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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志

何梅志(1911年—?年),號默誌。熱河省豐寧縣人。民國37年(1948年)在熱河省選區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後熱河省高等法院判決何梅志未於期限前辭職,當選立委無效[1]

何梅志
个人资料
號默誌
出生1911年?月?日
逝世?年?月?日
籍贯熱河豐寧

生平 编辑

  •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2]
  • 熱河省參議員[3]
  • 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長
  • 當選立委後,被判當選無效
  • 其後履歷不詳,惟其同鄉郭小川在1969年7月16日日記中提到其外調何梅志的情況[4]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熱河省原選出何梅志、李慧民2名婦女立委。李慧民控告何梅志當選立委無效,因為:1.何為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長,直至當選仍未辭去職務,據選罷法第13條之規定: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應於選舉前五個月前辭職。而現任國立大學校長或公立中等學校之校長均為現行選舉法上所稱之官吏。2.何梅志與承德縣選舉事務所勾結,復假權勢操縱,學生因無選舉權證,竟冒名婦女會會員,在中山鎮投票,並用女中學生進入選舉場內宣傳,復充任代書人,以圖為之拉票,雖經各投票所令其出場,實已構成利用職權,威脅選民之行為。熱河省高等法院判決何梅志確實未於期限前辭職,當選立委無效,由王者賓遞補」。天津《大公報》,民37年5月12日,2版
  2. ^ 「何梅志,號默誌,熱河豐寧人,熱河職業團體當選,女,35歲」。《國民大會紀念冊》,首都中央日報社,民國36年1月,第24頁
  3. ^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四編戰時建設二》,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民國77.10,第1879頁
  4. ^ 「七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外調何梅志的情況。1、三四學社;2、朱中民;3、劉執中;4、何信。下午,交三個外調材料,白翠志、何梅志、韋君宜的」。《郭小川全集10日記(1959~1976)》,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第397頁

何梅志, 1911年, 號默誌, 熱河省豐寧縣人, 民國37年, 1948年, 在熱河省選區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 後熱河省高等法院判決未於期限前辭職, 當選立委無效, 个人资料号號默誌出生1911年, 日逝世, 日籍贯熱河豐寧生平, 编辑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熱河省參議員, 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長, 當選立委後, 被判當選無效, 其後履歷不詳, 惟其同鄉郭小川在1969年7月16日日記中提到其外調的情況, 參考文獻, 编辑, 熱河省原選出, 李慧民2名婦女立委, 李慧民控告當選立委無效, 因為, 何為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 何梅志 1911年 年 號默誌 熱河省豐寧縣人 民國37年 1948年 在熱河省選區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 後熱河省高等法院判決何梅志未於期限前辭職 當選立委無效 1 何梅志个人资料号號默誌出生1911年 月 日逝世 年 月 日籍贯熱河豐寧生平 编辑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2 熱河省參議員 3 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長 當選立委後 被判當選無效 其後履歷不詳 惟其同鄉郭小川在1969年7月16日日記中提到其外調何梅志的情況 4 參考文獻 编辑 熱河省原選出何梅志 李慧民2名婦女立委 李慧民控告何梅志當選立委無效 因為 1 何為熱河省立女子中學校長 直至當選仍未辭去職務 據選罷法第13條之規定 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 應於選舉前五個月前辭職 而現任國立大學校長或公立中等學校之校長均為現行選舉法上所稱之官吏 2 何梅志與承德縣選舉事務所勾結 復假權勢操縱 學生因無選舉權證 竟冒名婦女會會員 在中山鎮投票 並用女中學生進入選舉場內宣傳 復充任代書人 以圖為之拉票 雖經各投票所令其出場 實已構成利用職權 威脅選民之行為 熱河省高等法院判決何梅志確實未於期限前辭職 當選立委無效 由王者賓遞補 天津 大公報 民37年5月12日 2版 何梅志 號默誌 熱河豐寧人 熱河職業團體當選 女 35歲 國民大會紀念冊 首都中央日報社 民國36年1月 第24頁 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四編戰時建設二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 民國77 10 第1879頁 七月十六日 星期三 上午 外調何梅志的情況 1 三四學社 2 朱中民 3 劉執中 4 何信 下午 交三個外調材料 白翠志 何梅志 韋君宜的 郭小川全集10日記 1959 1976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0年01月第1版 第397頁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何梅志 amp oldid 6972190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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