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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永住者

特別永住者(日语:特別永住者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ūsha),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臺灣朝鲜半岛)居民而擁有日本國籍,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因條約失去日本國籍,但繼續居留日本而获得特别永久居留权的日本居民。

历史 编辑

根據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 在 1945 年佔領初期發布的法令,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原則上是「解放人民」,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1]。1947 年,日本政府发布《外國人登錄令》,明定臺灣人與朝鮮人為外國人[1]

1952 年,同盟國与日本签订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1]。同日,日本政府发布《125号法》,即《外國人登錄法》,以及《126号法》,處理舊殖民地人民的國籍問題[1]

《126号法》规定,在舊金山和約最初生效日脫離日本國籍者,且從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持續居留本國的朝鮮人、臺灣人(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本國出生者),不適用出入國管理令第22條之2第1項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制定並得以確定其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之前,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資格之下, 持續在本國居留[1]。適用這項辦法的朝鮮人,臺灣人一般被稱為「法126適用者」,其子女也适用该法取得在留资格[1]。在此期间,法126適用者与其他外国人一样,要隨身攜帶外國人登錄證,還要在登錄文件上按捺指紋,离开日本后再入國有可能接受审查[1]

二戰後的幾年國籍選擇期間內,已經移居日本的朝鮮人居民(即在日朝鮮人)獲許自動成為日本公民。但許多人由於日本人反韓偏見而猶豫,或因為年紀過小,沒有申辦歸化日本籍,又因為朝鲜战争而沒有回去母國。1952年《舊金山條約》生效後,日本解除了與殖民地事務的一切法律聯繫,他們沒有獲得母國國籍,同時失去日本國籍,成為了滯留日本的無國籍民。

在1965年簽訂《韩日基本条约》之後,這些日本長大的在日朝鮮人,獲得了特別永住者身份的折衷辦法,[2]身份認同與日本人基本沒有差異,但在從事公務員等行業時有限制。根据《日韓法的地位協定》,擁有大韓民國籍的在日朝鮮人法126適用者,從1966年1月起5年之內,只要向出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即可獲准「協定永住」。對於協定永住者,日本政府給予較多的保障,例如,一般外國人如果被處一年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強制遣返,但是協定永住者除非觸犯七年以上重刑者,不會輕易被強制遣返[1]

台湾人及不愿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朝鲜人,则没有类似《日韓法的地位協定》中的保证。此类人士继续适用《法126》,直到 1991 年日本修改外國人管理法令。特别永驻权的身份由《关于因与日本和平条约而丧失日本国籍人士的移民管理特例法》(「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に基づき 日本の国籍を離脱した者等の出入国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规定,法律于1991年11月1日生效。

概况 编辑

截止到2022年,日本有約29萬名特別永住者[3]

另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何義麟. "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師大臺灣史學報 7 (2014): 47-75.
  2. ^ 特別永住者とは誰のこと? 特別永住者制度の歴史と「権利」化を求める声. KoreaWorldTimes. 2020-08-28 [2020-09-16]. (原始内容于2021-01-26) (日语). 
  3.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 Retrieved 5 July 2023

參考 编辑

  • Suzuki, Kazuko Columbia University : Koreans in Japan (Zainichi Koreans) Retrieved June 23, 2016

特別永住者, 日语, 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ūsha, 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 臺灣, 朝鲜半岛, 居民而擁有日本國籍,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因條約失去日本國籍, 但繼續居留日本而获得特别永久居留权的日本居民, 目录, 历史, 概况, 另見, 注释, 參考历史, 编辑根據驻日盟军总司令部, 1945, 年佔領初期發布的法令, 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原則上是, 解放人民, 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 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 1947, 日本政府发布, 外國人登錄令, 明定臺灣人與朝鮮人為外. 特別永住者 日语 特別永住者 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usha 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 臺灣 朝鲜半岛 居民而擁有日本國籍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因條約失去日本國籍 但繼續居留日本而获得特别永久居留权的日本居民 目录 1 历史 2 概况 3 另見 4 注释 5 參考历史 编辑根據驻日盟军总司令部 GHQ 在 1945 年佔領初期發布的法令 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原則上是 解放人民 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 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 1 1947 年 日本政府发布 外國人登錄令 明定臺灣人與朝鮮人為外國人 1 1952 年 同盟國与日本签订的舊金山和約生效 日本恢復國家主權 1 同日 日本政府发布 125号法 即 外國人登錄法 以及 126号法 處理舊殖民地人民的國籍問題 1 126号法 规定 在舊金山和約最初生效日脫離日本國籍者 且從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持續居留本國的朝鮮人 臺灣人 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本國出生者 不適用出入國管理令第22條之2第1項之規定 在相關法律制定並得以確定其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之前 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資格之下 持續在本國居留 1 適用這項辦法的朝鮮人 臺灣人一般被稱為 法126適用者 其子女也适用该法取得在留资格 1 在此期间 法126適用者与其他外国人一样 要隨身攜帶外國人登錄證 還要在登錄文件上按捺指紋 离开日本后再入國有可能接受审查 1 二戰後的幾年國籍選擇期間內 已經移居日本的朝鮮人居民 即在日朝鮮人 獲許自動成為日本公民 但許多人由於日本人的反韓偏見而猶豫 或因為年紀過小 沒有申辦歸化日本籍 又因為朝鲜战争而沒有回去母國 1952年 舊金山條約 生效後 日本解除了與殖民地事務的一切法律聯繫 他們沒有獲得母國國籍 同時失去日本國籍 成為了滯留日本的無國籍民 在1965年簽訂 韩日基本条约 之後 這些日本長大的在日朝鮮人 獲得了特別永住者身份的折衷辦法 2 身份認同與日本人基本沒有差異 但在從事公務員等行業時有限制 根据 日韓法的地位協定 擁有大韓民國籍的在日朝鮮人法126適用者 從1966年1月起5年之內 只要向出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 即可獲准 協定永住 對於協定永住者 日本政府給予較多的保障 例如 一般外國人如果被處一年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強制遣返 但是協定永住者除非觸犯七年以上重刑者 不會輕易被強制遣返 1 台湾人及不愿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朝鲜人 则没有类似 日韓法的地位協定 中的保证 此类人士继续适用 法126 直到 1991 年日本修改外國人管理法令 特别永驻权的身份由 关于因与日本和平条约而丧失日本国籍人士的移民管理特例法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に基づき 日本の国籍を離脱した者等の出入国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 规定 法律于1991年11月1日生效 概况 编辑截止到2022年 日本有約29萬名特別永住者 3 另見 编辑永久居留權 部落民 爱沙尼亚外国人护照 非公民 與特別永住者相似的愛沙尼亞與拉脫維亞國籍政策 但該等人士可分別獲發當地旅行證件 注释 编辑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何義麟 戰後在日臺灣人的國籍轉換與居留問題 師大臺灣史學報 7 2014 47 75 特別永住者とは誰のこと 特別永住者制度の歴史と 権利 化を求める声 KoreaWorldTimes 2020 08 28 2020 09 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1 26 日语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 Retrieved 5 July 2023參考 编辑Suzuki Kazuko Columbia University Koreans in Japan Zainichi Koreans Retrieved June 23 2016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特別永住者 amp oldid 8187120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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