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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義才

葛義才(1928年1月9日—2016年6月25日)浙江省东阳县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中国国民党党员。[1][2]

葛義才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学士照

生平 编辑

葛義才生在浙江省东阳县一个农村富裕家庭,和父亲两代均为单传。家中有田地、房舍,父亲是农民,后来从事金华火腿买卖(金华火腿产自东阳县)。葛義才自幼在家乡小学读书,该小学只有初小,没有高小。其父不舍得葛義才到城里去念高小,故出资在家乡兴办了一所小学,其父自兼校长,聘请优秀教师来校任教,让儿子葛義才在该小学念高小。葛義才高小毕业後,考入县立东阳中学。念初中一年级时,抗日战争中日军进攻东阳县,该校迁往後方,後来在山区复校。葛義才先後自县立东阳中学初、高级部毕业。[1]

民国37年(1948年),葛義才自东阳中学毕业,原本准备报考杭州上海一带的大学。但到上海时,大学招生时间已过,他想到堂伯父葛之覃正在台湾任职,便到台湾投奔。堂伯父葛之覃在台湾先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后又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葛義才因到台湾的时间关系,未能当即入大学学习,乃希望堂伯父帮其在法院谋事。依照「边远省条例」的规定,有高中毕业学历者即有资格在法院任书记官,葛義才本想让堂伯父任命自己为书记官,但堂伯父为避嫌,未安排其入法院,转而介绍他到新竹山林管理所(台湾林务局下辖单位)工作。[1]

因为堂伯父是法官,故葛義才对法律工作产生兴趣,决定以法律系为第一志愿。他报名参加了中兴法商学院、国立台湾大学的入学考试,皆获录取,其中前者是会计系,后者是法律系,他乃决定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大二时,他开始兼任家教。在校期间,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协,法学院院长先是萨孟武, 后来是戴炎辉。他上过梅仲协、刘鸿渐、林纪东蔡章麟等老师的课。[1]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後,民国44年(1955年)就业特种考试甲级一般行政组优等第4名及格,被分发到中国纺织公司任职。在通过一般行政考试后,葛義才先行去军中服预备军官役,为预备军官第四期,在陆军官校接受了六个月的军事训练。在 陆军官校结训时,与孙立人的部队一同接受蒋中正的校阅。结训后,到军法学校接受分科教育。民国45年(1956年)军法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等一名及格,获得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处长李元簇召见。稍後,民国45年(1956年)司法人员特种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中等第2名及格。通过此次考试者,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该期本来为期1年,后来延长至1年半,这是谷凤翔部长的决定。起初,葛義才是「带薪受训」,在中国纺织公司领取薪水,但因延长训练半年,中国纺织公司认为他结训后恐怕要出任法官,不会再回中国纺织公司工作,於是告知其不再支薪,已發的薪水不再收回。在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葛義才先后上过刘鸿渐、王伯琦以及所长石志泉等老师的课。葛義才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第1名的成绩结业,被分发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任候补推事。[1][2]

民国47年(1958年)12月至民国49年(1960年)8月,葛義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原本候补推事在学习期满后,将补实担任法官。但谷凤翔部长提出「审检互调」、「上下交流」,在葛義才等人当候补推事一年半后,谷凤翔部长将他们调出当检察官。由于当时「重推轻检」,故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在台北的同学全体去找谷凤翔交涉,由葛義才代表讲话,谷凤翔则劝说他们接受,称是因为一些老检察官希望出任推事。葛義才当时要和一位女检察官对调,但这位女检察官不想任推事,故迟未报到。不久,谷凤翔部长卸任,郑彦棻接任部长,女检察官便联络葛義才上呈郑彦棻部长,希望免去他们职务互调之命令。但郑彦棻部长未批准,他们仍然互调。由此葛義才在民国49年(1960年)8月至民国50年(1961年)4月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1][2]

民国50年(1961年)4月至民国53年(1964年)5月,葛義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民国53年(1964年)5月至民国54年(1965年)2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调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办事。民国54年(1965年)2月至民国55年(1966年)3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长。民国55年(1966年)3月至民国56年(1967年)9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民国56年(1967年)9月至民国62年(1973年)8月,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民国62年(1973年)8月至民国64年(1975年)7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简任推事兼庭长。民国64年(1975年)7月至民国69年(1980年)7月,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兼庭长。民国68年(1979年)保举最优人员,奉颁荣誉纪念章。[1][2]

民国69年(1980年)7月至民国72年(1983年)12月,葛義才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这一任职是司法院副院长洪寿南向院长黄少谷推荐的结果。在第一厅厅长任内,葛義才曾考察日本韩国等地,这是葛義才第一次出国。民国72年(1983年)12月至民国75年(1986年)12月,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民国75年(1986年)12月至民国76年(1987年)5月,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院长。

民国76年(1987年)5月至民国78年(1989年)3月,葛義才任司法院副秘书长。这是在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长期间,由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推荐而任职。民国78年(1989年)3月至民国79年(1990年)3月,葛義才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长。民国79年(1990年)3月至9月,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长。民国79年(1990年)9月至民国82年(1993年)2月,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他还曾任东海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法部司法官训练所讲座,司法官特考典试委员。民国82年(1993年)2月,因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调任最高法院院长,葛義才遂接任司法院秘书长。[1][2]

民国82年(1993年)10月至民国85年(1996年)10月,葛義才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并兼代司法院秘书长职务至1994年获准辞去兼代职务。兼代司法院秘书长是因司法院院长林洋港即将参选总统,可能很快便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不便另行起用新秘书长。1994年林洋港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后,葛義才方卸任司法院秘书长。民国82年(1993年)起,出任公证学会理事长。民国85年(1996年)10月至民国86年(1997年)12月,葛義才出任最高法院院长,民国86年(1997年)12月届龄申请退休。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重视清理积案,落实 「限量分案」、「保密分案」等等。民国86年(1997年),获颁司法功绩奖章。[1][2]

著作 编辑

  • 葛义才,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之运作与改进之探讨,法律评论61卷1、2期(总1315期),1995年2月,页2-6。
  • 葛义才,非讼事件法论,葛义才发行,三民书局总经销,1993 年初版,四次再版、2004 年新增修版,完成新法版本。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葛義才先生訪談紀錄,载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台湾法界耆宿口述历史(第二辑),司法院,第147-172页
  2. ^ 2.0 2.1 2.2 2.3 2.4 2.5 葛义才,华夏经纬网,2003-07-08. [2013-07-09]. (原始内容于2020-08-07). 
司法职务
前任:
王甲乙
最高法院院長
1996年10月—1997年12月
繼任:
林明德
政府职务
前任: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1993年10月—1996年10月
繼任:

葛義才, 1928年1月9日, 2016年6月25日, 浙江省东阳县人, 中华民国法官, 检察官, 中国国民党党员, 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学士照生平, 编辑生在浙江省东阳县一个农村富裕家庭, 和父亲两代均为单传, 家中有田地, 房舍, 父亲是农民, 后来从事金华火腿买卖, 金华火腿产自东阳县, 自幼在家乡小学读书, 该小学只有初小, 没有高小, 其父不舍得到城里去念高小, 故出资在家乡兴办了一所小学, 其父自兼校长, 聘请优秀教师来校任教, 让儿子在该小学念高小, 高小毕业後, 考入县立东阳中学, 念初中一年级. 葛義才 1928年1月9日 2016年6月25日 浙江省东阳县人 中华民国法官 检察官 中国国民党党员 1 2 葛義才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学士照生平 编辑葛義才生在浙江省东阳县一个农村富裕家庭 和父亲两代均为单传 家中有田地 房舍 父亲是农民 后来从事金华火腿买卖 金华火腿产自东阳县 葛義才自幼在家乡小学读书 该小学只有初小 没有高小 其父不舍得葛義才到城里去念高小 故出资在家乡兴办了一所小学 其父自兼校长 聘请优秀教师来校任教 让儿子葛義才在该小学念高小 葛義才高小毕业後 考入县立东阳中学 念初中一年级时 抗日战争中日军进攻东阳县 该校迁往後方 後来在山区复校 葛義才先後自县立东阳中学初 高级部毕业 1 民国37年 1948年 葛義才自东阳中学毕业 原本准备报考杭州 上海一带的大学 但到上海时 大学招生时间已过 他想到堂伯父葛之覃正在台湾任职 便到台湾投奔 堂伯父葛之覃在台湾先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后又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葛義才因到台湾的时间关系 未能当即入大学学习 乃希望堂伯父帮其在法院谋事 依照 边远省条例 的规定 有高中毕业学历者即有资格在法院任书记官 葛義才本想让堂伯父任命自己为书记官 但堂伯父为避嫌 未安排其入法院 转而介绍他到新竹山林管理所 台湾林务局下辖单位 工作 1 因为堂伯父是法官 故葛義才对法律工作产生兴趣 决定以法律系为第一志愿 他报名参加了中兴法商学院 国立台湾大学的入学考试 皆获录取 其中前者是会计系 后者是法律系 他乃决定入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 大二时 他开始兼任家教 在校期间 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协 法学院院长先是萨孟武 后来是戴炎辉 他上过梅仲协 刘鸿渐 林纪东 蔡章麟等老师的课 1 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後 民国44年 1955年 就业特种考试甲级一般行政组优等第4名及格 被分发到中国纺织公司任职 在通过一般行政考试后 葛義才先行去军中服预备军官役 为预备军官第四期 在陆军官校接受了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在 陆军官校结训时 与孙立人的部队一同接受蒋中正的校阅 结训后 到军法学校接受分科教育 民国45年 1956年 军法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等一名及格 获得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处长李元簇召见 稍後 民国45年 1956年 司法人员特种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中等第2名及格 通过此次考试者 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 该期本来为期1年 后来延长至1年半 这是谷凤翔部长的决定 起初 葛義才是 带薪受训 在中国纺织公司领取薪水 但因延长训练半年 中国纺织公司认为他结训后恐怕要出任法官 不会再回中国纺织公司工作 於是告知其不再支薪 已發的薪水不再收回 在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 葛義才先后上过刘鸿渐 王伯琦以及所长石志泉等老师的课 葛義才以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第1名的成绩结业 被分发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任候补推事 1 2 民国47年 1958年 12月至民国49年 1960年 8月 葛義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候补推事 原本候补推事在学习期满后 将补实担任法官 但谷凤翔部长提出 审检互调 上下交流 在葛義才等人当候补推事一年半后 谷凤翔部长将他们调出当检察官 由于当时 重推轻检 故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在台北的同学全体去找谷凤翔交涉 由葛義才代表讲话 谷凤翔则劝说他们接受 称是因为一些老检察官希望出任推事 葛義才当时要和一位女检察官对调 但这位女检察官不想任推事 故迟未报到 不久 谷凤翔部长卸任 郑彦棻接任部长 女检察官便联络葛義才上呈郑彦棻部长 希望免去他们职务互调之命令 但郑彦棻部长未批准 他们仍然互调 由此葛義才在民国49年 1960年 8月至民国50年 1961年 4月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 1 2 民国50年 1961年 4月至民国53年 1964年 5月 葛義才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推事 民国53年 1964年 5月至民国54年 1965年 2月 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 调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办事 民国54年 1965年 2月至民国55年 1966年 3月 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长 民国55年 1966年 3月至民国56年 1967年 9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 民国56年 1967年 9月至民国62年 1973年 8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 民国62年 1973年 8月至民国64年 1975年 7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简任推事兼庭长 民国64年 1975年 7月至民国69年 1980年 7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推事兼庭长 民国68年 1979年 保举最优人员 奉颁荣誉纪念章 1 2 民国69年 1980年 7月至民国72年 1983年 12月 葛義才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 这一任职是司法院副院长洪寿南向院长黄少谷推荐的结果 在第一厅厅长任内 葛義才曾考察日本 韩国等地 这是葛義才第一次出国 民国72年 1983年 12月至民国75年 1986年 12月 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 民国75年 1986年 12月至民国76年 1987年 5月 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院长 民国76年 1987年 5月至民国78年 1989年 3月 葛義才任司法院副秘书长 这是在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长期间 由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推荐而任职 民国78年 1989年 3月至民国79年 1990年 3月 葛義才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长 民国79年 1990年 3月至9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长 民国79年 1990年 9月至民国82年 1993年 2月 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他还曾任东海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 法部司法官训练所讲座 司法官特考典试委员 民国82年 1993年 2月 因司法院秘书长王甲乙调任最高法院院长 葛義才遂接任司法院秘书长 1 2 民国82年 1993年 10月至民国85年 1996年 10月 葛義才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并兼代司法院秘书长职务至1994年获准辞去兼代职务 兼代司法院秘书长是因司法院院长林洋港即将参选总统 可能很快便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 不便另行起用新秘书长 1994年林洋港辞去司法院院长职务后 葛義才方卸任司法院秘书长 民国82年 1993年 起 出任公证学会理事长 民国85年 1996年 10月至民国86年 1997年 12月 葛義才出任最高法院院长 民国86年 1997年 12月届龄申请退休 在最高法院院长任内 重视清理积案 落实 限量分案 保密分案 等等 民国86年 1997年 获颁司法功绩奖章 1 2 著作 编辑葛义才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之运作与改进之探讨 法律评论61卷1 2期 总1315期 1995年2月 页2 6 葛义才 非讼事件法论 葛义才发行 三民书局总经销 1993 年初版 四次再版 2004 年新增修版 完成新法版本 参考文献 编辑维基共享资源上的相关多媒体资源 葛義才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葛義才先生訪談紀錄 载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编著 台湾法界耆宿口述历史 第二辑 司法院 第147 172页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葛义才 华夏经纬网 2003 07 08 2013 07 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08 07 司法职务前任 王甲乙 最高法院院長1996年10月 1997年12月 繼任 林明德政府职务前任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93年10月 1996年10月 繼任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葛義才 amp oldid 7636214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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