1964年,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72年,获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1967年至1968年,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1968年,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1968年至1979年,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1979年至1980年,任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1980年至1984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84年至1985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

1985年5月22日至1988年4月27日,任司法院第三厅厅长。1988年4月27日至1990年3月6日,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1990年3月6日至1992年1月15日,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2年1月15日至1993年11月25日,任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3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1日,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29日,任司法院副秘书长。[1]

1996年5月29日,出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6年至1998年3月17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兼法官。 1998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4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9年3月4日至2003年10月1日,任司法院秘书长。2003年9月18日,任第七届司法院大法官[1]

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1][3][4]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5]

批判與評論

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6]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該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楊仁壽說,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進一步具體敘明,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內容只是「那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7]

著作

  • 《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杨仁寿,杭州普法网,于2013-07-09查阅. [2013-07-08]. (原始内容于2017-03-18). 
  2. ^ 楊仁壽. 乩童的形成過程與法律上之責任. 《聯合報》. 1977-03-10 (中文(臺灣)). 
  3. ^ 楊仁壽改掌最高法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蘋果日報 (台灣), 2007年08月31日
  4. ^ 最高法院新、卸任院長交接典禮吳院長榮退 功德圓滿 楊院長接棒 承先啟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周刊, 2007/09/13
  5. ^ 衔命进行司改 杨鼎章接任“最高法院院长”,东南网,2012-02-15. [2013-07-08]. (原始内容于2016-04-20). 
  6. ^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13-9-23
  7. ^ 《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13-9-26
司法职务
前任:
吳啟賓
最高法院院長
2007年8月30日—2012年1月13日
繼任:
楊鼎章

楊仁壽, 1942年2月17日, 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 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华民国法学家,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 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 1942, 1942年2月17日, 81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屏東郡九塊庄国籍, 大日本帝国, 1942年, 1945年, 中華民國, 1945年至今, 学历,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经历,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官, 嘉義地方法院推事,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兼推事,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厅. 楊仁壽 1942年2月17日 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 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华民国法学家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 1 楊仁壽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 1942 02 17 1942年2月17日 81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屏東郡九塊庄国籍 大日本帝国 1942年 1945年 中華民國 1945年至今 学历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经历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官 嘉義地方法院推事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兼推事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最高法院推事 司法院厅长 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司法院副秘書長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台湾高等法院院長 司法院秘書長 司法院大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最高法院院長著作 法學方法論之進展 法學方法論 海商法論 目录 1 經歷 2 批判與評論 3 著作 4 参考文献經歷 编辑出生於九如鄉 2 1964年 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 1972年 获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 1967年至1968年 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 1968年 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 1968年至1979年 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 1979年至1980年 任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 1980年至1984年 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 1984年至1985年5月 任最高法院推事 1 1985年5月22日至1988年4月27日 任司法院第三厅厅长 1988年4月27日至1990年3月6日 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 1990年3月6日至1992年1月15日 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2年1月15日至1993年11月25日 任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3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1日 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29日 任司法院副秘书长 1 1996年5月29日 出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6年至1998年3月17日 任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兼法官 1998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4日 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9年3月4日至2003年10月1日 任司法院秘书长 2003年9月18日 任第七届司法院大法官 1 此后 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2007年8月30日 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 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 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 1 3 4 2012年1月13日 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 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 2012年2月16日 杨仁寿正式退休 5 批判與評論 编辑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 楊仁壽表示 6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 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 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 報告 特偵組只有 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 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 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 才能偵辦 所以 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 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 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才可監聽 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 這些罪 若真是關說 僅是行為不當 這樣 監聽 是不行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 指違反該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 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 審判或 其他程序 中 均不得採為證據 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 換句話說 不僅在偵查不行 審判不行 而用在行政調查 包括公務員懲戒等 其他程序 上 也是不行 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所謂的政黨 也是 民法 中的社團之一 人民團體法 是它的特別法 一般來說 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 沒有所謂的撤銷 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 有死亡 喪失資格 開除 除名 如果要開除 因為它是社團法人 民法規定 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 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 就可以把人開除 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 不能與 民法 或 人民團體法 牴觸 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 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 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 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 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 其實 它是一個社團而已 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 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 楊仁壽說 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進一步具體敘明 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 內容只是 那些有的沒有的 枝枝節節 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 駁回檢方上訴 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 7 著作 编辑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杨仁寿 杭州普法网 于2013 07 09查阅 2013 07 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 03 18 楊仁壽 乩童的形成過程與法律上之責任 聯合報 1977 03 10 中文 臺灣 楊仁壽改掌最高法院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蘋果日報 台灣 2007年08月31日 最高法院新 卸任院長交接典禮吳院長榮退 功德圓滿 楊院長接棒 承先啟後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司法周刊 2007 09 13 衔命进行司改 杨鼎章接任 最高法院院长 东南网 2012 02 15 2013 07 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 04 20 焦點專訪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 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13 9 23 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13 9 26 司法职务前任 吳啟賓 最高法院院長2007年8月30日 2012年1月13日 繼任 楊鼎章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楊仁壽 amp oldid 7322047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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