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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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六年,卒,年四十六。」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其後子貽孫上言,詔復舊官。貽孫官至主客員外郎。」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有集二十卷、《邕管記》三卷。」
- ^ 《宋史‧卷二百零四‧志第一百五十七‧藝文三》:「范旻《邕管雜記》三卷。」
- ^ 《直齋書錄解題卷八‧譜牒類‧目錄類‧地理類》:「《邕管雜記》一卷,庫部員外郎范旻撰。旻,國初宰相質之子。嶺南初平,旻知邕州,兼轉運使。」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旻字貴參,十歲能屬文。以父任右千牛備身、太子司議郎,累遷著作佐郎。宋初,為度支員外郎、判大理正事,俄知開封縣。」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嶺南平,遷知邕州兼水陸轉運使。」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奏劉鋹時白配民物十數事,辛巳,悉命除之。」
-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奏劉鋹時白配民物十數事,辛巳,悉命除之。」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俗好淫祀,輕醫藥,重鬼旻神,下令禁之。且割己奉市藥以給病者,愈者千計,復以方書刻石置廳壁,民感化之。」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邕州俗重祠祭,被病者不敢治療,但益殺雞豚,徼福於淫昏之鬼。范旻下令禁止,出俸錢市藥物,親為和合,民有言病者給之。獲痊愈者千計,乃以方書刻石龕置廳壁,部內化之。」
-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邕州俗尚淫祀,被病者不敢治療,但益殺雞豚,徼福於淫昏之鬼。旻下令禁止,出俸錢,市藥物,親為和合,民有病則給之,獲愈者千計。」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會南漢知廣州官鄧存忠劫土人二萬眾,攻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親戰,矢集於胸,猶激勵將卒殊死戰,賊遂少卻。病創日篤,堅壁固守,遣使十五輩求援。廣州救兵至,圍解,賜璽書獎之。旻病甚,詔令有司以肩輿載歸闕下。疾愈,通判鎮州,有能聲,賜錢二百萬,遷庫部員外郎。」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二》:「會偽漢所署知州、宦官鄧存忠劫土人二萬觽,攻圍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與戰,矢集於胸,猶力疾督戰,賊遂小卻。旻創甚,乃堅固守,遣使間道求援於廣州,前後十五輩始得達。援兵至,圍解,旻疾未平。詔令肩輿歸闕,所過僦丁夫,官給其直。旻,質之子也。(尹崇珂傳乃云容州都指揮使鄧存忠,今從旻本傳。)。」
- ^ 《續資治通鑑‧第七卷》:「會南漢所置知州鄧存忠劫土人二萬眾,攻圍州城七十餘日,旻屢出與戰,矢集於胸,猶力疾督戰,賊遂小卻。旻創甚,乃堅壁固守,遣使間道求援于廣州,前後十五輩始得達。援兵至,圍解。旻疾未平,詔令肩輿歸闕,所過僦丁夫,官給其直。旻,質之子也。」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開寶九年,知淮南轉運事。太祖謂旻曰:「朕今委卿以方面之重,凡除民隱、急軍須之務,悉以便宜從事,無庸一一中履也。」歲運米百餘萬石給京師,當時稱有心計。」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七》:「開寶九年九月,丁卯,以庫部員外郎范旻勾當淮南諸州并淮北徐、海、沂等州水陸計度轉運公事。上謂旻曰:「朕委卿以方面,凡除去民隱,漕輦軍儲,悉許便宜從事,不用一一中覆也。且聞卿素貧,苟有所須,但那官錢用之。」旻歲運米百餘萬石給京師,當時稱有心計。」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太平興國初,召為水部郎中。錢俶獻地,以旻為考功郎中,權知兩浙諸州軍事。」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太平興國三年五月,命考功郎中范旻權知兩浙諸州事。」
-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太平興國三年五月,丙戌,命考功郎中范旻權知兩浙諸州事。」
- ^ 《宋史紀事本末‧卷十一‧吳越歸地》:「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以范旻權知兩浙諸州、軍事。」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旻初自淮南歸朝,上謂曰:「江、淮之間,輦運相繼,實我倉廩,卿之功也。」旻曰:「唐貞元中,淮南歲輸米才十萬石,今每歲輦運倍於貞元。」上曰:「知爾勸績。」將用為翰林學士,盧多遜言杭州初復,非旻不可治。上乃謂旻曰:「卿且為朕行,即當召卿矣。」。」
-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旻初自淮南歸朝,帝謂曰:“江淮之間,輦運相繼,卿之功也。”將用為翰林學士,盧多遜言杭州初複,非旻不可治,帝乃謂旻曰:“卿且為朕行,即當召卿矣。”。」
-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六月,丙辰,詔兩浙發淮海王俶緦麻以上親及所管官吏悉歸闕,凡舟千四百艘,所過以兵護送之。於是俶子惟治悉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知杭州范旻。」
- ^ 《宋史‧卷四百八十‧世家三‧吳越錢氏》:「太平興國三年,俶再入覲,又權國事。一夕廄中火,惟治率兵臨高下視,令親信十數輩仗劍申令,敢後顧者斬,頃之火息。妻族有隸帳下者恃親犯法,惟治命杖背於府門。俶既納土,朝廷命考功郎中范旻知杭州,惟治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旻,與其弟惟渲、惟灝歸朝。」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太平興國三年八月,初,淮海王俶入朝,命其子鎮國節度使惟治權知吳越國事。一夕廄中火,惟治率兵臨高下視,令親信十數輩,仗劍申令敢後顧者斬,頃之火息。妻族有隸帳下者恃親犯法,惟治命杖背於府門。於是惟治悉奉兵民圖籍、帑廩管籥授知杭州范旻,與其弟惟演、惟灝等皆赴闕。」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旻上言:「俶在國日,徭賦繁苛,凡薪粒、蔬果、箕帚之屬悉收算。欲盡釋不取,以蠲其弊。」從之。」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九》:「錢氏據兩浙逾八十年,外厚貢獻,內事奢僭,地狹民觽,賦斂苛暴,雞魚卵菜,纖悉收取,斗升之逋,罪至鞭背。每笞一人,則諸案吏人各持其簿列于庭,先唱一簿,以所負多少量為笞數,笞已,次吏復唱而笞之,盡諸簿乃止,少者猶笞數十,多者至五百餘。訖于國除,民苦其政。旻既至,悉條奏,請蠲除之,詔從其請。」
- ^ 《續資治通鑑‧第九卷》:「錢氏據兩浙逾八十年,外厚貢獻,內事奢僭,地狹民眾,賦斂苛暴,雞魚卵菜,纖悉收取,鬥升之逋,罪至鞭背,少者數十,多者至五百餘,訖于國除,民苦其政。旻即至,悉條奏,請蠲除之,詔從其請。」
- ^ 《宋史紀事本末‧卷十一‧吳越歸地》:「旻上言“俶在國日,徭賦繁苛,乞盡蠲其弊”從之。」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太平興國四年四月,考功郎中范旻上書,愿從征太原召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事。」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車駕征晉陽,上書求從,召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副使,判行在三司,又兼吏部選事。師還,加給事中。」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太宗時領京尹,數召與語,頗器重之。」
- ^ 《宋史‧卷二百四十九‧列傳第八‧范質傳》:「坐受人請求擅市竹木入官,為王仁贍所發,貶房州司戶。語在《仁贍傳》。量移唐州。」
- ^ 《續資治通鑑‧第十卷》:「太平興國五年八月,甲戌,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密奏:“近臣、戚裡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矯制免算;既至,厚結執事者,悉官市之,倍取其直。”帝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為市竹木入官,端為秦王府親吏喬璉請托執事者。己醜,貶旻房州,載歸州,端商州,皆為司戶參軍。」
-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一》:「太平興國五年八月,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贍密奏:「近臣、戚裡多遣親信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稱制免算。既至,厚結執事者,悉官市之,多取其直。」上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載,未見。)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貴市竹木入官。端為秦王府親吏喬璉請託執事者。己丑,貶旻房州,載歸州,端商州,皆為司戶參軍。」
- ^ 《宋史‧卷二百五十七‧列傳第十六‧王仁贍傳》:「太平興國五年,仁贍廉得近臣戚裏遣人市竹木秦、隴間,聯巨筏至京師,所過關渡,矯稱製免算;既至,厚結有司,悉官市之,倍收其直。仁贍密奏之,帝怒,以三司副使范旻、戶部判官杜載、開封府判官呂端屬吏。旻、載具伏罔上為市竹木入官;端為秦府親吏喬璉請托執事者。貶旻為房州司戶,載均州司戶,端商州司戶。」
- ^ 《宋史‧卷二百七十‧列傳第二十九‧李符傳》:「太平興國初,遷駕部,轉祠部郎中,知廣州兼轉運使。二年,符圖海外諸城及嶺外花木各一以獻。在任有善政,民為立生祠。五年,召為右諫議大夫、判吏部銓兼大理寺理。三司副使范旻得罪,以符代之。賜白金三千兩。車駕幸大名,領行在三司。未幾,坐與官屬競課最,罷職守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