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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官

推官唐朝時設置,最早是節度使觀察使等官的屬官,多掌理司法,不繫京職,後期成為對法官的雅稱。清朝末期改稱推官為推事中華民國初年仍稱法官為推事

沿革

唐朝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等幕府均設有推官,地位僅次於判官掌書記,並用以掌理刑獄司法

宋代沿用推官一職,郡推官屬於佐官,三司各部推官主管各案公事。京師開封府設左、右兩廳,每廳有推官一員。

元代各路总管府亦有推官,以掌理刑獄。

明代設推官,掌理刑名,處理民刑訟事。明末有监纪推官一职。在明代的府衙生态里, 一把手是知府, 二把手是同知, 三把手是通判, 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狱工作的推官, 俗称“刑厅”, 也叫“四爷”。

初仍設推官及掛銜推官,清世祖順治三年(1646年)廢除職銜推官,清聖祖康熙六年(1667年)廢除推官。

清德宗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大理院重設推官,又改稱“推事”。其取意為:根據證據與事理,去“推斷”或“推定事實”,故簡稱“推事”。

民國初年沿用“推事”一詞,作為對法官的稱呼;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使用法官一詞;1989年12月22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用“法官”一詞,同日《法院組織法》的推事更名為“法官”;2003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的推事更名為“法官”,但是《刑事訴訟法》仍沿用“推事”一詞。

2020年1月15日,總統令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將“推事”一詞全數修正為“法官”;“推事”一詞正式消失於《刑事訴訟法》。

參考文獻

推官, 唐朝時設置, 最早是節度使, 觀察使等官的屬官, 多掌理司法, 不繫京職, 後期成為對法官的雅稱, 清朝末期改稱為推事, 中華民國初年仍稱法官為推事, 沿革, 编辑唐朝節度使, 觀察使, 團練使, 防禦使等幕府均設有, 地位僅次於判官, 掌書記, 並用以掌理刑獄司法, 宋代沿用一職, 郡屬於佐官, 三司各部主管各案公事, 京師開封府設左, 右兩廳, 每廳有一員, 元代各路总管府亦有, 以掌理刑獄, 明代各府設, 掌理刑名, 處理民刑訟事, 明末有监纪一职, 在明代的府衙生态里, 一把手是知府, 二把手是同知. 推官 唐朝時設置 最早是節度使 觀察使等官的屬官 多掌理司法 不繫京職 後期成為對法官的雅稱 清朝末期改稱推官為推事 中華民國初年仍稱法官為推事 沿革 编辑唐朝節度使 觀察使 團練使 防禦使等幕府均設有推官 地位僅次於判官 掌書記 並用以掌理刑獄司法 宋代沿用推官一職 郡推官屬於佐官 三司各部推官主管各案公事 京師開封府設左 右兩廳 每廳有推官一員 元代各路总管府亦有推官 以掌理刑獄 明代各府設推官 掌理刑名 處理民刑訟事 明末有监纪推官一职 在明代的府衙生态里 一把手是知府 二把手是同知 三把手是通判 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狱工作的推官 俗称 刑厅 也叫 四爷 清初仍設推官及掛銜推官 清世祖順治三年 1646年 廢除職銜推官 清聖祖康熙六年 1667年 廢除推官 清德宗光緒三十三年 1907年 大理院重設推官 又改稱 推事 其取意為 根據證據與事理 去 推斷 或 推定事實 故簡稱 推事 民國初年沿用 推事 一詞 作為對法官的稱呼 1947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憲法使用法官一詞 1989年12月22日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使用 法官 一詞 同日 法院組織法 的推事更名為 法官 2003年2月7日 民事訴訟法 的推事更名為 法官 但是 刑事訴訟法 仍沿用 推事 一詞 2020年1月15日 總統令公布 刑事訴訟法 修正條文 將 推事 一詞全數修正為 法官 推事 一詞正式消失於 刑事訴訟法 參考文獻 编辑嚴耕望 唐代方鎮使府僚佐考 马伯庸 显微镜下的大明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推官 amp oldid 7273734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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