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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物

集合物(德語:Gesamtsache)又稱聚合物,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1]。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2],可由當事人意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如企業、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公司的財產等[1][3][4]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
  2.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335~33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集合物, 德語, gesamtsache, 又稱聚合物, 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 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 而的所有權存在於的各個個體, 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 可由當事人意思, 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 可分為事實上的, 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 如畜群, 及法律上的, 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 如企業, 繼承人的繼承財產, 公司的財產等, 參見, 编辑單一物, 合成物參考文獻, 编辑,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9, 吳律師, 民. 集合物 德語 Gesamtsache 又稱聚合物 為由數個仍保有原先個性及經濟價值的單一物或合成物 集合成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一體性的物 1 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 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 2 可由當事人意思 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 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 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 如畜群 及法律上的集合物 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 如企業 繼承人的繼承財產 公司的財產等 1 3 4 參見 编辑單一物 合成物參考文獻 编辑 1 0 1 1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頁229 吳律師 民法總則 頁6 14 2009年8月 ISBN 978 957 814 101 8 頁129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 物之分類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58 5 頁335 336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 單一物 合成物與集合物 三民書局 2008年2月 ISBN 978 957 41 5160 8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集合物 amp oldid 1786110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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