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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判

书判是指书写判词的能力,專指书法與判斷力,在中國古代寫毛筆字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以“书判拔萃”而言,书法的是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重要條件之一。

唐代始有書判選士,貢舉時有書科,在吏部铨选時有身言书判,還有科舉時的书判拔萃。朱弁《曲洧旧闻》云:“唐以身言书判设科,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犹有晋宋余风。”。宋初仍有書判拔萃[1],但北宋中葉後,書法不再受到重視,僅加強對判詞內容的重視,如欧阳修所言“书之盛莫盛于唐,书之废莫废于今,今文儒之盛,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非皆不能,盖忽不为尔”[2],甚至還有“假手”、“代书人”[3],南宋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亦载:“国朝不以书取士,故士亦鲜以书名家。”

注釋 编辑

  1. ^ 文献通考》:“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六月下诏,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谨干无过,工书判者,试断案五道,合格者授官。”又洪迈《容斋随笔》言:“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非若今人握笔据案,只署一字亦可。国初尚有唐余波,久而革去之。”
  2. ^ 欧阳修《欧阳永叔集·集古录跋尾》卷十五
  3. ^ 欧阳修稱:“窃闻近年举人,公然怀夹文字,皆是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亦有十数人共敛钱一二百千,雇倩一人,虚作举人名目,依例下家状。入科场,只令怀夹文字,入至试院,其程式,则他人代作,事不败则赖其怀夹,共相传授,事败则不过扶出一人,既本非应举之人,虽败别无刑责,而坐获厚利。”(欧阳修《欧阳永叔集·集古录跋尾》卷十五)

书判, 是指书写判词的能力, 專指书法與判斷力, 在中國古代寫毛筆字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 拔萃, 而言, 书法的是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重要條件之一, 唐代始有書判選士, 貢舉時有書科, 在吏部铨选時有身言, 還有科舉時的拔萃, 朱弁, 曲洧旧闻, 唐以身言设科, 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 犹有晋宋余风, 宋初仍有書判拔萃, 但北宋中葉後, 書法不再受到重視, 僅加強對判詞內容的重視, 如欧阳修所言, 书之盛莫盛于唐, 书之废莫废于今, 今文儒之盛, 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 非皆不能, 盖忽不为尔, 甚至還有, 假手, . 书判是指书写判词的能力 專指书法與判斷力 在中國古代寫毛筆字是一項很重要的技能 以 书判拔萃 而言 书法的是能否在铨选中中选的重要條件之一 唐代始有書判選士 貢舉時有書科 在吏部铨选時有身言书判 還有科舉時的书判拔萃 朱弁 曲洧旧闻 云 唐以身言书判设科 故一时之士无不习书 犹有晋宋余风 宋初仍有書判拔萃 1 但北宋中葉後 書法不再受到重視 僅加強對判詞內容的重視 如欧阳修所言 书之盛莫盛于唐 书之废莫废于今 今文儒之盛 其书屈指可数者无三四人 非皆不能 盖忽不为尔 2 甚至還有 假手 代书人 3 南宋岳珂 宝真斋法书赞 亦载 国朝不以书取士 故士亦鲜以书名家 注釋 编辑 文献通考 真宗景德二年 1005年 六月下诏 令吏部铨选流内官一任三考以上 谨干无过 工书判者 试断案五道 合格者授官 又洪迈 容斋随笔 言 既以书为艺 故唐人无不工楷法 以判为贵 故无不习熟 非若今人握笔据案 只署一字亦可 国初尚有唐余波 久而革去之 欧阳修 欧阳永叔集 集古录跋尾 卷十五 欧阳修稱 窃闻近年举人 公然怀夹文字 皆是小纸细书 抄节甚备 每写一本 笔工获钱三二十千 亦有十数人共敛钱一二百千 雇倩一人 虚作举人名目 依例下家状 入科场 只令怀夹文字 入至试院 其程式 则他人代作 事不败则赖其怀夹 共相传授 事败则不过扶出一人 既本非应举之人 虽败别无刑责 而坐获厚利 欧阳修 欧阳永叔集 集古录跋尾 卷十五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书判 amp oldid 3063833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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