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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英語: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暴力群体暴政,是民主制度及“少數遵從多數”制度的一個本質上的缺點,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制度,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一個重視人權的政府,會透過憲法作出權力制衡,以便在議會中應用權利法案,從而阻止出現「多數人暴政」,以免出現立法屠殺少數民族或族群之類的法案。

多数人暴政是用来质疑或反对民主制度及“少数服从多数”制度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一些政治学家将此原则与专制主义相提并论。也有论调认为,“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还是有区别的。“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多数人暴政”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及少數人的利益將永被犧牲。

在議會民主制度的國家,一般的議會設有「絕對多數制」,只要該政黨在議會取得多數(majority),一般控制議會多數的議席,該政黨便可以推動及通過一些具爭議性法案,甚至強行修改憲法,反對黨无法通過參政发挥影响力的时候,這某種程度上也会被少数派說成多数人暴力

议会制中,一般通过宪法权利法案对议会进行限制,其目的就是减少这一问题。[1]

历史

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这一词语出自约翰·亚当斯《为美国政府体制辩护(第三卷)》(1788年),[2]他强烈地表露对“多数暴政”的恐惧,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爱尔兰裔英国哲学家埃德蒙·伯克在《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1790年)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1835年)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其将这种多数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滥用,叫作“多数人的暴政”。他认为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后经约翰·穆勒在《论自由》(1859年)一书中的引用得以广为人知。《联邦党人文集》特别是第十篇英语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也频繁提到了这一概念,但换了一个说法,“多数派的暴行”。卢梭的公共意志信条在“多数人暴政”中达到了顶峰。他提出应当放弃个人的权利,无条件地服从公共意志。尼采很欣赏这一概念;他的《人性的,太人性的》(1879年)的第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3]1994年,法学家拉妮·吉尼尔把他的《法律评论》文集命名为“多数人暴政”。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独裁判定,在一个自由的地方,最令人关注的应当只允许是,多数人群体不可以“压迫”和“剥削”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而少数人群应当享有天赋特权“获得”来自于多数人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民主制度理论提出批评,他认为,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起来,往往能比多数人群体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奥尔森认为,当政治行动(如游说)的利益在少数代理人中传开,会有一个更强大的个人激励来促使他投身这一政治活动。小圈子集团,特别是那些能为符合该集团利益的积极参与者提供奖励的团体,可能因此而有能力主导或扭转政治进程,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就是公共选择理论

客观观点

客观主义哲学家艾茵·兰德认为团体是没有权利的。个人的权利可以或应当凌驾于团体,不应为加入或退出某个团体而妥协;个人权利原则是所有团体的唯一道德基础、高于所有的团体利益。她还提出,“个人权利”的说法是累赘的,而“集体权利”的说法则是矛盾的。个人权利不受公众投票的制约;多数人无权借投票的方式否决少数人的权利;权利的作用就是保护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压迫,而个人正是“最少的少数人”,其行为不得受到民主制度的迫害。[4]

参见

参考资料

  1. ^ A Przeworski, JM Maravall, I NetLibrar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3) p.223
  2. ^ John Adams,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3. ^ See for example maxim 89 of Friedrich Nietzsche, Human, All Too Human: First Sequel: Mixed Opinions and Maxims, 1879, translated by Kaufmann W, Hollingdale RJ, Cohn PV, (Gersimon) at http://www.geocities.com/thenietzschechannel/mom.htm[永久失效連結].
  4. ^ Ayn Rand (1961), "Collectivized 'Righ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多數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 英語, tyranny, majority, 又称为多数暴力, 群体暴政, 是民主制度及, 少數遵從多數, 制度的一個本質上的缺點, 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制度, 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 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 一個重視人權的政府, 會透過憲法作出權力制衡, 以便在議會中應用權利法案, 從而阻止出現, 以免出現立法屠殺少數民族或族群之類的法案, 多数人暴政是用来质疑或反对民主制度及, 少数服从多数, 制度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 一些政治学家将此原则. 多数人暴政 英語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又称为多数暴力 群体暴政 是民主制度及 少數遵從多數 制度的一個本質上的缺點 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完全决定的制度 认为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絕對置于少数人之上 使得少数丧失了受尊重權 一個重視人權的政府 會透過憲法作出權力制衡 以便在議會中應用權利法案 從而阻止出現 多數人暴政 以免出現立法屠殺少數民族或族群之類的法案 多数人暴政是用来质疑或反对民主制度及 少数服从多数 制度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政治词汇 一些政治学家将此原则与专制主义相提并论 也有论调认为 多数人暴政 与 少数服从多数 制度还是有区别的 少数服从多数 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 但 多数人暴政 则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及少數人的利益將永被犧牲 在議會民主制度的國家 一般的議會設有 絕對多數制 只要該政黨在議會取得多數 majority 一般控制議會多數的議席 該政黨便可以推動及通過一些具爭議性法案 甚至強行修改憲法 反對黨无法通過參政发挥影响力的时候 這某種程度上也会被少数派說成多数人暴力 在议会制中 一般通过宪法和权利法案对议会进行限制 其目的就是减少这一问题 1 目录 1 历史 2 公共选择理论 3 客观观点 4 参见 5 参考资料历史 编辑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 理想国 这一词语出自约翰 亚当斯 为美国政府体制辩护 第三卷 1788年 2 他强烈地表露对 多数暴政 的恐惧 断言 人民易行专横残暴 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爱尔兰裔英国哲学家埃德蒙 伯克在 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1790年 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 论美国的民主 1835年 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 其将这种多数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滥用 叫作 多数人的暴政 他认为民主的缺陷就是多数人暴政问题 民主政治的本质 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 因为在民主制度下 谁也对抗不了多数 后经约翰 穆勒在 论自由 1859年 一书中的引用得以广为人知 联邦党人文集 特别是第十篇 英语 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 也频繁提到了这一概念 但换了一个说法 多数派的暴行 卢梭的公共意志信条在 多数人暴政 中达到了顶峰 他提出应当放弃个人的权利 无条件地服从公共意志 尼采很欣赏这一概念 他的 人性的 太人性的 1879年 的第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 3 1994年 法学家拉妮 吉尼尔把他的 法律评论 文集命名为 多数人暴政 公共选择理论 编辑主条目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独裁判定 在一个自由的地方 最令人关注的应当只允许是 多数人群体不可以 压迫 和 剥削 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 而少数人群应当享有天赋特权 获得 来自于多数人的利益 曼瑟尔 奥尔森在其著作 集体行动的逻辑 一书中对民主制度理论提出批评 他认为 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起来 往往能比多数人群体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 奥尔森认为 当政治行动 如游说 的利益在少数代理人中传开 会有一个更强大的个人激励来促使他投身这一政治活动 小圈子集团 特别是那些能为符合该集团利益的积极参与者提供奖励的团体 可能因此而有能力主导或扭转政治进程 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就是公共选择理论 客观观点 编辑主条目 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哲学家艾茵 兰德认为团体是没有权利的 个人的权利可以或应当凌驾于团体 不应为加入或退出某个团体而妥协 个人权利原则是所有团体的唯一道德基础 高于所有的团体利益 她还提出 个人权利 的说法是累赘的 而 集体权利 的说法则是矛盾的 个人权利不受公众投票的制约 多数人无权借投票的方式否决少数人的权利 权利的作用就是保护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压迫 而个人正是 最少的少数人 其行为不得受到民主制度的迫害 4 参见 编辑对民主的批评 直接民主 草根民主 民粹主義 诉诸群众 從眾效應 公共意志 絕對多數制 个人无政府主义 社会无政府主义 少数人权利 過半數規則 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 群眾專政 網路公審 網路霸凌 文化大革命参考资料 编辑 A Przeworski JM Maravall I NetLibrar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3 p 223 John Adams 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3 London 1788 p 291 See for example maxim 89 of Friedrich Nietzsche Human All Too Human First Sequel Mixed Opinions and Maxims 1879 translated by Kaufmann W Hollingdale RJ Cohn PV Gersimon at http www geocities com thenietzschechannel mom htm 永久失效連結 Ayn Rand 1961 Collectivized Right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多數人暴政 amp oldid 7152162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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