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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駛執照

國際駕駛執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英语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由公约签署国政府签发,方便本国驾驶员在其他签约国驾驶私人车辆。国际驾驶执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国语言的说明,标注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许驾驶的對應車輛種類等,解决驾驶员与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国际驾照不能独立存在,当驾驶员同时持有一国驾照与该国政府签发的国际驾照时,此国际驾照才视作有效。[1]

國際駕駛執照之內容及格式依照维也纳道路交通会议制訂,但並非各國均批准該公約。

中華民國的國際駕駛執照
日本的國際駕駛執照

格式

  • 國際駕駛執照為A6尺寸(148mm×105mm)之小冊。封面為灰色,內頁為白色。
  • 國際駕駛執照內頁包含一頁駕駛人資料頁以及若干說明頁。
  • 封面頁記載:國際駕駛執照號碼、有效期限、發照機關、發照地點、發照日期、依據之國內駕駛執照號碼。
  • 駕駛人資料頁記載:一、姓;二、名/別名;三、出生地;四、出生日期;五、永久住址;以及其他特殊駕駛條件。
  • 說明頁至少以法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印刷,並可加入其他國語文。法文說明頁需為駕駛人資料頁之對面頁。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2011年修正規定)

各地的立法機關可以引入其他分類及子分類,但使用的標誌不得與《公約》指定的標誌相似。

分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子分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A
機車。
A1
機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125cm³且輸出馬力不超過11kW。(輕型機車)
B
除A類以外之小型(載客或載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超過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其總重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者。
B1
三輪與四輪機車。
C
除D類以外之大型載貨汽車,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或C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C1
除D類以外之中型載貨汽車,總重量限額在3,500公斤位以上但不超過7,500公斤者,或C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D
除C類以外之大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或D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D1
除C類以外之中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但不超過十六個座位者,或D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BE
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超越汽車車重之拖車;或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聯結後總重量限額逾3,500公斤者。
CE
上述准許駕駛之C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C1E
上述准許駕駛之C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DE
上述准許駕駛之D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D1E
上述准許駕駛之D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不載人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A
機器腳踏車
B
除A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駕駛人座位外不超過八個座位者。
C
除D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
D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E
聯結車輛,其牽引車為駕駛人准駕之類別(B 且/或 C 且/或 D);但組合之整體不在該類別內。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可換發該類別之中華民國臺灣駕駛執照 可換發該類別的香港駕駛執照車輛類別
A
機器腳踏車,不論有無邊車、身心障礙者用車及三輪汽車之車重不超過400公斤者(900磅)。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3.電單車
B
小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小型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1.私家車、2.輕型貨車[2]
C
大型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18.中型貨車、19.重型貨車
D
大型載客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4.私家小巴、5.公共小巴、9.私家巴士、10.公共巴士[2]
E
上述准許駕駛之B、C、D各類汽車,掛有輕型拖車以外之車輛者。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20.掛接式車輛
  • 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
  • 稱載重限額者,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
  • 稱輕型拖車者,謂總重限額不超過750公斤(1,650磅)之拖車。

國際駕駛執照效力

 
深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和地區
淺藍:非簽約國但承認國際駕駛執照

在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允许直接使用国际驾照。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需要外国司机在当地交管部门付费或登记后才能驾车。

对于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外国人可能需要获得当地的驾照后才能驾车。而持有未加入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或地区的驾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国家时,能否驾车需要视当地的法规而定。

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3][4]

* 非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
** 需得到当地相关机构批准
*** 需换领当地駕駛執照
# 其後才加入公約之國家或地區

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 未獲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或地區
^ 持有由比利時阿聯酋以及香港頒發的駕駛執照且持有由上述國家或地區發出的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均可以免試換領當地駕駛執照(限小型汽車及摩托車)

參見

参考文献

  1. ^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s valid in Florida, after all. CBC News. [2018-01-30]. (原始内容于2020-11-12) (英语). 
  2. ^ 2.0 2.1 日本自駕遊︰租10人車(編︰浩). 正文社Facebook專頁. 2015-03-22. 
  3.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内容于2020-11-08) (英语). 
  4.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Vienna, 8 November 1968.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内容于2020-11-08) (英语). 
  • 1968年國際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6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國際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際駕駛執照, 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 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英语, geneva, convention, road, traffic, 及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由公约签署国政府签发, 方便本国驾驶员在其他签约国驾驶私人车辆, 国际驾驶执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国语言的说明, 标注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许驾驶的對應車輛種類等, 解决驾驶员与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 国际驾照不能独立存在, 当驾驶员同时持有一国驾照. 國際駕駛執照 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 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英语 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及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由公约签署国政府签发 方便本国驾驶员在其他签约国驾驶私人车辆 国际驾驶执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国语言的说明 标注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许驾驶的對應車輛種類等 解决驾驶员与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 国际驾照不能独立存在 当驾驶员同时持有一国驾照与该国政府签发的国际驾照时 此国际驾照才视作有效 1 國際駕駛執照之內容及格式依照维也纳道路交通会议制訂 但並非各國均批准該公約 中華民國的國際駕駛執照 日本的國際駕駛執照目录 1 格式 2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2 1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2011年修正規定 2 2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2 3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3 國際駕駛執照效力 4 參見 5 参考文献格式 编辑國際駕駛執照為A6尺寸 148mm 105mm 之小冊 封面為灰色 內頁為白色 國際駕駛執照內頁包含一頁駕駛人資料頁以及若干說明頁 封面頁記載 國際駕駛執照號碼 有效期限 發照機關 發照地點 發照日期 依據之國內駕駛執照號碼 駕駛人資料頁記載 一 姓 二 名 別名 三 出生地 四 出生日期 五 永久住址 以及其他特殊駕駛條件 說明頁至少以法文 英文 俄文 西班牙文印刷 並可加入其他國語文 法文說明頁需為駕駛人資料頁之對面頁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编辑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2011年修正規定 编辑 各地的立法機關可以引入其他分類及子分類 但使用的標誌不得與 公約 指定的標誌相似 分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子分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A 機車 A1 機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125cm 且輸出馬力不超過11kW 輕型機車 B 除A類以外之小型 載客或載貨 汽車 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 500公斤 且除駕駛人座位外 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 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者 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超過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 且聯結後其總重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 500公斤者 B1 三輪與四輪機車 C 除D類以外之大型載貨汽車 總重量限額超過3 500公斤者 或C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C1 除D類以外之中型載貨汽車 總重量限額在3 500公斤位以上但不超過7 500公斤者 或C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D 除C類以外之大型載客汽車 除駕駛人座位外 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或D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D1 除C類以外之中型載客汽車 除駕駛人座位外 在八個座位以上但不超過十六個座位者 或D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BE 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超越汽車車重之拖車 或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聯結後總重量限額逾3 500公斤者 CE 上述准許駕駛之C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C1E 上述准許駕駛之C1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 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 000公斤 DE 上述准許駕駛之D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D1E 上述准許駕駛之D1類汽車 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不載人拖車 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 000公斤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编辑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A 機器腳踏車B 除A類以外之汽車 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 500公斤 且除駕駛人座位外不超過八個座位者 C 除D類以外之汽車 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 500公斤者 D 載人汽車 除駕駛人座位外 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E 聯結車輛 其牽引車為駕駛人准駕之類別 B 且 或 C 且 或 D 但組合之整體不在該類別內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编辑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可換發該類別之中華民國臺灣駕駛執照 可換發該類別的香港駕駛執照車輛類別A 機器腳踏車 不論有無邊車 身心障礙者用車及三輪汽車之車重不超過400公斤者 900磅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3 電單車B 小型載客汽車 除駕駛人座位外 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 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小型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 500公斤 7 700磅 者 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1 私家車 2 輕型貨車 2 C 大型運貨汽車 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 500公斤 7 700磅 者 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18 中型貨車 19 重型貨車D 大型載客汽車 除駕駛人座位外 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4 私家小巴 5 公共小巴 9 私家巴士 10 公共巴士 2 E 上述准許駕駛之B C D各類汽車 掛有輕型拖車以外之車輛者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20 掛接式車輛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 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 稱載重限額者 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 稱輕型拖車者 謂總重限額不超過750公斤 1 650磅 之拖車 國際駕駛執照效力 编辑参见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國際間使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之國際間使用 深藍 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和地區淺藍 非簽約國但承認國際駕駛執照 在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中 大部分都允许直接使用国际驾照 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需要外国司机在当地交管部门付费或登记后才能驾车 对于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外国人可能需要获得当地的驾照后才能驾车 而持有未加入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或地区的驾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国家时 能否驾车需要视当地的法规而定 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3 4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美属萨摩亚 安道尔 安哥拉 安圭拉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阿鲁巴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伯利兹 贝宁 不丹 玻利维亚 波黑 博茨瓦纳 巴西 文莱 保加利亚 布吉納法索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开曼群岛 中非 乍得 智利 哥伦比亚 科摩罗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库拉索 賽普勒斯 捷克 丹麥 吉布提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几内亚 爱沙尼亚 斯威士兰 法罗群岛 斐济 芬兰 法國 法属圭亚那 法屬玻里尼西亞 法属南部和南极领地 加彭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德國 加纳 直布罗陀 希臘 格陵兰 格瑞那達 瓜德罗普 關島 危地马拉 根西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地 梵蒂冈 洪都拉斯 香港 匈牙利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爱尔兰 马恩岛 以色列 義大利 牙买加 日本 澤西 约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韩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澳門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里 馬爾他 马绍尔群岛 马提尼克 毛里塔尼亚 模里西斯 马约特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尔多瓦 摩納哥 蒙古 蒙特內哥羅 蒙特塞拉特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緬甸 纳米比亚 瑙鲁 尼泊尔 荷蘭 新喀里多尼亞 新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奈及利亞 北馬其頓 北马里亚纳群岛 挪威 阿曼 巴基斯坦 帛琉 巴勒斯坦 巴拿马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波多黎各 卡塔尔 留尼汪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卢旺达 圣巴泰勒米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法属圣马丁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圣马力诺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沙烏地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爾維亞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荷屬聖馬丁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苏丹 苏里南 斯瓦尔巴和扬马延 瑞典 瑞士 叙利亚 中華民國 塔吉克斯坦 坦桑尼亚 泰國 多哥 汤加 托克勞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烏克蘭 阿联酋 英国 美國 美國本土外小島嶼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瓦努阿圖 委內瑞拉 越南 英屬維爾京群島 美屬維爾京群島 瓦利斯和富图纳 西撒哈拉 葉門 尚比亞 辛巴威 非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 需得到当地相关机构批准 需换领当地駕駛執照 其後才加入公約之國家或地區 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阿布哈茲 奥兰 阿尔察赫 百慕大 布韦岛 英屬印度洋領地 布隆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圣诞岛 科科斯 基林 群島 庫克群島 頓涅茨克 厄立特里亚 衣索比亞 福克蘭群島 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 基里巴斯 朝鲜 科索沃 盧甘斯克 馬爾地夫 纽埃 诺福克岛 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皮特凯恩群岛 德涅斯特河沿岸 圣赫勒拿 阿森松和特里斯坦 达库尼亚 索马里 索馬利蘭 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 南奥塞梯 南蘇丹 东帝汶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图瓦卢 未獲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或地區 持有由比利時 阿聯酋以及香港頒發的駕駛執照且持有由上述國家或地區發出的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 均可以免試換領當地駕駛執照 限小型汽車及摩托車 參見 编辑駕駛執照 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 英语 Genev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49年 维也纳道路交通会议 1968年 参考文献 编辑 Canadian driver s licences valid in Florida after all CBC News 2018 01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12 英语 2 0 2 1 日本自駕遊 租10人車 編 浩 正文社Facebook專頁 2015 03 22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 10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8 英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Vienna 8 November 1968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 10 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1 08 英语 1968年國際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1968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國際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國際駕駛執照 amp oldid 7227433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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