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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森 (嘉靖進士)

馬森(1507年-1580年),字孔養,號鍾陽福建懷安縣(今屬福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隆慶朝官至戶部尚書

馬森

大明資政大夫戶部尚書
籍貫 福建福州府懷安縣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孔養,號鍾陽
諡號 恭敏
出生 正德二年(1507年)
逝世 萬曆八年(1580年)
出身
  • 嘉靖十四年(1535年)乙未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父馬俊,晚年得子,被家人失手摔死,馬俊引為己咎,不加罪。第二年,馬森出生。[1]

嘉靖十四年(1535年),馬森中式乙未科三甲二百一十七名進士,授户部主事,历知太平府(今安徽当涂)。遷江西右参政,三十二年三月升江西按察使。有进士因納妾而殺妻,抚按欲缓其刑責,馬森堅決將其治法。三十三年七月升山东右布政使,十二月升江西左布政使,三十五年六月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2]

三十六年升刑部右侍郎,十二月改戶部[3]。馬森在江西時,曾推薦布政使宋淳。後來宋淳巡撫南、贛,因貪贓被查,馬森受牽連,左遷大理寺卿。任內多次查清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延並稱「三平」。三十九年三月升户部右侍郎、总督仓场督理西苑农事,四十年二月因病歸里。

四十一年十一月又起為南京工部右侍郎,四十二年三月改戶部右侍郎,六月轉左侍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三月復任总督仓场督理西苑农事,五月以右都御史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4],次年闰十月,遷南京戶部尚書。[5]

隆慶元年(1567年),升户部尚書,厲行節儉。隆庆三年,以母老乞归养。万历八年(1580年)卒于家,贈太子少保,諡恭敏[6]

著作

有《書傳敷言》10卷,《春秋伸義辨類》29卷,《學庸口義》3卷及《文集》20卷。後人集《恭敏公集》。

參考文獻

注釋

  1. ^ 《明史·列傳214卷》:馬森,字孔養,懷安人。父俊,晚得子,家人抱之墜,殞焉。俊紿其妻曰「我誤也」,不之罪。踰年而舉森。
  2. ^ 《明史·列傳214卷》:嘉靖十四年成進士,授戶部主事,歷太平知府。民有兄弟訟者,予鏡令照曰:「若二人老矣,忍傷天性乎?」皆感泣謝去。再遷江西按察使。有進士嬖外婦而殺妻,撫按欲緩其獄,森卒抵之法。歷左布政使,就擢巡撫右副都御史。
  3. ^ 《明實錄·世宗實錄·卷465》
  4. ^ 《明實錄·世宗實錄·卷546》
  5. ^ 《明史·列傳214卷》:入為刑部右侍郎,改戶部。初,森在江西薦布政使宋淳。淳後撫南、贛,以贓敗,森坐調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延稱為「三平」。病歸,起南京工部右侍郎。改戶部,督倉場,尋轉左。以右都御史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遷南京戶部尚書。
  6. ^ 《明史·列傳214卷》:隆慶初,改北部。是時,登極詔書蠲天下田租半。太倉歲入少,不能副經費,而京、通二倉積貯無幾。森鉤校搜剔,條行十餘事。又列上錢穀出入之數,勸帝節儉。帝手詔責令措置,森奏:「祖宗舊制,河、淮以南以四百萬供京師,河、淮以北以八百萬供邊。一歲之入,足供一歲之用。後邊陲多事,支費漸繁,一變而有客兵之年例,再變而有主兵之年例。其初止三五十萬耳,後漸增至二百三十餘萬。屯田十虧七八,鹽法十折四五,民運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補之。在邊則士馬不多於昔,在太倉則輸入不益於前,而所費數倍。重以詔書蠲除,故今日告匱,視往歲有加。臣前所區畫,算及錙銖,不過紓目前急,而於國之大體,民之元氣,未暇深慮。願廣集眾思,令廷臣各陳所見。」又奏河東、四川、雲南、福建、廣東、靈州鹽課事宜。詔皆如所請。帝嘗命中官崔敏發戶部銀六萬市黃金。森持不可,且言,故事御札皆由內閣下,無司禮徑傳者,事乃止。既又命購珠寶,森亦力爭,不聽。三年以母老乞終養。賜馳驛歸,後屢薦不起。
    森為考官時,夏言壻出其門,欲介之見言,謝不往。嚴嵩聞而悅之,森亦不附。為徐階所重,遂引用之。里居,贊巡撫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鄉人為立報功祠。萬曆八年卒。贈太子少保,諡恭敏。

書目

  • 《弇州山人续稿》卷129《资政大夫户部尚书钟阳马公神道碑》
  • 明史》卷二一四
官衔
前任:
周祖堯
明朝太平府知府
嘉靖二十三年-二十六年
繼任:
宋淳
三平
刑部尚書 鄭 曉 - 左都御史 周 延 - 大理寺卿 馬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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