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或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不超过3000人[1]。从十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到175人[1]。
法律依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等同於議會。“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内容
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2][3][4]。
人大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3]。
- 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5]。
- 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5]。
- 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5]。
- 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运行[5]。
人大代表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包括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5]。
- 审议权: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 表决权:表决各项决定;
- 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 质询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对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予以罢免[5]。
選舉
竞选与宣传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6]。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选制与投票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規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独立参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法律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争议与评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7][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适应性创造、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它具有絕对侷限性,必将在未来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後得到改善[9]。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院长张维为認為中國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並認為此模式能形成最大公约数、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国家的进步。[10]
代表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按照规定不超过3000人[1],其中八届人大2977人[11]、九届人大2987人[12] 、十届人大2985人[13]、十一届人大2987人[14]、十二届人大2898人[15]、十三届人大2980人[16]。[為何與爭議與評論有關?]
从十届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一二届的79人、三届的115人、四届的167人、五届的196人、六届至九届的155人增加到175人[1]。[為何與爭議與評論有關?]
为了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除了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省、直辖市的党委书记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党委书记不兼任外,其余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大都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负责。[為何與爭議與評論有關?]
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沒有禁止党政机关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职务。[為何與爭議與評論有關?]
2011年,有媒體認為當前各級人民代表中,官員所佔比例太大,工農所佔比例太小,呼籲逐漸減少官員代表,增加基層代表[17]。2010年10月,媒体报道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消息,草案要求不允许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代表,也不允许人大代表成立个人工作室[18][19],但正式颁布的法律并没有相关内容。
与政府的关系
所有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常被批評为只會拍手的“橡皮图章”[20][21]。[比重不合理 ]中国《民主与法制时报》认为,“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不强,把当代表视为一份荣誉,当作一项政治待遇,参政意识不强,习惯于开会听听报告,举举手,对大会报告做不到认真审议”,是反对票比例低下的原因[22]。[為何能從對部分人大代表的批評跳躍到對人大制度的爭議?]
与共产党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并未提及全国人大要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3]但是大会多次提到党的领导。[24]
与政协的关系
人大和政协往往统称「兩會」。二者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其差異是因為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握有實權;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曾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直至1954年,但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和无党派人士、全国工商联等政党和人民团体共商國事、对政府施政提供批评建议的機構,而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為何與爭議與評論有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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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届选举中,有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民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搞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秘密串联,发表蛊惑人心的言论,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活动,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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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党性在每一部法律中绽放——“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述评(三).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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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大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