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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待顯

黃待顯(1481年-1535年),字君俊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黃待顯

大明戶部郎中
籍貫 福建興化府莆田縣民籍
字號 字君俊
出生 八月二十三日
逝世 嘉靖十四年(1535年)
配偶 娶曾氏,继娶李氏、宋氏
出身
  • 福建鄉試第八十名
  • 正德十二年丁丑科進士出身

生平

福建乡试第八十名,曾任湖广华容县学教谕,正德十二年(1517年)丁丑科二甲十三名進士[1][2]。授戶部主事,歷升員外郎、郎中。大禮議事件爆發,世宗更定章聖太后尊號,待顯與何孟春豐熙等伏闕言:「尊崇之典,明詔已定。今忽去本生二字,是重所生而忘所繼也。」奏入,留中不發。待顯隨即同孟春百餘名官員跪哭左順門,世宗大怒,命將眾官廷杖下獄。黃待顯遣戍廣東碣石衛。嘉靖十三年(1534年),九廟告成,釋歸。嵗餘即卒。

隆慶改元,追贈太常寺少卿[3]

家族

曾祖父黃䪧,曾任戶部主事;祖父黃綸,曾任教授;父親黃堂。母林氏。慈侍下。兄待遂(听选官)[4]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四庫全書本《福建通志·卷四十四》:黃待顯,字君俊,莆田人,正徳丁丑進士,授戶部主事,厯員外郎中。世宗更定章聖太后尊號,待顯與何孟春、豐熙等伏闕言:「尊崇之典,明詔已定。今忽去本生二字,是重所生而忘所繼也。」奏入留中。待顯復同孟春等跪哭左順門,聲徹大內。世宗怒,命繫獄拷掠,編伍戍廣東碣石衛。十三年,九廟告成,釋歸。嵗餘卒。隆慶改元,追贈太常少卿。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十二年丁丑科進士登科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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