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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益 (四川布政使)

劉益(1711年11月27日-1773年9月24日,康熙五十年十月十八日-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九日),字旡方,號絜亭,室名賜書樓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分屬陽湖縣,今屬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1],以大臣之子奉恩詔為廕生國子監讀書。

三年(1738年)七月,因父劉於義失察甘肅「私運侵帑」案遭革職,連帶革去廕生。

六年(1741年),取中辛酉科江南鄉試副榜。授刑部雲南司員外郎

十年(1745年)五月,因父復任尚書、協辦大學士,獲給還廕生。[2]

十三年(1748年)三月,丁憂回籍。

十四年(1749年)正月,題謝欽賜其父全葬諭祭並賜諡文。[3]

十六年(1751年)服闕,二月,籤分刑部河南司員外郎。升刑部郎中

二十一年(1756年)正月,經吏部引見,乾隆帝考語:「劉於義之子,似尚有出息,然局面小些」,奉旨補授四川川北道

二十四年(1759年)六月,因二十三年分督促緝捕屬下各府縣盜匪首領不足半數,遭刑部議處照例罰俸六個月,因前有紀錄十一次,應銷去紀錄一次而免罰俸。[4]

二十七年(1762年)六月,以川北道署理四川按察使。向總督開泰揭報清溪縣知縣馬重剝削民膏、侵貪公款情事。[5]

二十八年(1763年)十二月,因「西兗縣民馬登伶等趕槐樹場賣絲歸家行至南部縣劉家坪被賊戳傷搶去銀兩」案限滿尚未緝獲兇賊,遭總督列為疏防文職題參。[6]

二十九年(1764年)十二月,引見,乾隆帝考語:「循分供職,祇可道員而已,無其父之材,而有其父之不可信。」

三十一年(1766年),仍以川北道署按察使司事務。七月,經四川提督岳鍾璜照會開具乾隆三十年分承緝各案武職應參各職名,造冊具題。[7]

三十二年(1767年)九月,因擬議三件秋審重案失當,遭四川總督阿爾泰查奏。[8]

三十三年(1768年)二月十六日,以川北道暫委署理四川布政使。[9]十二月十四日,升授四川按察使[10]

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因是劉益侄孫而由護理總督海明題請迴避[11]。七月,召見,赴京沿途奏報田禾雨水情形[12];乾隆帝考語:「阿爾泰說好,果然竟似勝其父。」七月十九日,擢四川布政使[13][14]

三十五年(1771年)十二月,詳稱三十二年分四川省出師雲南省,陣傷亡故及打仗受傷列等官兵通共6348名,應給卹賞銀61388兩,陸續移准督、提兩標暨城守、普安、川北、建昌、松潘、重慶、泰寧、永寧各鎮、協、營造冊移領,遵於軍需銀內支給,移令將領回;打仗受傷列等官兵,卹賞銀兩按名給賞;其陣傷亡故官兵應領卹賞銀兩,務令各家屬承領,如無家屬,即照金川案內陣傷亡故兵丁無人承領之例,每名扣留祭葬銀二兩,餘銀繳還司庫造報充公。[15]

三十六年(1771年)二月,奏改鹽課敘法。[16]八月二十四日,奏報支付進剿小金川兵練之軍需銀兩。[17]九月初一日,因患病解任開缺回籍。[18]

三十七年(1772年)十一月,前四川總督阿爾泰貪瀆玩縱案發,乾隆帝命富勒渾赴四川會同總督文綬訊辦。十二月,經文綬查奏,劉益被認定與明德布結交營私、代阿爾泰勒派屬員攤捐養廉,乾隆帝傳諭將劉益革職拿問,押解至四川受審,並抄家。[19]隨後,阿爾泰之子明德布在京師經軍機大臣傳訊後自行認罪,文綬另因「袒護欺飾」遭革職一併受審。[20]

三十八年(1773年)正月,阿爾泰賜自盡[21]閏三月,劉益遭富勒渾定擬斬立決,乾隆帝認為擬罪過重,命刑部另行核擬。[22]刑部議擬改為斬監候,得旨:「劉益、明德布,俱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李本因知情而不舉發,處以枷號、留軍營效力贖罪。[23][24]四月初四日,內務府奏報收到劉益被查抄之家產。

八月初九日病卒,年六十三歲。

四十一年(1776年)八月,總督劉秉恬參奏糧運站臺恣意借支帑銀弊案,乾隆帝傳諭清查兩金川之役的軍需奏銷,發現劉益在布政使任內原報動用四十萬兩,僅報銷九萬餘兩,責令徹查追繳。[25]

查抄之家產

三十八年二月初六日,兩江總督高晉奏聞:原任四川布政使劉益貲產財物分別繳變、謹將查出劉益家產案內應行恭繳各件所開列之清單、此係查抄劉益家產應行解京清單。[26]

三十八年四月初四日,總管內務府大臣謹奏:為奏聞事,閏三月二十九日,據兩江總督高晉將奏明查封已革布政使劉益家產內,除御賜福字書籍送交內閣並應行在外變價粗重等物另行解交外,今將藏佛、藏香、金銀器皿、首飾、玉銅磁器,及皮筩、皮張、衣服、衣料、手卷、書籍等項,差同知巴通阿、主簿伍熊解送到臣衙門,臣等因此次解到各物為數甚多,當即派六庫郎中六十九、明山等八員,眼同解官逐一查驗彈兌,按冊查收,合將各件繕寫清單恭呈御覽,為此謹奏等因,繕片於初四日具奏。本日奉旨:著交養心殿,欽此。

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兩江總督高晉奏報:查抄參革雲南藩司錢度、四川藩司劉益家,變追銀兩、委員起解情形。[27]

家庭及關聯

劉益為武進西營劉氏第十二世。

  • 曾祖父:劉漢卿(1615年-1690年),順治六年進士,官陝西褒城縣知縣
  • 曾祖母:瞿氏,漢卿繼室,毗陵瞿氏監生瞿士遇之女。
  • 祖父:劉一夔(1647年-1679年),漢卿第一子,貢生。
  • 祖母:莊氏,一夔正室,順治六年進士莊有筠之女,累贈一品夫人。
  • 父:劉於義(1675年-1748年),一夔第一子,康熙五十一年進士,官至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諡文恪。
  • 母:管氏,於義正室,貢生管仁直之女,累贈一品夫人。
  • 劉益為第二子,有一兄四姊妹。
    • 兄:劉復(1676年-1737年),雍正二年進士,官至浙江督糧道。
    • 姊妹,一適監生徐楫。一適監生考授縣丞莊一駿。一字監生楊紳。一適乾隆二年探花任端書
  • 姻婭:直隸天津府鹽政廳莊楚賓。

妻室

子女

有子女各一。

注釋及參考資料

  1.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74122號劉於義揭帖,乾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謝恩詔封廕賞緞等。」
  2.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一,乾隆十年五月庚子:「又諭曰:劉於義已復用尚書、協辦大學士,伊子劉益從前恩詔內所得廕生,著給還。」
  3.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50445號題本。
  4.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55535號題本:「臣鄂彌達等謹題:為命盜案內之脫逃等事,該臣等會議得,據川督開泰疏稱,命盜案內脫逃首犯照案緝拿例應年底彙題,今乾隆二十三年分案緝各案人犯限滿未獲,相應摘敘事由并應參、免參各職名造冊彙題等因具題前來。除兇首盜首一名不獲各官例無處分毋庸議外,應將兇首二名不獲之蓬溪縣知縣國棟照例罰俸六個月,四名不獲之前任安岳縣丁憂知縣藍應桂照例於補官日罰俸九個月,督拿所屬盜首不能及半之川北道劉益照例罰俸六個月。查藍應桂有紀錄二次,應銷去紀錄一次,抵罰俸六個月,仍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劉益有紀錄十一次,應銷去紀錄一次,免其罰俸。各案內未獲兇盜仍令該督嚴緝,務獲審擬具題。再此案係刑部主稿,合併聲明,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5. ^ 《內閣大庫檔案》077917號題本。
  6.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063182號題本:「……茲據按察使石禮嘉詳稱,此案應以乾隆貳拾捌年捌月初拾失事之日起,限扣至拾貳月初拾日限滿,兇賊尚未弋獲,開揭文員疎防職名,並聲明失事處所不近塘汛墩臺等情前來。臣覆查無異,除飭嚴緝臧賊務獲究報外,所有專管捕官係署南部縣典吏吳廷錫、印官係南部縣知縣陳瀾、督緝官係保寧府同知張家熹、不同城知府係保寧府知府劉叔橚、兼轄官係川北道劉益,也相應開參,聽候部議。」
  7. ^ 《內閣大庫檔案》080030號題本。
  8.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七百九十四,乾隆三十二年九月辛丑:「諭軍機大臣等:刑部九卿所進四川秋審本內,將該省定擬緩決之劉錫宏、史孝章、劉義位三犯改入情實,甚得情法之平。該犯等,或係誣人為竊,致其情急投河,或係行竊拒傷事主,或係搶奪傷人,情罪均為重大,何得概行議緩?秋讞為明刑大典,雖經總督覆核具題,其分別緩、實皆由於臬司定議。此三案是否現任臬司費元龍所辦,抑係前任臬司核定,何以寬縱若此?費元龍前任廣東按察使時聞其性近沽名,且於刑名事件未能諳習,彼時從寬不加深責,原以觀其後效,若此數案皆係彼經手,則惟知姑息以邀虛譽,即難望其實心任事矣。著阿爾泰將何人定擬及費元龍是否堪勝臬司之處,一併查明據實具奏,可將此傳諭知之。尋奏:查承辦此三案之員係前署按察使川北道劉益,該員擬議失當,臣未能核明更正,咎無可辭;至臬司費元龍,於秋審後七月間始行到任,此三案並未承辦,該員自至任以來人雖遲鈍,但本任事件尚無錯誤。報聞。」
  9.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代宮中檔摺件》403024238號,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報布政使張逢堯起程赴貴州新任臣現暫委川北道劉益代為署理事。」
  10.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二十四,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又諭……孫孝愉著以按察使銜管理臺灣道事務,其四川按察使員缺,著劉益補授。」《內閣大庫檔案》252659號題本。
  11. ^ 《內閣大庫檔案》090206號題本:暫署吏部尚書託庸「題覆護理四川總督印務布政使海明報,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係按察使劉益侄孫,例應迴避,應如該護督所請,劉知縣准其迴避,給咨赴部另補」。
  12.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軍機處檔摺件》010683號。
  13.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三十九,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已亥:「調兵部尚書陸宗楷為禮部尚書,刑部尚書蔡新為兵部尚書;以江西巡撫吳紹詩為刑部尚書,四川布政使海明為江西巡撫,江寧布政使梁國治為湖北巡撫,四川按察使劉益為四川布政使,刑部郎中阿揚阿為四川按察使;調安徽布政使陳輝祖為江寧布政使;以太常寺少卿范宜賓為安徽布政使。」
  14.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七十,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壬午:「又諭:昨據大學士阿爾泰奏請來京陛見並將督篆可否交劉益護之處請旨,已於摺內批准,但思川省地界邊陲,一切控禦彈壓俱關緊要,劉益係漢藩司,且擢用未久,驟令護理督篆,恐不足以資鎮理,已有旨令德福前往署理。」
  15. ^ 《內閣大庫檔案》084848號題本。
  16.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七十九,乾隆三十六年二月戊戌:「又議覆:四川布政使劉益奏稱,定例經徵鹽課各官,如正課全完即當聲請議敘;請嗣後必須正課、耗羨均於奏銷前通完,方准請敘;若止完正課而羨餘未清,祇應免其處分,不得濫邀敘典。應如所請。從之。」
  17. ^ 《軍機處檔摺件》014958號。
  18.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八百九十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庚戌:「諭:據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劉益,患病沉重,難以速痊,請另行簡放等語。劉益著解任調理,其四川布政使員缺著李本補授,所遺四川按察使員缺著李世傑補授。」「又諭:據德福奏,四川布政使劉益現在患病請另行簡放,已降旨將李本補授矣。」《軍機處檔摺件》014885號。
  19.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壬午:「諭軍機大臣等,據文綬查奏,前任藩司劉益任內起出庫吏草冊,內開:乾隆三十六年三月,阿總督四月分養廉內扣存辦楠木備用銀三百兩,下注五月初六日送院;四、五、六月每月並皆扣銀三百兩,注明送院月日;至七月扣八月分養廉銀三百兩,注明先為墊送各字樣;又採木夫工銀米,先於司庫借動,復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等語。阿爾泰採辦楠木,前經面奏,每年自扣養廉三千兩委員購運,朕以其扣數無多,且出於本意,又不累及官民,遂允所請,乃竟需開扣存之數,仍暗行收回,並且派官擾商。種種弊混,實出情理之外,已傳諭富勒渾嚴行查審,併案定擬矣。至劉益,不過小有才具,其家風本屬平常,前因阿爾泰在朕前極口保薦,是以擢用藩司;在川年久,乃其私繳阿爾泰扣存養廉一事,敢於串通欺飾,甚至將採木夫工銀兩私挪庫項、攤派屬員,歷年俱係劉益一手經管,逢迎滋弊,殊屬不法。劉益現已告病回籍,著傳諭高晉即將劉益革職拏問,即速派委妥幹員弁解赴川省,交與富勒渾一併嚴審定擬具奏,並飭委員沿途小心防範勿致疎虞。所有劉益家產貲財並著高晉嚴行查抄,毋得稍任其隱匿寄頓。著將此由六百里傳諭高晉知之。」癸未:「諭軍機大臣等:據文綬查奏,前任藩司劉益任内,庫吏草冊開載阿總督每月養廉,扣存辦運楠木公費銀三百兩,俱注有送院字樣,虛開扣存之名,仍暗行照數繳回;又歷年來採木夫工銀米,先於司庫借動雜款,後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款項率多牽混,請將劉益革職解川嚴審等語。已傳諭高晉將劉益革職拏問,作速派委妥員解赴川省,交富勒渾併案嚴審矣。阿尔泰貌似樸誠,屢膺簡任,乃不意其懷欺設詐勒派官民至於此極,殊堪駭異,自應嚴行審明,從重定擬。至劉益不過小有材具,其家風本屬平常,前因阿爾泰屢在朕前極力保舉是以擢至藩司,伊在川年久,阿爾泰任內之事皆其經手辦理,乃竟敢扶同一氣,串通迎合,種種弊混不一而足,實出情理之外,是阿爾泰從前之保奏竟係專徇私情。而各項帳目不清,或劉益並有侵隱分肥情事,不可不徹底根究,令其水落石出。著傳諭富勒渾先將各項情節逐一嚴查,俟劉益解到時。即行詳細研鞫,訊取確情,嚴行定擬具奏,毋得任其絲毫遁飾。至劉益本籍家產,已諭令高晉嚴行查抄,伊由川回籍未久,恐其任所尚有貲財匿寄。並著富勒渾一併嚴審查辦。至文綬,此時既能將阿爾泰任內贓款徹底查出,可見伊並非不能辦事之人。何以前次諭令訪查阿爾泰事蹟,竟敢心存袒徇,含糊奏覆,思欲顢頇了事?其欺飾之罪實無可逭,今見降旨嚴飭,自知已獲重愆,不敢復隱隐,始行據實確确查,和盤托出,悔悟亦已無及,豈能因此減其前罪乎?並著富勒渾傳詢文綬因何不早如此辦理之處,一併覆奏。將此由五百里傳諭知之。」
  20.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三,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丁亥:「又諭曰……文綬身任總督,奉旨密查,即應實力訪察、據實覆奏,方不失為大臣秉公持正之道;乃竟意存袒徇,輒敢蹈官官相護之惡習,實出情理之外。後任督撫該查前任之事,無難令其水落石出,似此肆行欺罔,於吏治人心大有關係,若各省從而效尤,朕將何以任人?是文綬之罪斷難復逭,因命富勒渾馳驛前往四川,將阿爾泰之案詳加嚴訊另辦。乃文綬料明德布在京定然供認,又見富勒渾將到,自揣事必敗露,始將劉益前在藩司任內為阿爾泰扣繳養廉、科派屬員、苦累木商等事查出參奏,則其從前之袒護欺飾已屬顯然。業經有旨將劉益革職解交四川審訊,文綬身為封疆大吏,如此居心豈可不重加懲治?文綬著革職交與富勒渾一併嚴訊,如有應行問罪實跡即按律定擬,若尚無別項贓款即將文綬發往伊犁,令其自備資斧效力贖罪,以示炯戒……。」
  21.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二十四,乾隆三十八年正月甲辰:「諭曰……復據文綬查出原任藩司劉益將阿爾泰捐辦木植養廉暗為繳送,甚至將庫項挪用、攤扣屬員養廉、苦累商民等款,尤可駭異。……至劉益因阿爾泰屢次面為保奏是以擢用藩司,不意彼此通同弊混,假汲引以便其私圖,則阿爾泰之罪更萬難輕逭矣。今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核議富勒渾原奏,將阿爾泰照有心貽誤軍機例擬以斬決,於罪固為允當,……惟是阿爾泰經朕加恩簡任總督、擢授大學士,乃竟老而貪得,易轍改弦,婪受所屬多贓,甚敢懷私荐舉藉以侵動庫項,似此簠簋不飭,若復貸其一死,將何以任用督使知儆惕乎?但念其曾任大學士,加恩免其肆市,賜令自盡。即著富勒渾傳旨監看,以為大臣負恩貪黷者戒。餘依議,並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22.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三十,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癸酉:「諭曰:富勒渾奏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暗送扣存養廉等款一摺,已批交三法司核擬矣,所請將劉益擬斬即行正法之處,殊屬非是。劉益身為藩司大員,諸事與總督扶同一氣,代阿爾泰勒派屬員,攤捐養廉,並與明德布交結,將扣存養廉暗行餽繳等款,自有應得之罪,但所犯止係逢迎上司,與婪贓入己者究屬有間。此而擬以斬決,則如錢度之貪黷骫法、贓私累萬者,又當如何加等科罪乎?富勒渾輒請將劉益即行正法,不過因案情重大,有意從嚴,並未按律確核,殊失情法之平。朕綜理庶獄,一秉大公,務在權衡至當,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從不肯稍存絲毫成見,富勒渾豈尚未之知耶?所有此案劉益擬罪之處,著刑部另行按律核擬具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七冊,頁326,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十四日奉旨。
  23.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百三十一,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丁丑:「刑部等衙門議覆『署四川總督富勒渾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暗送扣存養廉,請將劉益擬斬立決;查劉益交結逢迎,將阿爾泰扣存養廉一千五百兩送明德布收受,合依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例擬斬監候,明德布商同劉益侵用辦公之項,亦應擬斬監候;至所稱李本與阿爾泰同城,知而不舉,應杖一百、流三千里,繫旗人罪止枷責,不足蔽辜,請留軍營,自備資斧,效力贖罪,應如所奏。』得旨:劉益、明德布俱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至富勒渾以李本罪止折枷,不足蔽辜,請留川省軍營效力贖罪,意存取巧,而法司不為駁正,輒行照擬,亦屬非是。李本如果係能事之員,辦理川省軍需尚可冀其得力,富勒渾何妨另摺奏明,朕必俯從所請,且可免其治罪;乃該督輒謂折枷不足蔽辜,請留軍營效力贖罪,名為加重,實則從寬,試問枷號之與效力孰輕孰重?其理顯而易見,此等伎倆豈能逃朕洞鑒乎?即如劉益所犯,止係逢迎交結,而富勒渾因案情重大請即正法,朕方以其失情法之平,諭令刑部另行核擬。今李本之罪,原非必不可宥,因富勒渾意在巧為開脫,法司亦不指斥其非,朕轉不能予以曲貸,非所謂愛之適以害之耶。李本仍著於川省照例折枷,俟期滿後再留軍營,自備資斧,效力贖罪,以示懲儆。朕於臣工情罪,权衡一秉至公,既不令有意從嚴,亦豈能任其朦混。富勒渾及法司等併著傳旨申飭,餘依議。」
  24. ^ 《清國史》第7冊,371頁,國史大臣畫一傳檔正編,卷一百八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清國史館傳稿》701005789號。
  25. ^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一千十五,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己未:「……至此次辦理兩金川,悉行掃蕩,滅丑獻俘,實為一勞永逸之計,即多費帑金,朕心原所不惜,但必須實用實銷,豈可聽憑站員等任意花銷,飽其欲壑,而置帑金於無著?即如軍需奏銷,戶部議定分為舊案新案核辦,而舊案中又將各藩司任內分為三節。今劉益一任,已經題結報銷僅九萬餘兩,較之原報動用之四十餘萬尚不及四分之一,則所少之三十餘萬兩作何著落?舊案一節如此,其餘大概可知。且通計節次發往川省軍需銀共六千一百餘萬,聞其中實可開銷者僅四千餘萬,則其餘二千餘萬如何糜耗?又作何歸結?豈有將國家實發之庫帑一任各劣員之浪費侵漁,消歸烏有?即使水落石出,將侵虧之輩及辦理不善之人治罪追抵,亦未必能足數,豈竟欲俟之日久,率以人亡產盡,概請豁免乎?劉秉恬及該督現辦此事,自必通盤籌核,亦曾計及將來奏銷報完之後,所缺帑項作何規款,不致懸宕乎?著傳諭劉秉恬等,將實在情形及將來作何歸帑之處據實迅速覆奏,毋稍支飾。」八月丁卯:「諭軍機大臣等:前因川省辦理軍需一事,通計節次發往帑銀共六千一百餘萬兩,聞可以報銷者僅四千餘萬兩,則其餘二千餘萬兩將來作何歸著,不可不通盤核計,使帑項不致虛懸;曾諭令劉秉恬、文綬、富勒渾等將現在籌辦情形及日後如何歸款之處據實查奏,此奏尚未到。昨據戶部奏『金川軍需奏銷,原議分為舊案、新案核計,而舊案又就各布政使任內承辦之案分為三段,今劉益任內第一段共十四案,業經隨案核覆完結,僅報銷銀九萬二千九百餘兩,較原奏動用銀四十萬一千七十兩之數,尚少銀三十萬八千餘兩,雖題銷各案內有聲明口外供支銀糧另行核造,及核減長支借墊應繳各項飭追歸款之語,但其中應另造核銷者若干、應行追繳者若干,未據聲敘明晰,事關軍需錢糧,未便含糊懸宕,請敕交劉秉恬等即行徹底清查、據實具奏等因』一摺,已依議速行矣。此事實屬大奇!軍需動項既多,原不能悉皆符數銷算,但或零星未清,或所差不過十分之一,尚屬情理所有。今第一段奏結之案,報銷者止十之二,而不能符數者十之八,其故實不可解。即有口外另行核造之案,為數諒亦無幾。而所謂飭追歸款者,屬之何人?若云舊案第一段係阿爾泰、劉益辦理不善,應令追賠,則二人俱已治罪,家產亦皆查抄,又將如何追繳?若應現在承辦之人代賠,則文綬、富勒渾等安能賠償如許?且此後未結之案尚多,又豈能責令二人獨任之理?而劉秉恬則木果木一案已賠完五萬餘兩,又豈可復令代賠?若欲於四川通省各員養廉內分攤扣抵,無論川省歲需養廉有限,完繳無期,且後來之人何辜而代前人代還欠項,更何以為辦事之資?則此後除授川省各員,不幾視為畏途乎……。」
  26. ^ 《軍機處檔摺件》018742號、018753號、018754號。
  27. ^ 《清代宮中檔摺件》403028781號。
  • 劉琛、劉善強等修,《武進西營劉氏家譜》(1929年)卷三·世表·葉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四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2冊,頁113;17冊,頁41。
官衔
前任:
孫孝愉
四川按察使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
1769年1月21日-1769年8月20日在任
繼任:
覺羅阿揚阿
前任:
海明
四川布政使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乾隆三十六年九月戊戌
1769年8月20日-1771年10月8日在任。因病開缺回籍,後革職查辦
繼任:
李本

劉益, 四川布政使, 本條目有隱藏内容, 可能會损害讀者的閱覽体验, 請協助改善條目, 以符合维基百科标准, 2015年9月12日, 一般應該僅由特定標準化模板提供摺疊資料表格, 勿因故事劇情或項目混雜而隱藏, 內容應該考慮其他方式呈現, 重複記載, 過度細節與無助了解主題的堆砌內容等需要考慮除去, 劉益, 1711年11月27日, 1773年9月24日, 康熙五十年十月十八日, 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九日, 字旡方, 號絜亭, 室名賜書樓, 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 分屬陽湖縣, 今屬常州市, 清朝政治人物, 目录, 生. 本條目有隱藏内容 可能會损害讀者的閱覽体验 請協助改善條目 以符合维基百科标准 2015年9月12日 一般應該僅由特定標準化模板提供摺疊資料表格 勿因故事劇情或項目混雜而隱藏 內容應該考慮其他方式呈現 重複記載 過度細節與無助了解主題的堆砌內容等需要考慮除去 劉益 1711年11月27日 1773年9月24日 康熙五十年十月十八日 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九日 字旡方 號絜亭 室名賜書樓 江蘇省常州府武進縣 分屬陽湖縣 今屬常州市 人 清朝政治人物 目录 1 生平 1 1 查抄之家產 2 家庭及關聯 2 1 妻室 2 2 子女 3 注釋及參考資料生平 编辑乾隆元年 1736年 十月 1 以大臣之子奉恩詔為廕生入國子監讀書 三年 1738年 七月 因父劉於義失察甘肅 私運侵帑 案遭革職 連帶革去廕生 六年 1741年 取中辛酉科江南鄉試副榜 授刑部雲南司員外郎 十年 1745年 五月 因父復任尚書 協辦大學士 獲給還廕生 2 十三年 1748年 三月 丁憂回籍 十四年 1749年 正月 題謝欽賜其父全葬諭祭並賜諡文 3 十六年 1751年 服闕 二月 籤分刑部河南司員外郎 升刑部郎中 二十一年 1756年 正月 經吏部引見 乾隆帝考語 劉於義之子 似尚有出息 然局面小些 奉旨補授四川川北道 二十四年 1759年 六月 因二十三年分督促緝捕屬下各府縣盜匪首領不足半數 遭刑部議處照例罰俸六個月 因前有紀錄十一次 應銷去紀錄一次而免罰俸 4 二十七年 1762年 六月 以川北道署理四川按察使 向總督開泰揭報清溪縣知縣馬重剝削民膏 侵貪公款情事 5 二十八年 1763年 十二月 因 西兗縣民馬登伶等趕槐樹場賣絲歸家行至南部縣劉家坪被賊戳傷搶去銀兩 案限滿尚未緝獲兇賊 遭總督列為疏防文職題參 6 二十九年 1764年 十二月 引見 乾隆帝考語 循分供職 祇可道員而已 無其父之材 而有其父之不可信 三十一年 1766年 仍以川北道署按察使司事務 七月 經四川提督岳鍾璜照會開具乾隆三十年分承緝各案武職應參各職名 造冊具題 7 三十二年 1767年 九月 因擬議三件秋審重案失當 遭四川總督阿爾泰查奏 8 三十三年 1768年 二月十六日 以川北道暫委署理四川布政使 9 十二月十四日 升授四川按察使 10 三十四年 1769年 三月 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因是劉益侄孫而由護理總督海明題請迴避 11 七月 召見 赴京沿途奏報田禾雨水情形 12 乾隆帝考語 阿爾泰說好 果然竟似勝其父 七月十九日 擢四川布政使 13 14 三十五年 1771年 十二月 詳稱三十二年分四川省出師雲南省 陣傷亡故及打仗受傷列等官兵通共6348名 應給卹賞銀61388兩 陸續移准督 提兩標暨城守 普安 川北 建昌 松潘 重慶 泰寧 永寧各鎮 協 營造冊移領 遵於軍需銀內支給 移令將領回 打仗受傷列等官兵 卹賞銀兩按名給賞 其陣傷亡故官兵應領卹賞銀兩 務令各家屬承領 如無家屬 即照金川案內陣傷亡故兵丁無人承領之例 每名扣留祭葬銀二兩 餘銀繳還司庫造報充公 15 三十六年 1771年 二月 奏改鹽課敘法 16 八月二十四日 奏報支付進剿小金川兵練之軍需銀兩 17 九月初一日 因患病解任開缺回籍 18 三十七年 1772年 十一月 前四川總督阿爾泰貪瀆玩縱案發 乾隆帝命富勒渾赴四川會同總督文綬訊辦 十二月 經文綬查奏 劉益被認定與明德布結交營私 代阿爾泰勒派屬員攤捐養廉 乾隆帝傳諭將劉益革職拿問 押解至四川受審 並抄家 19 隨後 阿爾泰之子明德布在京師經軍機大臣傳訊後自行認罪 文綬另因 袒護欺飾 遭革職一併受審 20 三十八年 1773年 正月 阿爾泰被賜自盡 21 閏三月 劉益遭富勒渾定擬斬立決 乾隆帝認為擬罪過重 命刑部另行核擬 22 刑部議擬改為斬監候 得旨 劉益 明德布 俱依擬應斬 著監候 秋後處決 李本因知情而不舉發 處以枷號 留軍營效力贖罪 23 24 四月初四日 內務府奏報收到劉益被查抄之家產 八月初九日病卒 年六十三歲 四十一年 1776年 八月 總督劉秉恬參奏糧運站臺恣意借支帑銀弊案 乾隆帝傳諭清查兩金川之役的軍需奏銷 發現劉益在布政使任內原報動用四十萬兩 僅報銷九萬餘兩 責令徹查追繳 25 查抄之家產 编辑 三十八年二月初六日 兩江總督高晉奏聞 原任四川布政使劉益貲產財物分別繳變 謹將查出劉益家產案內應行恭繳各件所開列之清單 此係查抄劉益家產應行解京清單 26 三十八年四月初四日 總管內務府大臣謹奏 為奏聞事 閏三月二十九日 據兩江總督高晉將奏明查封已革布政使劉益家產內 除御賜福字書籍送交內閣並應行在外變價粗重等物另行解交外 今將藏佛 藏香 金銀器皿 首飾 玉銅磁器 及皮筩 皮張 衣服 衣料 手卷 書籍等項 差同知巴通阿 主簿伍熊解送到臣衙門 臣等因此次解到各物為數甚多 當即派六庫郎中六十九 明山等八員 眼同解官逐一查驗彈兌 按冊查收 合將各件繕寫清單恭呈御覽 為此謹奏等因 繕片於初四日具奏 本日奉旨 著交養心殿 欽此 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兩江總督高晉奏報 查抄參革雲南藩司錢度 四川藩司劉益家 變追銀兩 委員起解情形 27 三十八年四月初四日查抄家產解送內務府清單藏佛大小共三十六尊 宋板六經圖一套六本 宋板白孔六帖一部十套 元明畫卷掛幅十匣 王原祁畫冊一套 米芾雲山奇境一軸 文徵明劍池濯足圖一軸 大清一統地理全圖 一套三十一張 金杯十隻 重三十一兩六錢平重三十二兩 金鐲二對 重八兩八錢平重八兩四錢八分 金鐲三隻 重三兩二錢平重六兩九錢四分 金戒指耳環二十一件 重一兩八錢 內金十九件 平重一兩七錢二分 銀鍍金二件 平重四分 金簪飾二十一件 重五兩 內金十八件 平重四兩六錢二分 銀鍍金三件 平重三錢四分 金如意戒指八件 重八錢 內金四件 平重五錢九分 銀鍍金四件 平重一錢七分 金簪飾二十件 重一兩八錢五分 內金十四件 平重一兩五錢 銀鍍金六件 平重三錢二分 廢金一包共七件 重五兩一錢 小珍珠一百四十七粒 重三錢二分 銀酒壺七把 重八十一兩二分 銀斗一隻 重十六兩八錢 琺瑯雙龍捧壽銀斗二隻 重十八兩 琺瑯壽字銀斗杯二隻 重十一兩四錢 鍍金雙龍捧壽銀酒杯二隻 重七兩五錢六分 雙鳳捧福壽斗杯二隻 重六兩五錢 飲中八仙字句斗杯八隻 重三十兩一錢八分 方斗二隻 重七兩八錢 琺瑯山水斗杯二隻 重七兩六錢 琺瑯螭虎杯二隻 重七兩八錢 鍍金如意耳銀斗二隻 重六兩一錢 銀桃杯二隻 重九兩六錢六分 琺瑯四足方爵杯一對 重八兩一錢 壽字銀方杯一對 重八兩 琺瑯壽字桃杯一對 重七兩八錢 螭虎琺瑯壽字杯二隻 重五兩四錢 銀爵杯二隻 重四兩 雙螭爵杯二隻 重七兩六錢 鍍金累絲方杯二隻 重六兩二錢 雙螭圓爵杯二隻 重七兩五錢 琺瑯桃杯二隻 重五兩七錢 琺瑯雙壽耳杯二隻 重三兩八錢二分 鑿花銀圓酒杯二隻 重三兩六分 琺瑯桃杯二隻 重四兩 琺瑯螭虎單耳酒杯十隻 重十一兩七錢 鍍金螭虎雙耳酒杯九隻 重八兩六錢 琺瑯單螭耳杯二隻 重三兩 琺瑯十景杯八隻 重十九兩七錢五分 琺瑯三足杯二隻 重三兩六錢 琺瑯單耳十景杯八隻 重十二兩六錢 琺瑯十景杯十隻 重十四兩九錢 鍍金單螭耳杯六隻 重五兩八錢五分 琺瑯梅花杯一隻 重四兩 銀杯二隻 重一兩七錢 廢爵杯一隻 重二兩八錢 琺瑯方盤十隻 重二十八兩二錢 圓銀盤大小二十二隻 重二十四兩六錢 琺瑯銀桃盤一隻 重四兩五錢 銀調羹十二個 重九兩二錢 鍍金如意一枝 重十二兩六錢 銀如意一枝 重十一兩五錢 琺瑯三星三件 福八兩三錢 祿九兩二錢 壽八兩六錢 共重二十六兩一錢 鍍金觀音一尊 重九兩七錢 銀酒器一件 重九兩四錢 鍍金銀紫金冠一個 重二兩九錢六分 大小銀鐲二十一件 重十六兩七錢八分 銀小項圈連鎖匙二個 重四兩八分 銀帳勾一對 重三兩六錢六分 大小番錢十六個 重八兩六錢七分 銀帶扣八個 重五兩六錢 銀鎖一把 重一兩二錢二分 大小銀簪十五枝 重四兩二錢 銀果叉十九枝 重二兩一錢 銀花阡三十三枝 重二兩五錢 銀邊花十一枝 重二兩四錢 銀耳環戒指二十件 重一兩二錢 銀絲奶茶壺一件 重五十兩 銀絲奶茶碗十個 重三十三兩 銀鍍金女鳳冠一頂 上係假珠石 織金女霞帔一件 上銀飾金 女玉佩一副 原缺玉二塊 褂結半截 女玉帶一圍 女銀佩一副 女銀帶一圍 紋銀三百兩 九七 九八色銀 一千兩 九七 九四 九五色銀 九百十七兩六錢 青玉龍鳳樽一件 有座 青玉鼎彝一座 有座 舊白玉璿璣珮一件 有座 黃玉象鼻雙環瓶一件 有座 舊玉芝仙祝壽洗一件 有座 舊玉葵花洗一件 青玉蕉葉花插一件 有座 玉蒼龍珮一件 舊玉荷葉洗一件 有塘暈 青玉雙石榴一件 有座 舊玉荷葉洗一件 有小螺 青玉桃杯一隻 有座 青玉荷葉洗一件 有座 青玉蟹一件 有座 白玉碧玉小樽二件 俱有蓋 青玉荷葉筆捵一件 有座 青玉方瓶一件 有蓋座 青玉葵花洗一件 青玉千鐘東酒杯一隻 青玉梅花雙耳酒杯一隻 舊白玉小水盛一件 青玉ᠨ一隻 青玉葵花杯一件 青玉梅花杯一件 青玉三元水盛一件 有座 青玉佛手花插一件 有座 白玉獅蠻一件 有座 青玉女仙一件 有座 青玉桃盃二隻 有座 白玉蕉葉筆洗一件 舊玉硯一方 有蓋 小玉結 灰玉三鑲如意一枝 青玉香盤一件 有座 白玉香盒一件 有座 青玉玉蘭花洗一件 有座 青玉雙螭小爐一件 有座 青玉壽山煖手一件 有座 青玉蕉葉方瓶一件 有座 玉版帶褲二件 青玉雙魚磬一件 舊玉小筆捵一件 青玉千鍾粟杯一隻 青玉千鍾粟小酒盃一隻 青玉梅花雙耳杯一隻 青玉千鍾粟雙螭耳杯一隻 青玉方彝罏一座 有玉頂 座几全 青玉梅根花插一件 有座 青玉ᠨ罏一件 有玉頂座 全 舊玉板鑲墨床一件 青玉煖手四件 青玉ᠨ一件 菜玉千鍾粟杯二隻 青玉圖章一件 青玉天雞ᠨ一件 有座 菜玉四喜雙環樽一件 有座 青玉荷葉香盤一件 青玉扣帶一件 青玉伽藍佛一尊 有座 青玉硯一方 有匣 珊瑚分ᠨᠨ如意一隻 破壞 珊瑚雙喜一件 珊瑚記念三十顆 重一兩一錢五分 珊瑚一包 大小六十顆 重五兩二錢 珊瑚帽頂二個 松石大小四十六件 重十二兩 瑪瑙杯六隻 內有璺一隻 瑪瑙瓢一件 瑪瑙筆洗一件 水晶雙管龍鳳花插一件 有座 水晶壽星一座 有座 水晶方樽一件 水晶雙螭耳方樽一件 水晶筆架一件 有座 紫晶雙姚一件 茶晶圖章一件 琥珀如意一枝 蜜蠟如意一枝 金星玻璃如意一枝 琥珀三塊 重二兩 玻璃大小五十六塊 玻璃盞十二雙 舊銅雙龍耳疊一件 有蓋座 舊銅鳧樽一件 有玉結 座架損壞 舊銅豆一件 有蓋 座足損壞 舊銅千鍾粟缶一件 紫檀蓋座原 失頂 舊銅雙環方瓶一件 有座 舊銅雙魚洗一件 舊銅獸耳無環洗一件 有座 舊銅樽一件 大小環十四個 有蓋 舊銅嵌銀絲花插一件 有座 倣均窯小碗一件 有座 青花白地花洗一件 有座 倣定窯盤一件 有座 座足損壞 倣定窯六角洗一件 有座 倣定窯葵花小洗一件 有座 驚璺 倣定窯荷花小洗一件 有座 倣均窯大碗一件 有座 黃藏香二匣 每匣二十五束 紫藏香二匣 每匣二十五束 細藏香二匣 每匣三十五束 藏香二匣 一匣三十五束 一匣二十四束 唵叭吉吉香 重一百九十五斤 秤重一百九十斤 整川連一匣 重二兩 川連二匣 共重二斤 秤重一斤十五兩 伽楠朝珠一盤 珊瑚佛頭記念松石背雲 原缺大墜腳 沉香朝珠一盤 珊瑚佛頭記念碧牙西背雲墜腳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菜玉佛頭記念 沉香朝珠一盤 珊瑚佛頭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紫英石佛頭瑪瑙記念 密蠟朝珠一盤 青金佛頭珊瑚記念 密蠟朝珠一盤 茜象牙佛頭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芙蓉石佛頭菜玉記念 琥珀根朝珠一盤 青玉佛頭珊瑚記念 分ᠨᠨ珊瑚朝珠一盤 催生石佛頭綠礦石記念 琥珀根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雲南玉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紫晶佛頭瑪瑙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綠礦石佛頭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芙蓉石佛頭瑪瑙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雲南玉佛頭記念 伽楠朝珠一盤 碧牙西佛頭記念 茶晶朝珠一盤 蜜蠟佛頭珊瑚記念 雲南玉朝珠一盤 芙蓉石佛頭珊瑚記念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菜玉佛頭珊瑚記念 蜜蠟朝珠一盤 珊瑚佛頭記念寶石背雲墜腳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珊瑚佛頭記念 琥珀根朝珠一盤 雲南玉佛頭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雲南玉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綠礦石佛頭記念 雲南玉朝珠一盤 金星玻璃佛頭碧牙西記念墜腳 琥珀根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珊瑚記念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雲南玉朝珠一盤 碧牙西佛頭記念 綠礦石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雲南玉朝珠一盤 芙蓉石佛頭瑪瑙記念 蜜蠟朝珠一盤 金星玻璃佛頭記錄 雲南玉朝珠一盤 紫英石佛頭瑪璃記念 水晶朝珠一盤 紫晶佛頭記念 水晶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分ᠨᠨ珊瑚佛頭記念 綠礦石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芙蓉石朝珠一盤 孔雀石佛頭珊瑚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金星玻璃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記念 金珀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綠石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孔雀石佛頭記念 芙蓉石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黃石記念 瑪瑙朝珠一盤 金星玻璃佛頭記念 芙蓉石朝珠一盤 瑪瑙佛頭孔雀石記念 石青宮紬朝衣料一件 係紗料 亮紗織錦朝衣料一件 連披肩 刻絲蟒袍料一件 線紗織綵蟒袍料一件 寶藍緞織綵蟒袍料一件 絳色緞織綵蟒袍料三件 藍緞織綵蟒袍料二件 棕色緞織綵蟒袍料二件 棕色亮紗織綵蟒袍料一件 庫灰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荔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棕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紗織綵蟒袍料一件 繭紬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蟲蛀 絳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連領袖 荔色紗縱線蟒袍料一件 連領袖 荔色緞顧繡蟒袍料二件 領袖全 藍亮紗織綵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荔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織綵蟒袍料一件 荔紅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直露地搠紗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粗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絳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駝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領袖全 荔色緞顧繡蟒袍料一件 缺領袖 棕色緞織綵蟒袍料一件 大紅緞女蟒襖料一件 大紅緞女蟒襖料一件 石青緞女蟒褂料一件 貂皮朝衣一件 貂皮大褂二件 貂皮馬褂一件 猞猁猻褡ᠨᠨᠨ隻ᠨ筩一件 土猞猁猻皮褂筩二件 猞猁猻皮大褂筩二件 內一件蟲蛀 猞猁猻皮褡ᠨᠨᠨ隻ᠨ筩一件 白狐ᠨᠨ欠皮袍筩一件 白狐ᠨᠨ欠皮袍筩二件 打毛ᠨ占內有褂筩一件 白狐ᠨᠨ欠皮袍筩一件 麻葉皮袍筩一件 麻葉皮褂筩一件 麻葉皮袍筩一件 麻葉皮褂筩一件 扇面子皮袍筩三件 扇面子皮袍筩一件 扇面子皮袍筩一件 猞猁猻皮馬褂筩一件 染貂皮褡ᠨᠨᠨ隻ᠨ筩一件 係黑豹皮 元狐皮褂筩一件 毛有打毛ᠨ占處蟲蛀 烏雲豹皮褂筩一件 吉祥豹皮褂筩三件 吉祥豹皮袍筩一件 吉祥豹皮袍筩一件 吉祥豹皮袍筩一件 蟲蛀打毛ᠨ占 吉祥豹皮褂筩一件 吉祥豹皮褂筩一件 打毛ᠨ占脫毛 吉祥豹皮褂筩一件 係袍筩 青狐皮褂筩一件 係白狐皮 飛鼠皮褂筩一件 灰鼠皮袍筩一件 黑石鼠皮袍筩一件 染騷鼠皮褂筩一件 黑皮袍筩一件 係白羊皮 山羊皮袍筩一件 山羊皮馬褂筩一件 絳色山羊皮褂筩一件 天馬皮馬褂筩一件 寒羊皮袍筩一件 珠兒皮袍筩一件 元狐皮二張 係倭刀皮 貂皮十三張 猞猁猻皮十一張 珍珠羊皮二百三十五張 大紅二色金衫料一件 紫緞三台菊袍料一件 古銅二則緞袍料一件 寶藍二則緞袍料一件 寶藍素緞袍料二件 石青緞袍料五件 紫色巴緞袍料一件 灰色巴緞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一件 庫灰二則緞袍料一件 庫灰二則緞袍料一聯 大紅巴緞衫料一件 紫緞二則袍料一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一件 石青巴緞褂料一件 石青素緞二聯 石青二則緞褂料四件 石青緞綿二則褂料一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古銅二則緞袍料一件 庫灰二則緞袍料一件 絳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大紅巴緞衫料二件 石青巴緞褂料八件 駝色巴緞褂料二件 庫灰巴緞袍料一件 棕色巴緞袍料一件 紫色巴緞袍料一件 松色綠巴緞一疋 石青二則緞褂料二十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五件 荔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絳色二則緞袍料六件 石青素緞褂料一件 銀灰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銀白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灰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二件 石青八團緞褂料一件 紫棕色二則緞袍料九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八件 庫灰二則緞袍料二件 石青素緞一疋 駝色二則緞袍料三件 駝色素緞袍料一聯 庫灰二則緞袍料一件 石青素緞褂料一聯 駝色二則緞袍料四件 絳色素緞袍料一件 棕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荔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石青素緞袍料一件 寶藍花緞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七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一件 大紅素緞二疋 月白色巴緞一疋 係通海紬 駝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銀灰二則緞袍料一件 荔色滿花二則緞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緞褂料一件 大紅巴緞衫料一件 月白巴緞衫料一件 紫色巴緞衫料一件 紫色巴緞袍料一件 棕色巴緞袍料一件 松花巴緞衫料一件 庫灰巴緞衫料一件 庫灰巴緞袍料一件 石青巴緞褂料六件 石青漳緞褂料一件 荔色巴緞袍料一件 石青巴緞褂料三件 棕色巴緞袍料一件 駝色巴緞袍料一件 係灰色 寶藍二則緞袍料一件 寶藍蜀錦袍料一件 石青蜀錦褂料一件 棕色蜀錦袍料一件 米色蜀錦袍料一件 青蜀錦褂料一件 月白蜀錦衫料一件 大紅蜀錦三疋 桃紅蜀錦二疋 黃蜀錦三疋 內綠蜀錦一疋 米色錦一疋 米色蜀錦一疋 秋葵色蜀錦一疋 石青巴緞褂料三十四件 寶藍巴緞袍料四件 絳色巴緞袍料五件 荔色巴緞袍料四件 香色巴緞袍料六件 棕色巴緞袍料一件 庫灰巴緞袍料三件 松花巴緞衫料三件 大紅巴緞衫料二件 大紅蜀錦衫料五件 大紅通海緞衫料一件 係巴緞 綠花巴緞衫料一件 絳色巴緞衫料一件 石青巴緞褂料二件 石青倭緞花褂料二件 寶藍二則緞袍料一聯 棕色二則緞袍料一聯 係石青素 青緞二則褂料一聯 石青素緞褂料一聯 石青二則緞褂料一聯 絳色二則緞一聯 有漬 係石青素緞 藍滿花緞袍料一聯 棕色小團滿花羅緞一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一聯 大紅素緞一聯 紫二則緞袍料一聯 係石青素緞一聯 駝色素緞袍料一聯 係綠花緞一件 駝色二則緞袍料二件 內有素緞料一件 寶藍二則緞袍料二件 灰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米色二則緞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緞袍料八件 內有紬料七件 古銅二則緞袍料一件 係灰色 石青素緞一聯 棕色羅緞袍料一件 係潞緞 古銅羅緞袍料一件 係潞緞 駝色蜀錦一疋 係澤紬 棕色蜀錦一疋 綠綿一疋 駝色綿一段 大紅緞織錦綿裙料一件 石青羽緞一塊 一丈四尺 係羽紗 月白緞裝花裙料一件 係綠色 古銅緞裝花裙料一件 月白緞八團女衫料一件 駝色滿花宮紬袍料一件 係寧紬 藍滿花宮紬袍料一件 係二則花樣 駝色湖縐袍料一件 石青湖縐褂料一件 棕色宮紬袍料二件 綠色小花線緞一件 寶藍川紬袍料一件 絳色滿花宮紬袍料一件 係寧紬 庫灰二則宮紬袍料一件 石青川紬褂料六件 紫川紬袍料一件 青素川紬褂料一件 石青川紬馬褂料一件 石青澤紬褂料一件 駝色素川紬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川紬褂料十三件 棕色川紬袍料五件 灰色川紬袍料四件 嫩駝色川紬袍料二件 墨色川紬袍料一件 寶藍川紬袍料一件 棕色川紬袍料一件 大紅縐紬衫料五件 石青縐紬褂料三件 雜色縐紬袍料四件 石青二則羽縐褂料一件 石青二則宮紬袍料一件 係褂料 駝色澤紬袍料一件 駝色川紬袍料一件 石青川紬褂料一件 庫灰二則縐紬袍料一件 石青湖縐褂料一件 棕色川紬袍料二件 荔色川紬袍料一件 寶藍川紬袍料一件 石青川紬褂料二件 石青宮紬褂料一件 石青川紬褂料十四件 石青川紬褂料一件 鷹白色川紬褂料二件 係袍料 米色川紬袍料三件 石青甌紬褂料一件 係素緞 古銅甌紬袍料一件 縐紬袍料二件 大紅滿花縐紬衫料一件 石青二則宮紬褂料二件 灰色羽縐袍料二件 石青羽縐褂料四件 寶藍羽縐袍料一件 駝色羽縐袍料一件 米色羽縐袍料一件 石青素羽縐褂料四件 石青二則花羽縐褂料一件 石青羽縐褂料一件 石青二則羽縐褂料一件 青羽縐褂料一件 寶藍羽縐袍料二件 石青二則羽縐褂料一件 係青色 菜色羽縐袍料二件 灰色羽縐袍料二件 綠川紬二件 牙色川紬一件 大紅湖縐衫料十件 月白滿花紗衫料四件 駝色二則紗袍料一疋 寶藍二則紗袍料一疋 寶藍素紗袍料一件 駝色二則紗袍料二件 石青二則紗褂料五件 石青二則紗褂料二件 絳色二則紗袍料四件 駝色二則紗袍料四件 石青二則紗褂料四件 庫灰二則紗袍料二件 庫灰滿花紗袍料二件 寶藍二則紗袍料一件 油綠滿花二則紗袍料二件 米色二則紗袍料一件 絳色二則紗袍料一聯 石青麻地紗褂料一件 絳色滿花紗袍料一件 絳色二則紗袍料一件 石青二則紗褂料十一件 懷地膠紗袍料一件 寶藍滿花紗袍料二件 石青素紗褂料一件 寶藍二則紗女衫料三件 古銅二則紗衫料一件 石青滿花紗褂料一件 庫灰二則紗袍料一件 駝色二則紗袍料二件 月白裡紗一件 大紅紗衫料一件 絳色二則紗袍料一件 古銅二則紗袍料一件 係絳色 青滿花紗褂料一件 棕色花紗袍料一件 秋葵色花紗一段 棕色二則紗袍料一疋 石青大雲紗一疋 庫灰二則紗二段 內藍色一件 綠色一件 青嗶嘰一塊 計七尺 青嗶嘰一塊 計七尺 藍嗶嘰一塊 計一丈 藍嗶嘰一塊 計一丈三尺 大紅嗶嘰一塊 計一丈 大紅嗶嘰一塊 計一丈一尺 大紅嗶嘰一塊 計九尺 大紅嗶嘰一塊 計一丈九尺 大紅嗶嘰一板 青番拔絲一塊 計一丈一尺 藍番拔絲一塊 計三丈五尺 石青大呢二塊 每塊五尺 藍呢一塊計七尺 青呢一塊計六尺 古銅大呢一塊 計八尺 青大呢二塊 每塊五尺 青大呢一塊 計六尺 古銅呢一塊 計七尺 寶藍呢一塊 計四尺 寶藍大呢一塊 計七尺 葡萄青大呢一塊 計七尺 火香色大呢一塊 計八尺 青大呢一塊 計八尺 青大呢一塊 計七尺 青大呢一塊 計六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一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九尺五寸 紅大呢一塊 計一丈五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八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一丈一尺五寸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藍裡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五寸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五寸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四寸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原剪邊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八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 紅大呢一塊 計七尺五寸 寶藍小呢一塊 計二丈 石青小呢一塊 計一丈 青小呢一塊 計一丈五尺 紅小呢一塊 計二丈 大紅氈片一塊 計八尺五寸 大紅氈片一塊 計七尺 大紅氈片一塊 計六尺 大紅氈片一塊 計五尺 大紅氈片一塊 計七尺 大紅氈片一塊 計七尺 大紅氈片一塊 計七尺 綠氈片三塊 二塊六尺 一塊七尺 印花紅氈一條 大紅氈羢一疋 計三丈六尺 雜色氆氌九疋 雜色氆氌十疋 古銅嗶嘰一塊 計一丈五尺 藍大呢一塊 計九尺五寸 大紅氈羢三疋 大紅氈羢一疋 石青氈羢一疋 青羽紗一塊 計一丈五尺 棕色羽紗袍料一件 絳色羽紗袍料一件 石青羽紗褂料一件 青羽紗褂料一件 駝色羽紗袍料一件 石青羽紗袍料一件 係褂料 火香色紗袍料一件 灰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八尺 火香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八尺 大紅羽緞一塊 計一丈五尺 大紅羽緞一塊 計二丈四尺 大紅羽緞一塊 計一丈三尺 石青羽紗一塊 計八尺 火香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五尺 石青羽紗一塊 計八尺 石青羽紗一塊 計八尺 青羽紗一塊 計一丈 棕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五尺 絳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五尺 舊棕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七尺 駝色羽紗一塊 計一丈七尺 石青羽紗一塊 計一丈 大紅羽紗一塊 計一丈五尺 大紅羽紗一塊 計一丈四尺 大紅羽紗一塊 計一丈四尺 古銅羽布袍料一件 青羽布褂料一件 石青漳絨一疋 駝色漳絨袍料一件 棕色漳絨袍料一件 庫灰漳絨袍料一件 荔色漳絨袍料一件 石青漳絨袍褂一件 棕色洗絨袍料一件 係漳絨 石青漳絨袍料三件 係褂料 灰色漳絨袍料一件 石青漳絨褂料二件 藍漳絨袍料一件 古銅漳絨袍料一件 棕色漳絨袍料一件 青色漳絨褂料一件 灰色漳絨袍料一件 大紅漳絨褥面一條 大紅漳絨被面二條 黃毯一條 滿花皮毯一條 花皮包一個 印花黃氈片二條 繡綠毯一條 繡紫毯一條 繡白毯一條 沉香繭二十三疋 藍緞麻葉皮蟒袍一件 皮裡舊 棕色緞猞猁猻蟒袍一件 古銅緞狐皮蟒袍一件 石青緞猞猁猻褂一件 月白緞猞猁猻褡護一件 家庭及關聯 编辑劉益為武進西營劉氏第十二世 曾祖父 劉漢卿 1615年 1690年 順治六年進士 官陝西褒城縣知縣 曾祖母 瞿氏 漢卿繼室 毗陵瞿氏監生瞿士遇之女 祖父 劉一夔 1647年 1679年 漢卿第一子 貢生 祖母 莊氏 一夔正室 順治六年進士莊有筠之女 累贈一品夫人 父 劉於義 1675年 1748年 一夔第一子 康熙五十一年進士 官至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 諡文恪 母 管氏 於義正室 貢生管仁直之女 累贈一品夫人 劉益為第二子 有一兄四姊妹 兄 劉復 1676年 1737年 雍正二年進士 官至浙江督糧道 姊妹 一適監生徐楫 一適監生考授縣丞莊一駿 一字監生楊紳 一適乾隆二年探花任端書 姻婭 直隸天津府鹽政廳莊楚賓 妻室 编辑 正室 楊氏 崇禎十六年狀元官翰林院修撰楊廷鑑曾孫女 順治十六年進士官山東按察使楊大鯤孫女 康熙三十九年進士官翰林院編修楊士徽之女 無側室 子女 编辑 有子女各一 子 劉學遜 1746年 1768年 監生 娶雍正五年進士官浙江海防道莊柱孫女 乾隆十年榜眼官禮部左侍郎莊存與次女 女 適監生候補中書錢中鈺 乾隆十年乙丑科狀元錢維城次子 注釋及參考資料 编辑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 內閣大庫檔案 074122號劉於義揭帖 乾隆元年十月二十二日 謝恩詔封廕賞緞等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二百四十一 乾隆十年五月庚子 又諭曰 劉於義已復用尚書 協辦大學士 伊子劉益從前恩詔內所得廕生 著給還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 內閣大庫檔案 050445號題本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 內閣大庫檔案 055535號題本 臣鄂彌達等謹題 為命盜案內之脫逃等事 該臣等會議得 據川督開泰疏稱 命盜案內脫逃首犯照案緝拿例應年底彙題 今乾隆二十三年分案緝各案人犯限滿未獲 相應摘敘事由并應參 免參各職名造冊彙題等因具題前來 除兇首盜首一名不獲各官例無處分毋庸議外 應將兇首二名不獲之蓬溪縣知縣國棟照例罰俸六個月 四名不獲之前任安岳縣丁憂知縣藍應桂照例於補官日罰俸九個月 督拿所屬盜首不能及半之川北道劉益照例罰俸六個月 查藍應桂有紀錄二次 應銷去紀錄一次 抵罰俸六個月 仍於補官日罰俸三個月 劉益有紀錄十一次 應銷去紀錄一次 免其罰俸 各案內未獲兇盜仍令該督嚴緝 務獲審擬具題 再此案係刑部主稿 合併聲明 臣等未敢擅便 謹題請旨 內閣大庫檔案 077917號題本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 內閣大庫檔案 063182號題本 茲據按察使石禮嘉詳稱 此案應以乾隆貳拾捌年捌月初拾失事之日起 限扣至拾貳月初拾日限滿 兇賊尚未弋獲 開揭文員疎防職名 並聲明失事處所不近塘汛墩臺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飭嚴緝臧賊務獲究報外 所有專管捕官係署南部縣典吏吳廷錫 印官係南部縣知縣陳瀾 督緝官係保寧府同知張家熹 不同城知府係保寧府知府劉叔橚 兼轄官係川北道劉益 也相應開參 聽候部議 內閣大庫檔案 080030號題本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七百九十四 乾隆三十二年九月辛丑 諭軍機大臣等 刑部九卿所進四川秋審本內 將該省定擬緩決之劉錫宏 史孝章 劉義位三犯改入情實 甚得情法之平 該犯等 或係誣人為竊 致其情急投河 或係行竊拒傷事主 或係搶奪傷人 情罪均為重大 何得概行議緩 秋讞為明刑大典 雖經總督覆核具題 其分別緩 實皆由於臬司定議 此三案是否現任臬司費元龍所辦 抑係前任臬司核定 何以寬縱若此 費元龍前任廣東按察使時聞其性近沽名 且於刑名事件未能諳習 彼時從寬不加深責 原以觀其後效 若此數案皆係彼經手 則惟知姑息以邀虛譽 即難望其實心任事矣 著阿爾泰將何人定擬及費元龍是否堪勝臬司之處 一併查明據實具奏 可將此傳諭知之 尋奏 查承辦此三案之員係前署按察使川北道劉益 該員擬議失當 臣未能核明更正 咎無可辭 至臬司費元龍 於秋審後七月間始行到任 此三案並未承辦 該員自至任以來人雖遲鈍 但本任事件尚無錯誤 報聞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 清代宮中檔摺件 403024238號 四川總督阿爾泰 奏報布政使張逢堯起程赴貴州新任臣現暫委川北道劉益代為署理事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八百二十四 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 又諭 孫孝愉著以按察使銜管理臺灣道事務 其四川按察使員缺 著劉益補授 內閣大庫檔案 252659號題本 內閣大庫檔案 090206號題本 暫署吏部尚書託庸 題覆護理四川總督印務布政使海明報 重慶府銅梁縣知縣劉煥章 係按察使劉益侄孫 例應迴避 應如該護督所請 劉知縣准其迴避 給咨赴部另補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 軍機處檔摺件 010683號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八百三十九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已亥 調兵部尚書陸宗楷為禮部尚書 刑部尚書蔡新為兵部尚書 以江西巡撫吳紹詩為刑部尚書 四川布政使海明為江西巡撫 江寧布政使梁國治為湖北巡撫 四川按察使劉益為四川布政使 刑部郎中阿揚阿為四川按察使 調安徽布政使陳輝祖為江寧布政使 以太常寺少卿范宜賓為安徽布政使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八百七十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壬午 又諭 昨據大學士阿爾泰奏請來京陛見並將督篆可否交劉益護之處請旨 已於摺內批准 但思川省地界邊陲 一切控禦彈壓俱關緊要 劉益係漢藩司 且擢用未久 驟令護理督篆 恐不足以資鎮理 已有旨令德福前往署理 內閣大庫檔案 084848號題本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八百七十九 乾隆三十六年二月戊戌 又議覆 四川布政使劉益奏稱 定例經徵鹽課各官 如正課全完即當聲請議敘 請嗣後必須正課 耗羨均於奏銷前通完 方准請敘 若止完正課而羨餘未清 祇應免其處分 不得濫邀敘典 應如所請 從之 軍機處檔摺件 014958號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八百九十二 乾隆三十六年九月庚戌 諭 據德福奏 四川布政使劉益 患病沉重 難以速痊 請另行簡放等語 劉益著解任調理 其四川布政使員缺著李本補授 所遺四川按察使員缺著李世傑補授 又諭 據德福奏 四川布政使劉益現在患病請另行簡放 已降旨將李本補授矣 軍機處檔摺件 014885號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九百二十三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壬午 諭軍機大臣等 據文綬查奏 前任藩司劉益任內起出庫吏草冊 內開 乾隆三十六年三月 阿總督四月分養廉內扣存辦楠木備用銀三百兩 下注五月初六日送院 四 五 六月每月並皆扣銀三百兩 注明送院月日 至七月扣八月分養廉銀三百兩 注明先為墊送各字樣 又採木夫工銀米 先於司庫借動 復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等語 阿爾泰採辦楠木 前經面奏 每年自扣養廉三千兩委員購運 朕以其扣數無多 且出於本意 又不累及官民 遂允所請 乃竟需開扣存之數 仍暗行收回 並且派官擾商 種種弊混 實出情理之外 已傳諭富勒渾嚴行查審 併案定擬矣 至劉益 不過小有才具 其家風本屬平常 前因阿爾泰在朕前極口保薦 是以擢用藩司 在川年久 乃其私繳阿爾泰扣存養廉一事 敢於串通欺飾 甚至將採木夫工銀兩私挪庫項 攤派屬員 歷年俱係劉益一手經管 逢迎滋弊 殊屬不法 劉益現已告病回籍 著傳諭高晉即將劉益革職拏問 即速派委妥幹員弁解赴川省 交與富勒渾一併嚴審定擬具奏 並飭委員沿途小心防範勿致疎虞 所有劉益家產貲財並著高晉嚴行查抄 毋得稍任其隱匿寄頓 著將此由六百里傳諭高晉知之 癸未 諭軍機大臣等 據文綬查奏 前任藩司劉益任内 庫吏草冊開載阿總督每月養廉 扣存辦運楠木公費銀三百兩 俱注有送院字樣 虛開扣存之名 仍暗行照數繳回 又歷年來採木夫工銀米 先於司庫借動雜款 後於通省官員養廉內攤扣彌補 款項率多牽混 請將劉益革職解川嚴審等語 已傳諭高晉將劉益革職拏問 作速派委妥員解赴川省 交富勒渾併案嚴審矣 阿尔泰貌似樸誠 屢膺簡任 乃不意其懷欺設詐勒派官民至於此極 殊堪駭異 自應嚴行審明 從重定擬 至劉益不過小有材具 其家風本屬平常 前因阿爾泰屢在朕前極力保舉是以擢至藩司 伊在川年久 阿爾泰任內之事皆其經手辦理 乃竟敢扶同一氣 串通迎合 種種弊混不一而足 實出情理之外 是阿爾泰從前之保奏竟係專徇私情 而各項帳目不清 或劉益並有侵隱分肥情事 不可不徹底根究 令其水落石出 著傳諭富勒渾先將各項情節逐一嚴查 俟劉益解到時 即行詳細研鞫 訊取確情 嚴行定擬具奏 毋得任其絲毫遁飾 至劉益本籍家產 已諭令高晉嚴行查抄 伊由川回籍未久 恐其任所尚有貲財匿寄 並著富勒渾一併嚴審查辦 至文綬 此時既能將阿爾泰任內贓款徹底查出 可見伊並非不能辦事之人 何以前次諭令訪查阿爾泰事蹟 竟敢心存袒徇 含糊奏覆 思欲顢頇了事 其欺飾之罪實無可逭 今見降旨嚴飭 自知已獲重愆 不敢復隱隐 始行據實確确查 和盤托出 悔悟亦已無及 豈能因此減其前罪乎 並著富勒渾傳詢文綬因何不早如此辦理之處 一併覆奏 將此由五百里傳諭知之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九百二十三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丁亥 又諭曰 文綬身任總督 奉旨密查 即應實力訪察 據實覆奏 方不失為大臣秉公持正之道 乃竟意存袒徇 輒敢蹈官官相護之惡習 實出情理之外 後任督撫該查前任之事 無難令其水落石出 似此肆行欺罔 於吏治人心大有關係 若各省從而效尤 朕將何以任人 是文綬之罪斷難復逭 因命富勒渾馳驛前往四川 將阿爾泰之案詳加嚴訊另辦 乃文綬料明德布在京定然供認 又見富勒渾將到 自揣事必敗露 始將劉益前在藩司任內為阿爾泰扣繳養廉 科派屬員 苦累木商等事查出參奏 則其從前之袒護欺飾已屬顯然 業經有旨將劉益革職解交四川審訊 文綬身為封疆大吏 如此居心豈可不重加懲治 文綬著革職交與富勒渾一併嚴訊 如有應行問罪實跡即按律定擬 若尚無別項贓款即將文綬發往伊犁 令其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以示炯戒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九百二十四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甲辰 諭曰 復據文綬查出原任藩司劉益將阿爾泰捐辦木植養廉暗為繳送 甚至將庫項挪用 攤扣屬員養廉 苦累商民等款 尤可駭異 至劉益因阿爾泰屢次面為保奏是以擢用藩司 不意彼此通同弊混 假汲引以便其私圖 則阿爾泰之罪更萬難輕逭矣 今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核議富勒渾原奏 將阿爾泰照有心貽誤軍機例擬以斬決 於罪固為允當 惟是阿爾泰經朕加恩簡任總督 擢授大學士 乃竟老而貪得 易轍改弦 婪受所屬多贓 甚敢懷私荐舉藉以侵動庫項 似此簠簋不飭 若復貸其一死 將何以任用督使知儆惕乎 但念其曾任大學士 加恩免其肆市 賜令自盡 即著富勒渾傳旨監看 以為大臣負恩貪黷者戒 餘依議 並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九百三十 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癸酉 諭曰 富勒渾奏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 暗送扣存養廉等款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擬矣 所請將劉益擬斬即行正法之處 殊屬非是 劉益身為藩司大員 諸事與總督扶同一氣 代阿爾泰勒派屬員 攤捐養廉 並與明德布交結 將扣存養廉暗行餽繳等款 自有應得之罪 但所犯止係逢迎上司 與婪贓入己者究屬有間 此而擬以斬決 則如錢度之貪黷骫法 贓私累萬者 又當如何加等科罪乎 富勒渾輒請將劉益即行正法 不過因案情重大 有意從嚴 並未按律確核 殊失情法之平 朕綜理庶獄 一秉大公 務在權衡至當 輕重悉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肯稍存絲毫成見 富勒渾豈尚未之知耶 所有此案劉益擬罪之處 著刑部另行按律核擬具奏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 乾隆朝上諭檔 第七冊 頁326 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十四日奉旨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九百三十一 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丁丑 刑部等衙門議覆 署四川總督富勒渾審擬劉益通同阿爾泰父子勒派捐幫 暗送扣存養廉 請將劉益擬斬立決 查劉益交結逢迎 將阿爾泰扣存養廉一千五百兩送明德布收受 合依侵盜錢糧一千兩以上例擬斬監候 明德布商同劉益侵用辦公之項 亦應擬斬監候 至所稱李本與阿爾泰同城 知而不舉 應杖一百 流三千里 繫旗人罪止枷責 不足蔽辜 請留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應如所奏 得旨 劉益 明德布俱依擬應斬 著監候秋後處決 至富勒渾以李本罪止折枷 不足蔽辜 請留川省軍營效力贖罪 意存取巧 而法司不為駁正 輒行照擬 亦屬非是 李本如果係能事之員 辦理川省軍需尚可冀其得力 富勒渾何妨另摺奏明 朕必俯從所請 且可免其治罪 乃該督輒謂折枷不足蔽辜 請留軍營效力贖罪 名為加重 實則從寬 試問枷號之與效力孰輕孰重 其理顯而易見 此等伎倆豈能逃朕洞鑒乎 即如劉益所犯 止係逢迎交結 而富勒渾因案情重大請即正法 朕方以其失情法之平 諭令刑部另行核擬 今李本之罪 原非必不可宥 因富勒渾意在巧為開脫 法司亦不指斥其非 朕轉不能予以曲貸 非所謂愛之適以害之耶 李本仍著於川省照例折枷 俟期滿後再留軍營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朕於臣工情罪 权衡一秉至公 既不令有意從嚴 亦豈能任其朦混 富勒渾及法司等併著傳旨申飭 餘依議 清國史 第7冊 371頁 國史大臣畫一傳檔正編 卷一百八十六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館藏 清國史館傳稿 701005789號 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 卷一千十五 乾隆四十一年八月己未 至此次辦理兩金川 悉行掃蕩 滅丑獻俘 實為一勞永逸之計 即多費帑金 朕心原所不惜 但必須實用實銷 豈可聽憑站員等任意花銷 飽其欲壑 而置帑金於無著 即如軍需奏銷 戶部議定分為舊案新案核辦 而舊案中又將各藩司任內分為三節 今劉益一任 已經題結報銷僅九萬餘兩 較之原報動用之四十餘萬尚不及四分之一 則所少之三十餘萬兩作何著落 舊案一節如此 其餘大概可知 且通計節次發往川省軍需銀共六千一百餘萬 聞其中實可開銷者僅四千餘萬 則其餘二千餘萬如何糜耗 又作何歸結 豈有將國家實發之庫帑一任各劣員之浪費侵漁 消歸烏有 即使水落石出 將侵虧之輩及辦理不善之人治罪追抵 亦未必能足數 豈竟欲俟之日久 率以人亡產盡 概請豁免乎 劉秉恬及該督現辦此事 自必通盤籌核 亦曾計及將來奏銷報完之後 所缺帑項作何規款 不致懸宕乎 著傳諭劉秉恬等 將實在情形及將來作何歸帑之處據實迅速覆奏 毋稍支飾 八月丁卯 諭軍機大臣等 前因川省辦理軍需一事 通計節次發往帑銀共六千一百餘萬兩 聞可以報銷者僅四千餘萬兩 則其餘二千餘萬兩將來作何歸著 不可不通盤核計 使帑項不致虛懸 曾諭令劉秉恬 文綬 富勒渾等將現在籌辦情形及日後如何歸款之處據實查奏 此奏尚未到 昨據戶部奏 金川軍需奏銷 原議分為舊案 新案核計 而舊案又就各布政使任內承辦之案分為三段 今劉益任內第一段共十四案 業經隨案核覆完結 僅報銷銀九萬二千九百餘兩 較原奏動用銀四十萬一千七十兩之數 尚少銀三十萬八千餘兩 雖題銷各案內有聲明口外供支銀糧另行核造 及核減長支借墊應繳各項飭追歸款之語 但其中應另造核銷者若干 應行追繳者若干 未據聲敘明晰 事關軍需錢糧 未便含糊懸宕 請敕交劉秉恬等即行徹底清查 據實具奏等因 一摺 已依議速行矣 此事實屬大奇 軍需動項既多 原不能悉皆符數銷算 但或零星未清 或所差不過十分之一 尚屬情理所有 今第一段奏結之案 報銷者止十之二 而不能符數者十之八 其故實不可解 即有口外另行核造之案 為數諒亦無幾 而所謂飭追歸款者 屬之何人 若云舊案第一段係阿爾泰 劉益辦理不善 應令追賠 則二人俱已治罪 家產亦皆查抄 又將如何追繳 若應現在承辦之人代賠 則文綬 富勒渾等安能賠償如許 且此後未結之案尚多 又豈能責令二人獨任之理 而劉秉恬則木果木一案已賠完五萬餘兩 又豈可復令代賠 若欲於四川通省各員養廉內分攤扣抵 無論川省歲需養廉有限 完繳無期 且後來之人何辜而代前人代還欠項 更何以為辦事之資 則此後除授川省各員 不幾視為畏途乎 軍機處檔摺件 018742號 018753號 018754號 清代宮中檔摺件 403028781號 劉琛 劉善強等修 武進西營劉氏家譜 1929年 卷三 世表 葉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四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 2冊 頁113 17冊 頁41 官衔前任 孫孝愉 四川按察使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戊辰 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1769年1月21日 1769年8月20日在任 繼任 覺羅阿揚阿前任 海明 四川布政使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己亥 乾隆三十六年九月戊戌1769年8月20日 1771年10月8日在任 因病開缺回籍 後革職查辦 繼任 李本武進西營劉氏宅邸 劉綸舊居 志王府 近園 青果巷劉氏宗祠 劉海粟舊居 始遷祖劉真劉敬劉俊劉敏劉璠2劉崟劉應時劉純仁劉熙祚劉晉蕃劉朝鑑劉泌劉棨劉煥章劉企埰劉漸逵劉國鉉劉淇劉行彬劉顒照劉絮窗劉永祚劉恆立劉廷鋐劉仕清劉汝霖劉烜劉遵陸劉儀劉曉華劉珸劉承高劉其昌劉儼劉紹文劉統文劉灨劉侃劉僖劉藹華劉濟勳劉寯劉濟楣劉宬劉映甲劉仲冕劉鋆劉璵劉承誥劉國齡劉則祁劉緒景劉念詒劉如煇劉錫齡劉兆登劉芳劉祖述劉紹詹劉彥劉祖濬劉緯劉震修劉之鎨劉清劉樹初劉爾熾劉蔭劉綿祚劉純敬劉光斗劉謙尊劉維禎劉淑劉履旋劉維祺劉維烈劉沆劉澯劉楫劉繼留3劉埏之劉鳴盛劉咸吉劉允中劉佩纕劉埴之劉錫祜劉紹汾劉錫嘏劉紹沅劉念暉劉元長劉紹灝劉持敬劉勳麟劉持恭劉勳承劉持謙劉勳名劉持泰劉勳達劉持成劉勳午劉持原劉持直劉紹洽劉同文劉均之劉梁成劉乾吉劉樹煊劉坊之劉鈞調劉清泰劉樹基劉鈞貽劉域之劉鏞劉清巖劉家鳳劉際昌劉海粟劉申鎔劉清望劉淳劉樞劉星煒劉謹之劉用錫4劉種之劉用霖劉辛甫劉嵩壽劉源浩劉書常劉用和劉紹光劉嵩萼劉文清劉用康劉紹悌劉心珤劉岳壽劉紹怡劉巖劉維寧劉演劉機劉綸劉圖南劉躍雲劉召揚劉逢祿劉承寬劉嘉樹劉瞻漢劉宗嶽劉瀛劉翰清劉懌劉櫓劉同劉培原劉熊彩劉琪劉載陽劉文蔚劉達善劉亹劉培基劉瓚劉燮宸劉毓森劉鴻烈劉叔寅劉翊宸劉鏞劉覲宸劉瀚劉澐劉辰駿劉維熊劉淵劉芝劉寄晨劉在容劉安復劉懋功劉成志劉永童劉冠劉奄劉應明劉啟美劉漢卿劉一夔劉於義劉復劉寅賓劉汝藻劉汝器劉琬懷劉嗣綰劉延和劉曾撰劉康來劉庭來劉煌劉曾慈劉汝謩劉嗣富劉延朗劉道倫劉宗海劉延祐劉道久劉頌年劉汝錫劉嗣裵劉延濬劉道鈞5劉宗濂劉應朝劉啟藻劉漢佐劉一德劉長發劉遵路劉方澍6劉汝剛7劉汝誠劉炳照劉奩劉京劉克昌劉憲章劉元起劉廷鑨劉正治劉高林劉復亨劉燮劉汝達劉勳 本家族樹僅列出家族中進士及博鴻 黃底 官七品以上者 女性文學家 粉紅底 以及對譜系關聯較重要的人物 其餘子女未包括在內 註1 璠子早卒 以親甥張崟改姓入嗣 註2 楫無嗣 以樞次子繼留入嗣 註3 應朝無嗣 以胞兄應明四子啟藻入嗣 註4 謹之無嗣 以弟種之三子用錫入嗣 註5 延濬無嗣 以堂兄延英次子道鈞兼嗣 註6 遵路無嗣 以胞弟詔次子方澍入嗣 註7 汝剛無子 以胞弟汝誠子炳照兼嗣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劉益 四川布政使 amp oldid 6620747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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