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类的头号罪名,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
沿革 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当时罪名为“背叛祖国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该罪名也相应更为“背叛国家罪”[1] 。
内容 第1款: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2] 。 第2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
关联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13条中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之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
参考文献
参见
背叛国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 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02条, 目录, 沿革, 内容, 关联规范, 参考文献, 参见沿革, 编辑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 当时罪名为, 背叛祖国罪,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 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 祖国, 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罪名也相应更为, 内容, 编辑第1款, 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背叛国家罪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头号罪名 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02条 目录 1 沿革 2 内容 3 关联规范 4 参考文献 5 参见沿革 编辑在1979年刑法典第91条中记载 当时罪名为 背叛祖国罪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 其102条将原刑法典91条的 祖国 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罪名也相应更为 背叛国家罪 1 内容 编辑第1款 勾结外国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第2款 与境外机构 组织 个人相勾结 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关联规范 编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0年1月1日 第113条中规定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 指危害国家安全罪 包括背叛国家罪 之罪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 参考文献 编辑 赵秉志主编 危害国家安全罪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F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RELATED CRIMES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04 12 13 ISBN 978 7 5093 6726 1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2 0 2 1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11 141 142 ISBN 978 7 5093 6501 4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郑智辉编著 刑事办案必备 依据集成主流观点 疑难案例 实体法分册 上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4 01 377 ISBN 978 7 5102 0967 3 请检查 date 中的日期值 帮助 参见 编辑危害国家安全罪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背叛国家罪 amp oldid 70195852, 维基百科,wiki ,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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