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兇器

凶器(weapon for criminal purposes),是謀殺所使用的武器。 從冷兵器刀刃長槍到近代火器,甚至插電電器都可以做為兇器。在偵探推理小說中,作為犯罪基礎的兇器是很重要的元素。

常見的凶器種類 编辑

利刃刀具類 编辑

  • 此類的重點在於容易取得。舉凡菜刀、西瓜刀、匕首武士刀……等。凶器檢驗方式為,指紋與血跡(魯米諾反應)。

槍械類 编辑

  • 凶器檢驗方式為,射擊殘留物鑑定(硝煙反應)。

繩索類 编辑

  • 例如繩索、皮帶、領帶……等,常用於勒斃。

人體凶器 编辑

  • 例如毆打致死,或徒手勒斃。

毒物類 编辑

電器類 编辑

  • 例如電擊致死。

重物類 编辑

  • 例如重物鈍擊致死。

编辑

  • 例如溺斃,或將水冰凍成冰塊後,當重物或利刃使用。常用於推理小說之中,重點在於隨著冰塊溶化,或水分蒸發,凶器自然消失。

重力類 编辑

  • 例如從高處墜落。

交通工具類 编辑

  • 例如車禍、或自火車月台上推落。

易燃物或爆裂物 编辑

  • 例如汽油、瓦斯、土製炸彈……等。

其他 编辑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9年臺上5253判例意旨略為[1]「以行為人於行為時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其種類並無限制。」;所謂危險性指「祇須行為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又所謂行為時指「如竊盜時、強盜時等」,因此是否初始就攜帶,抑或行為中拾取、利用也都列入攜帶範圍。

在以上定義發現只要當時有非人類肉體本身之物皆可列入凶器,如眼鏡、假牙或衣物等皆足以製造威脅風險,因此司法界另外限縮定義,必須為「器械」,因此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常出現之螺絲起子、金屬老虎箝或無法擊發的金屬道具槍,可以列入凶器範圍,至於地上撿拾之石頭或身上衣物皆非器械,即使用以行凶,也不算凶器。

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檢察署對於所謂「攜帶」的定義予上述判例不同[2],其法律問題Q&A問題一的回答中表示「該「兇器」尚需是行為人「攜帶」至現場,如果行為人是就地取材使用犯罪現場的器械,也不會構成攜帶兇器。」

相關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赴美研習槍擊現場重建暨參訪相關刑事鑑識實驗室報告書[永久失效連結]
  1.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B&JNO=5253&JYEAR=79&JNUM=001&JCASE=%E5%8F%B0%E4%B8%8A
  2. ^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05115/post

兇器,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2年8月15日, 请协助補充参考资料, 添加相关内联标签和删除原创研究内容以改善这篇条目, 详细情况请参见讨论页,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9年6月12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7年9月26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 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2年8月15日 请协助補充参考资料 添加相关内联标签和删除原创研究内容以改善这篇条目 详细情况请参见讨论页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9年6月12日 維基百科所有的內容都應該可供查證 请协助補充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7年9月26日 请協助改善这篇條目 更進一步的信息可能會在討論頁或扩充请求中找到 请在擴充條目後將此模板移除 凶器 weapon for criminal purposes 是謀殺所使用的武器 從冷兵器刀刃長槍到近代火器 甚至插電電器都可以做為兇器 在偵探推理小說中 作為犯罪基礎的兇器是很重要的元素 目录 1 常見的凶器種類 1 1 利刃刀具類 1 2 槍械類 1 3 繩索類 1 4 人體凶器 1 5 毒物類 1 6 電器類 1 7 重物類 1 8 水 1 9 重力類 1 10 交通工具類 1 11 易燃物或爆裂物 2 其他 3 相關 4 外部連結常見的凶器種類 编辑利刃刀具類 编辑 此類的重點在於容易取得 舉凡菜刀 西瓜刀 匕首 武士刀 等 凶器檢驗方式為 指紋與血跡 魯米諾反應 槍械類 编辑 凶器檢驗方式為 射擊殘留物鑑定 硝煙反應 繩索類 编辑 例如繩索 皮帶 領帶 等 常用於勒斃 人體凶器 编辑 例如毆打致死 或徒手勒斃 毒物類 编辑 例如砷 砒霜 毒氣 等 電器類 编辑 例如電擊致死 重物類 编辑 例如重物鈍擊致死 水 编辑 例如溺斃 或將水冰凍成冰塊後 當重物或利刃使用 常用於推理小說之中 重點在於隨著冰塊溶化 或水分蒸發 凶器自然消失 重力類 编辑 例如從高處墜落 交通工具類 编辑 例如車禍 或自火車月台上推落 易燃物或爆裂物 编辑 例如汽油 瓦斯 土製炸彈 等 其他 编辑中華民國最高法院79年臺上5253判例意旨略為 1 以行為人於行為時攜帶 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 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 其種類並無限制 所謂危險性指 祇須行為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 又所謂行為時指 如竊盜時 強盜時等 因此是否初始就攜帶 抑或行為中拾取 利用也都列入攜帶範圍 在以上定義發現只要當時有非人類肉體本身之物皆可列入凶器 如眼鏡 假牙或衣物等皆足以製造威脅風險 因此司法界另外限縮定義 必須為 器械 因此中華民國國家考試常出現之螺絲起子 金屬老虎箝或無法擊發的金屬道具槍 可以列入凶器範圍 至於地上撿拾之石頭或身上衣物皆非器械 即使用以行凶 也不算凶器 值得注意的是 高等檢察署對於所謂 攜帶 的定義予上述判例不同 2 其法律問題Q A問題一的回答中表示 該 兇器 尚需是行為人 攜帶 至現場 如果行為人是就地取材使用犯罪現場的器械 也不會構成攜帶兇器 相關 编辑武器 謀殺外部連結 编辑赴美研習槍擊現場重建暨參訪相關刑事鑑識實驗室報告書 永久失效連結 https law moj gov tw LawClass ExContent aspx ty J amp JC B amp JNO 5253 amp JYEAR 79 amp JNUM 001 amp JCASE E5 8F B0 E4 B8 8A https www tph moj gov tw 4421 4475 632364 905115 post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兇器 amp oldid 8193864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