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市镇列表
荷兰所有的省份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均为市镇(荷蘭語:gemeente)。截至2023年1月,荷蘭本土共有342個市镇,另外於荷蘭加勒比區尚有3個「特別市」(正式名稱為公共實體,openbaar lichaam)。市镇是其所屬省份的下一級行政區劃,意即市镇是荷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荷蘭中央政府將職權下放給市镇,並由市議會(每四年進行一次選舉)治理。荷蘭政府後陸續推行市的合併,大幅減少了市镇的數量,目前大約是自十九世紀中期行政區劃劃定以來的三分之一。市镇又可因行政或統計的需求,被非正式地劃分為「社區」(wijk)和「鄰里」(buurt)等地區。
至2021年1月,荷蘭面積最小的的市鎮是韦斯特福特,面積為7.03 km2(2.71 sq mi),最大的西南菲士蘭面積為523.01 km2(201.94 sq mi)。斯希蒙尼克奥赫則是人口最少和密度最低的市鎮,人口數947;人口密度為 23/km2(60/sq mi),也是目前荷蘭唯一人口低於千人的市鎮。阿姆斯特丹擁有872,757位居民,居人口數之冠,而海牙則是人口最稠密的市鎮,其人口密度為 6,620/km2(17,100/sq mi)。
市镇的地位 编辑
市镇是荷蘭的第二級行政區劃,也是荷蘭的第三層公共行政單位,次於中央政府和省分[1][2]。荷蘭是地方分權的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擁有所有政治權力,並依法將職權下放給下級政府[3]。各級政府經由制定工作協議,給予市镇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市镇是最貼近人民的政府層級[1],所負責的公共服務業務十分廣泛,包括土地使用規劃、公營住宅、地區道路的管理與維護、廢棄物管理以及社會保障[4]。2010年荷屬安的列斯解體後,形成了三個特別市(正式名稱為公共實體),合稱荷蘭加勒比區,並不隸屬於任何省分[5]。
市镇是由市長與市政委員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college van burgemeester en wethouders,簡稱college van B&W或B&W),以及市議會(Gemeenteraad,簡稱GR)共同治理。特別市的市議會則被稱為島議會(eilandsraad)。市議會每四年選舉一次[6],市議會的成員數依所屬市的規模不等,少至九名,多至四十五名成員[7]。市議會是市的最高行政機構,負責領導公共政策的走向。執行委員會由市長(burgemeester)和數名市政委員(wethouder)組成,握有市镇的執行權,負責執行政策的立法。市長六年一任,由中央政府指派,而市政委員則是由市議會選舉出來[8]。市長除了負責維護市的公共秩序,在緊急危難時負有指揮權之外,其餘的治理任務可自由分配給市長和市政委員,因此具體的工作分配也因市而異[5][9][10]。
荷蘭在地籍建立後,1832年第一次畫出正式的市镇邊界。1851年荷蘭首相托爾貝克編訂《市镇法》,許多規模較小的市镇被迫併入鄰近規模較大的市镇,或數個小市镇合併為一個新的市镇。市镇的合併又以單一省分內的多個市一次性合併為主,因此市政邊界重繪主要落在這些區域裡[11][12][13]。市镇的數量由1850年的1209個,到了2000年銳減為537個;截至2021年 [update],荷蘭共有352個市镇。最初市镇的合併皆是由中央政府推動,直到二十世紀晚期隨著政策轉變,地方的支持成為合併推動的重要動力,而主因是一般認為合併後市镇的治理能更有效率[13][14]。
根據舊版《市镇法》,市镇擁有組織並下放職權給次級政府的自治權,但為了簡化政府的科層,這項權力在2013年的《市政法》修正案生效後被終止[15]。只有阿姆斯特丹(轄下的行政區稱為 stadsdeel)[16]和鹿特丹(轄下的行政區稱為 deelgemeente)[17]仍被正式劃分為數個「行政區」(stadsdeel)。部分人口較多的市鎮如:海牙[18]、阿尔梅勒[19]、布雷达、埃因霍温[20]、恩斯赫德、格羅寧根[21]、奈梅亨[22]和乌得勒支也下轄有「行政區」,但是不具有法定次級市政機構的地位。為了方便市政和荷蘭中央統計局數據收集,所有市镇都再被劃分為「社區」(wijk)和「鄰里」(buurt)[23],但社區和鄰里都不具有正式地位。截至2017年 [update],整個荷蘭被劃分為3,070個社區以及13,208個鄰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