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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廷琛 (律师)

林廷琛(?—?),字子献,福州闽侯人,中国法学家律师中华民国满洲国政治人物。[1]

生平 编辑

林廷琛曾任清室办事处常务律师。1931年,他作为文绣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一位是林棨),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2]

满洲国时期,他曾于1933年至1937年任帝室会计审查局局长。[3]

著作 编辑

  • 法院組織法論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21),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50页
  2. ^ . [2012-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12). 
  3. ^ 郭卿友,中華民國時期軍政職官誌(2),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68页

林廷琛, 律师, 林廷琛, 字子献, 福州闽侯人, 中国法学家, 律师, 中华民国及满洲国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林廷琛曾任清室办事处常务律师, 1931年, 他作为文绣诉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 另一位是林棨, 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 张士骏, 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 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 满洲国时期, 他曾于1933年至1937年任帝室会计审查局局长, 著作, 编辑法院組織法論参考文献, 编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 林廷琛 字子献 福州闽侯人 中国法学家 律师 中华民国及满洲国政治人物 1 生平 编辑林廷琛曾任清室办事处常务律师 1931年 他作为文绣诉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 另一位是林棨 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 张士骏 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 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 2 满洲国时期 他曾于1933年至1937年任帝室会计审查局局长 3 著作 编辑法院組織法論参考文献 编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 21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79年 第850页 陈夏红 林棨侧影 法制网 2009 07 23 2012 02 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 11 12 郭卿友 中華民國時期軍政職官誌 2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90年 第1768页 nbsp 这是一篇與中國人物相關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林廷琛 律师 amp oldid 6937736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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