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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茶法史

中國自唐代以來便設置關於的法律,由於茶在貿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潤,宋、元、明、清皆实行茶叶专卖制度

唐朝茶法 编辑

唐代針對茶葉課稅之議始于赵赞唐德宗贞元九年,張滂奏立稅茶,官府开始征收茶税。[1]

大中六年(852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茶法”12条,严禁私贩茶葉,“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2]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宰相王涯奏请榷茶,又兼榷茶使,下令民间所種植的茶树全部移入官办茶场,此舉受到朝野極大之反彈。不久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杀。令孤楚继任榷茶使,立即停止榷茶,恢复舊制。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國 编辑

契丹王多次遣使到南唐,用羊、马等牲畜换取茶、药[3]

宋朝茶法 编辑

宋朝的茶税經過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税法,接續有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至蔡京時確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購買茶引,自行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在应天府常州府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贩茶许可证)所,并立茶法:

  • 茶商必须有官府发给的茶引,茶引和茶货不得分离,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
  • 犯私茶与犯私盐同罪。
  • 茶商必须向产茶州府批验所申报买入茶的斤数,依法缴纳税款,购买茶引。茶商贩卖茶货完毕,必须到所在地官府上缴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缴再用,当私茶论处。
  • 茶园主如果卖茶给无茶引商贩,初犯鞭打30,所得银两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银两加倍充公。
  • 茶商到一地贩茶,务必到批验所检查,如无茶引或夹带,连人带茶抓送官府;如无夹带,批验所将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发还放行。
  • 伪造茶引者处死,没收财产;举报者赏银20两。

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4]

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南宋時继续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 编辑

根据《元史·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杖六十;转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号,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或引不随茶货者,按私茶论处、。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茶园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 编辑

根据《明史·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每百斤茶,交钱二百。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凡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论死罪。

洪武初,定茶税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税务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户部在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各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马。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余斤,四川一百万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设茶马司,推行茶马法,西部诸部落,无不以马换茶。

清朝茶法 编辑

康熙四年(1665年)云南西部设立北胜州茶马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废止。乾隆年间,改茶引法为引岸法,茶商必須到指定的地點(口岸)销售或易货,加強監視。

注釋 编辑

  1. ^ 旧唐书·食货志下》載:“……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
  2. ^ 《新唐书·食货志》
  3. ^ 陆游《南唐书·契丹传》
  4. ^ 《宋史·食货志·茶上》

参考 编辑

中國茶法史, 中國自唐代以來便設置關於茶的法律, 由於茶在貿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潤, 清皆实行茶叶专卖制度, 目录, 唐朝茶法, 五代十國, 宋朝茶法, 元朝茶法, 明朝茶法, 清朝茶法, 注釋, 参考唐朝茶法, 编辑唐代針對茶葉課稅之議始于赵赞, 唐德宗贞元九年, 張滂奏立稅茶, 官府开始征收茶税, 大中六年, 852年, 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 茶法, 12条, 严禁私贩茶葉, 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 皆处死, 文宗太和九年, 835年, 宰相王涯奏请榷茶, 又兼榷茶使, 下令民间所種植的茶树全部. 中國自唐代以來便設置關於茶的法律 由於茶在貿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潤 宋 元 明 清皆实行茶叶专卖制度 目录 1 唐朝茶法 2 五代十國 3 宋朝茶法 4 元朝茶法 5 明朝茶法 6 清朝茶法 7 注釋 8 参考唐朝茶法 编辑唐代針對茶葉課稅之議始于赵赞 唐德宗贞元九年 張滂奏立稅茶 官府开始征收茶税 1 大中六年 852年 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 茶法 12条 严禁私贩茶葉 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 皆处死 2 文宗太和九年 835年 宰相王涯奏请榷茶 又兼榷茶使 下令民间所種植的茶树全部移入官办茶场 此舉受到朝野極大之反彈 不久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杀 令孤楚继任榷茶使 立即停止榷茶 恢复舊制 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國 编辑契丹王多次遣使到南唐 用羊 马等牲畜换取茶 药 3 宋朝茶法 编辑宋朝的茶税經過多次改革 早期有三税法 接續有四税法 贴射法 见钱法等 至蔡京時確立了茶引制度 由茶商自行購買茶引 自行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 在应天府 常州府和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 贩茶许可证 所 并立茶法 茶商必须有官府发给的茶引 茶引和茶货不得分离 有茶无茶引 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 按私茶论处 犯私茶与犯私盐同罪 茶商必须向产茶州府批验所申报买入茶的斤数 依法缴纳税款 购买茶引 茶商贩卖茶货完毕 必须到所在地官府上缴茶引 如收藏茶引不上缴再用 当私茶论处 茶园主如果卖茶给无茶引商贩 初犯鞭打30 所得银两充公 再犯鞭打60 所得银两加倍充公 茶商到一地贩茶 务必到批验所检查 如无茶引或夹带 连人带茶抓送官府 如无夹带 批验所将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 发还放行 伪造茶引者处死 没收财产 举报者赏银20两 真宗乾兴元年 1022年 置榷茶务 诸州民有茶 除折税钱外 官悉市之 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 官给券 就榷务以茶偿之 4 崇宁元年 1102年 蔡京提出恢复茶榷 谓宜荆湖 江淮 两浙 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 勿复民科 南宋時继续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 编辑根据 元史 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 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 杖六十 转用茶引 或改抹茶引字号 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 或引不随茶货者 按私茶论处 但犯私茶 杖七十 茶一半没官 一半付告人充赏 茶园犯者 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 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 以致有私茶生发 罪及官吏 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 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 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 编辑根据 明史 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 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 向官府交钱购买 茶引 每百斤茶 交钱二百 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 凡茶引不相当 即为私茶 凡犯私茶者 与私盐同罪 有茶无茶引 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 按私茶论处 人得捕送官府 私茶出境 论死罪 洪武初 定茶税令 凡卖茶之地 令宣课司 税务司 三十取一 洪武四年 户部在陕西汉中 金州 石泉 汉阴 平利 西乡各县 茶园四十五顷 茶八十六万馀株 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 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 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 无主茶园 令军士采茶 十取其八 以易番马 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 定税额 陕西二万六千余斤 四川一百万斤 又在秦 洮 河 雅各州设茶马司 推行茶马法 西部诸部落 无不以马换茶 清朝茶法 编辑康熙四年 1665年 云南西部设立北胜州茶马市 康熙四十四年 1705年 废止 乾隆年间 改茶引法为引岸法 茶商必須到指定的地點 口岸 销售或易货 加強監視 注釋 编辑 旧唐书 食货志下 載 初税茶 先是 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 伏以去岁水灾 诏令减税 今之国用 须有供储 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 委所有三等时佑 每十税一 充所放两税 其明年以后所得税 外贮之 若诸州遭水旱 赋税不办 以次代之 诏可之 仍委滂具处置条奏 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 然税无虚岁 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 新唐书 食货志 陆游 南唐书 契丹传 宋史 食货志 茶上 参考 编辑 元史 食货 明史 食货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中國茶法史 amp oldid 7269252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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