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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繼 (光緒進士)

張繼(1852年10月11日—?),字擇之,號少齋甘肅省鞏昌府隴西縣人,清朝政治人物。行三,進士出身。

張繼

籍貫 甘肅省隴西縣
出生 咸豐壬子年八月二十八日(1852年10月11日)[1]
配偶 李氏
親屬 父張敏行,母謝氏。子張餘慶。
出身
  • 廩膳生
  • 光緒二年(1876年)丙子恩科進士
著作
  • 《飲花吟社詩選》
  • 《定瞻廳志略》

生平 编辑

由癸酉科拔貢生,中式光緒元年乙亥恩科本省鄉試第十名舉人,丙子恩科會試中式三百三十九名貢士,保和殿覆試二等第十二名,殿試二甲第六十八名進士,朝考二等第三十六名。引見奉旨改翰林院庶吉。十三年丁丑科散舘引見以知縣用。五月赴部投供。旋丁父憂。回籍守制。五年服滿起復赴京。六年三月分選授江蘇鹽城縣知縣。因親老告近。五月分改選四川墊江縣知縣。六月初五日經欽派王大臣驗放奉旨依議欽此。十一日領憑起程。於是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任。八月調補江津縣知縣。十年八月初六日到任。十二年調補華陽縣知縣。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到任。歴調署東鄉縣萬縣漢州知州、代理成都縣知縣。十五年大計保薦卓異。十九年十一月調署綿竹縣知縣。是月二十七日到任[2][3][4]

光緒二年五月(6月3日),改庶吉士[5]。光緒三年四月癸丑(1877年6月9日),翰林院散馆,著以即用知縣[6]。歷任四川墊江、華陽、東鄉、萬、成都知縣,後署理漢州知州。重視地方治安.嚴加緝捕.匪徒斂跡。工書法,頗有逸致。他關心桑梓文化教育,李壽芝知縣為襄武書院籌集資金,慨捐白銀500兩,著有《友竹山房飲花吟社詩選》。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因瞻對藏官逼叛人民,起而殺藏官欲自立。張繼作為川軍“統領”被四川總督鹿傳霖派往其地剿撫,欲改流設官,卻因鹿傳霖與駐藏大臣文海、駐川將軍恭壽不和,被二人密告,劾鹿參張。於是仍把瞻對交藏人管理。張繼以此獲罪流放新疆。因廉吏而免戍,有收川邊之功[7]

参考 编辑

  1. ^ 《同治癸酉科明經通譜》
  2. ^ 「查有華陽縣知縣張繼,甘肅進士,由散館即用知縣選授四川墊江縣知縣,調補江津縣,復經調補華陽縣知縣,十三年正月到任,歷奉調署東鄉、萬縣、漢州、總竹等縣,均能認真整飭,辦理裕如。該員才識明通,有爲有守,雖任內有承緝事主薛應芳等被劫各案,皆係因公處分,例免核計。」,《申報》·Feb.2,1895,Num.7823·⑫·光緒二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一日京報全錄
  3. ^ 「有華陽縣知縣張繼,年四十一歲,係甘肅鞏昌府隴西縣人。由癸酉科拔貢生中式光緒元年乙亥恩科本省鄉試第十名舉人內子恩科會試中式三百三十九名貢士,保和殿覆試二等第十二名,殿試二甲第六十八名進士,朝考二等第三十六名,引見奉旨改翰林院庶吉。十三年丁丑科散館引見,以知縣用。五月赴部投供,旋丁父憂,回籍守制。五年服滿,起復赴京。六年三月,分選授江蘇鹽城縣知縣,因親老告近,五月分改選四川墊江縣知縣。六月初五日,經欽派王大臣驗放,奉旨:依議。欽此。十一日領憑起程,於是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任。八月調補江津縣知縣,十年八月初六日到任。十二年調補華陽縣知縣,十三年正月初九日到任。歷調署東鄉、萬縣、漢州知州,代理成都縣知縣。十五年大計,保薦卓異,十九年十一月調署綿竹縣知縣,是月二十七日到任。該藩司王毓藻到任未及三月,例不准註考。該臬司文光查該員張繼才誠明通,有爲有守,歷任地方均能認真整飭,以之升補涪州知州,實堪勝任。該員各任內,並無降革展叅及承緝盜劫已起四叅案件,亦無經征糧不及七分。該員華陽縣任內,雖有監生曹玉龍等家被劫之案,因缺係緊要,人地實在相需,例准聲明,其餘因公處分,例免核計,循例已滿年限,係應升人員照章升補等情,會詳請奏前來。臣查該員張繼強幹勤能,係循例應升人員,已滿年限,照章升補,惟調缺請升,例得專摺奏請。合無仰懇天恩,俯念員缺緊要,人地實在相需,准以華陽縣知縣張繼升補涪州知州,洵於地方有裨。如蒙俞允,該員係卓異人員,俟奉准部覆給咨併案送部引見。所遺華陽縣知縣缺係調缺,川省現有應補人員,應請扣留外補。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再,該員張繼各任內奉到叅罰案件,除將光緒十六年欽奉恩詔以前寬免不計外,尚有萬縣民謝裏蕣毆傷何長元身死一案,萬縣民唐德元不知被何人毆傷身死一案,萬縣團中鄭洪開等具報無名男子不知被何人砍戳身死一案,萬縣民譚興照向譚丁氏穢辱詈駡,致令氣忿,自服洋藥毒發身死一案,均罰俸一年。漢州監生廖義讓家被竊,臨時行強拒傷雇工一案,漢州民張原祥等共毆砍劃傷張襄文身死一案,漢州民李麻浦等共砍劃傷王坤福身死一案,漢州民徐洗蕣不知被何人轟砍戳傷身死一案,漢州民劉泄洪不知被何人砍傷身死一案,漢州民黃隆玉戳傷劉盛模身死一案,漢州民黃照久不知被何人戳傷身死一案,均罰俸一年;又,光緒十六年分茶引辦理奏銷案內,未據各屬繳銷一案,罰俸一年;又,漢州民龔廷貴家被劫一案,漢州民胡冬冬被勒後溺水身死一案,漢啟隆家被竊行強一案,均罰俸一年;又,華陽縣民唐椿揚戳傷鄧老寅,又華陽縣無名男子被傷身死一案,照例於此二案每案各住罰,勒限一年緝拏。華陽縣監生曹玉龍家被竊行強一案,華陽縣劉洪順家被劫一案,華陽縣民婦張徐氏家被竊行強一案,均照例住俸,限一年緝拏。華陽縣監生孫定安家被竊拒傷一案,華陽縣民鍾德樑家被竊拒傷一案,均罰奉一年。華陽縣無名男子被傷身死一案,華陽縣民許沅陞砍傷陳王氏身死一案,華陽縣無名男子被傷身死一案,華陽縣民周沅子毆傷文娃身死一案,均罰俸一年,再限一年緝拏。此外並叅罰案件。再,此案係遵部駁更補,例免扣限,並由驛遞,以期迅速,合併陳明。謹奏。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申報》·Jul.27,1894,Num.7638·⑭·光緒二十年六月十六日京報全錄
  4. ^ 「查有江津縣知縣張繼,年三十三歲,甘肅隴西縣舉人,丙子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散館以知縣用,丁憂回籍,服滿起復,選授江蘇鹽城縣知縣,親老告近,改選四川墊江縣知縣,光緒六年十二月廿一日到任。調署東鄉縣知縣,遵例捐同知升銜,調補今職,十年八月初八日到任。該員才具精明,辦事實心,歷任地方措置均能裕如,以之調補華陽縣知縣,實堪勝任。該員正署各任內,並無降革留任展叅及已起西叅案件,其餘因公處分,例免核計,且歷俸早滿三年,與例相符。由藩司易佩紳、臬司游智開詳請奉補前來。合無仰懇天恩,俯准以江津縣知縣張繼調補華陽縣知縣,洵於地方有裨。如蒙俞允,該員係現任知縣調補知縣,銜缺相當,毋庸送部引見。所遺江津縣缺,例應由外揀員調補,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其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案扣至十二年二月初十日限滿,請補係在限內,合併陳明。謹奏。軍機大臣奉旨:吏部議奏。欽此。」,《申報》·May.2,1886,Num.4684·⑪·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京報全錄
  5. ^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卷31):光緒二年五月壬寅(1876年6月3日),引見新科進士。……路朝霖、張繼、陶方琦、……龍朝言俱著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6. ^ 《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卷50):光緒三年四月癸丑(1877年6月9日),引見丙子恩科散館人員。得旨:……三甲庶吉士……彭啟瑞、張繼、……陶搢綬俱著以知縣即用。
  7. ^ 「丁酉,川督鹿傳霖用張繼收瞻對,夷人反覆,成都將軍恭鏜、駐藏大臣有泰劾鹿解任,以恭鏜督川,張繼遣戍新疆,先生鑑於唐繼維州之禍。知恭鏜貪庸,張繼廉吏,乃代給事中吳光奎作疏劾恭,張因得免戍,恭尋死,瞻對卒收為川邊。」。《楊叔嶠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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