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陳涵

陳涵(1927年5月6日),廣東茂名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1992年至1997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

陳涵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27-05-06) 1927年5月6日96歲)
中國廣東省茂名县
籍贯廣東省茂名县
国籍 中華民國
学历
经历

生平 编辑

陳涵1927年5月6日生於廣東省茂名縣大德鄉。大學時期因國共內戰,參加了陸軍軍官學校,隨部隊作戰。嗣從重慶到廣州經香港,於1951年10月輾轉到臺灣。
陳涵1952年畢業於国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當年即通過全國普通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至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工作,1954年間因舉辦總統選舉,經友人介紹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新聞組幫忙,不久又回到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955年通過推事檢察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因總統府內之人找其到中華日報台南分社工作,故延至1957年6 月間始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參加司法官班第3 期之訓練,為期1 年半,於1958年12月以第4 名結業。結業後為追隨夫人而志願分發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於49年6月推檢互調,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嗣後歷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法務部刑事司司長、檢察司司長、臺灣高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1985年8月28日,任法务部常务次长。1986年10月30日,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同年,出任台湾更生保护会董事长。1989年,任台湾髙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1] 1992年5月,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同年9月兼任法务部政务次长。[1]1995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吳宅血案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依“盜匪罪”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鉴於此三人並未犯罪的證據較為有力,从1995年2月至7月,檢察總長陳涵在短短五個月內三度為全案提起非常上訴,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纪錄。三次非常上诉均被最高法院驳回。[2][3][4][5][6][7] 1997年8月,陳涵自檢察總長職務退休,改任法务部顾问、汉辉文教基金会董亊长。1998年3月至2004年5 月,获總統府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下),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305页
  2. ^ 《84年度非字第0051号》
  3. ^ 《84年度台非字第78号判决》
  4. ^ 《84年度非字第0072号》
  5. ^ 《84年度台非字第113号判决》
  6. ^ 《84年度非字第0234号》
  7. ^ 《84年度台非字第298号判决》
司法职务
前任:
石明江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992年—1997年
繼任:
盧仁發

陳涵, 1927年5月6日, 廣東茂名人, 中华民国法官, 检察官, 1992年至1997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 1927, 1927年5月6日, 96歲, 中國廣東省茂名县籍贯廣東省茂名县国籍, 中華民國学历,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1952,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期結業, 1958经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庭長, 1966, 196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長, 1967, 196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 1970, 197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 1972,. 陳涵 1927年5月6日 廣東茂名人 中华民国法官 检察官 1992年至1997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 陳涵个人资料性别男出生 1927 05 06 1927年5月6日 96歲 中國廣東省茂名县籍贯廣東省茂名县国籍 中華民國学历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1952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期結業 1958经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庭長 1966 196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長 1967 196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 1970 197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 1972 1974 司法院行政部刑事司幫辦 1976 1978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 1978 1979 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 1979 04 20 1980 06 29 一審法院檢察官 1958 一審法院推事 一審法院庭長 二審法院檢察官 二審法院推事 二審法院庭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1980 07 01 1982 03 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198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1982 1985 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1985 1992 法務部常務次長 1985 07 03 1986 07 0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1986 1989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89 12 1992 05 18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992 05 18 1997 總統府國策顧問 1998 法務部顧問 1997 漢輝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1997生平 编辑陳涵1927年5月6日生於廣東省茂名縣大德鄉 大學時期因國共內戰 參加了陸軍軍官學校 隨部隊作戰 嗣從重慶到廣州經香港 於1951年10月輾轉到臺灣 陳涵1952年畢業於国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當年即通過全國普通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至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工作 1954年間因舉辦總統選舉 經友人介紹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新聞組幫忙 不久又回到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1955年通過推事檢察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因總統府內之人找其到中華日報台南分社工作 故延至1957年6 月間始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參加司法官班第3 期之訓練 為期1 年半 於1958年12月以第4 名結業 結業後為追隨夫人而志願分發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 於49年6月推檢互調 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辦理刑事偵查 嗣後歷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 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法務部刑事司司長 檢察司司長 臺灣高雄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 1985年8月28日 任法务部常务次长 1986年10月30日 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同年 出任台湾更生保护会董事长 1989年 任台湾髙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1 1992年5月 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同年9月兼任法务部政务次长 1 1995年2月 最高法院驳回吳宅血案被告上诉 本案判决定谳 宣判蘇建和 劉秉郎 莊林勳等三人依 盜匪罪 各被判處兩個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但鉴於此三人並未犯罪的證據較為有力 从1995年2月至7月 檢察總長陳涵在短短五個月內三度為全案提起非常上訴 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纪錄 三次非常上诉均被最高法院驳回 2 3 4 5 6 7 1997年8月 陳涵自檢察總長職務退休 改任法务部顾问 汉辉文教基金会董亊长 1998年3月至2004年5 月 获總統府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 1 参考文献 编辑 1 0 1 1 1 2 1 3 刘国铭主编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下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05年 第1305页 84年度非字第0051号 84年度台非字第78号判决 84年度非字第0072号 84年度台非字第113号判决 84年度非字第0234号 84年度台非字第298号判决 司法职务前任 石明江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992年 1997年 繼任 盧仁發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陳涵 amp oldid 6297453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