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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宪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通稱《东京宪章》,是盟军駐日最高總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日本東京颁布之憲章,规定东京审判及法律程序。[1]

《东京宪章》以德國紐倫堡審判依據《纽伦堡宪章》为蓝本,规定可審判日本人于二戰所犯三类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据該憲章第6條规定,即使以自身擔任公职,或根据政府、上级命令行事,並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審判庭認爲有司法上的必要性,可適當輕判。同纽伦堡审判一样,東京審判比較接近一般法律體系中的大陸法而非海洋法;即由盟國11位法官审判,而非交由陪審團定罪。被判有罪者如若不服可向日本盟總委员会提出上訴,並保有提出證據及盤問證人為自身辯護之權力。與紐倫堡憲章的不同之處在於《東京憲章》並不是同盟國戰前協議的一部分,以及部分日本皇室成員可免因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反人类罪起訴。[2]

文獻 编辑

  1. ^ 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olters Kluwer. July 27, 1999: 32. 
  2. ^ Nuremberg Trials Final Report Appendix D: Control Council Law No. 10. [2021-12-31]. (原始内容于2011-03-05). 

东京宪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英語,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east, charter, 通稱, 是盟军駐日最高總司令道格拉斯, 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日本東京颁布之憲章, 规定东京审判及法律程序, 以德國紐倫堡審判依據, 纽伦堡宪章, 为蓝本, 规定可審判日本人于二戰所犯三类罪行, 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及反人类罪, 据該憲章第6條规定, 即使以自身擔任公职, 或根据政府, 上级命令行事, 並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如果審判庭認爲有司法上的必要性, 可適.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英語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Charter 通稱 东京宪章 是盟军駐日最高總司令道格拉斯 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日本東京颁布之憲章 规定东京审判及法律程序 1 东京宪章 以德國紐倫堡審判依據 纽伦堡宪章 为蓝本 规定可審判日本人于二戰所犯三类罪行 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及反人类罪 据該憲章第6條规定 即使以自身擔任公职 或根据政府 上级命令行事 並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如果審判庭認爲有司法上的必要性 可適當輕判 同纽伦堡审判一样 東京審判比較接近一般法律體系中的大陸法而非海洋法 即由盟國11位法官审判 而非交由陪審團定罪 被判有罪者如若不服可向日本盟總委员会提出上訴 並保有提出證據及盤問證人為自身辯護之權力 與紐倫堡憲章的不同之處在於 東京憲章 並不是同盟國戰前協議的一部分 以及部分日本皇室成員可免因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及反人类罪起訴 2 文獻 编辑 M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olters Kluwer July 27 1999 32 Nuremberg Trials Final Report Appendix D Control Council Law No 10 2021 12 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 03 05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东京宪章 amp oldid 7985785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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