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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葡萄牙語:Chefe do Executivo,又稱特區首長、俗稱特首,其是“特區首長”意思;政府內部稱為“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首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門回歸澳門總督的職務。澳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2]。現任行政長官是賀一誠,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現任
贺一诚
Ho Iat-Seng

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地位特别行政区首長
中國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
简称特首
所属行政會
官邸特區政府總部(辦公室)
聖珊澤馬路6號(特首居所)[1]
提名者選舉委員會
任命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任期5年
可連任1次
設立法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先前职位澳門總督
首任何厚鏵
设立1999年12月20日,​23年前​(1999-12-20
网站官方網站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2]

主要職責

  1. 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 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 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5. 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6.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7. 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8. 任免行政會委員
  9.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10. 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11.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12.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3.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4.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5. 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6. 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17. 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8.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2]

誓詞

歷任行政長官

任別 屆別[1↑] 肖像 姓名 籍貫 生逝日期 上任日期 離任日期 選舉 簽令任命者 監誓人
1 1
 
何厚鏵(在任10年0天) 广东省番禺縣 1955年3月13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4年12月19日 1999年(选举结果:163/200
81.5%)
朱镕基
2 2004年12月20日 2009年12月19日 2004年(选举结果:296/300
98.67%)
温家宝 胡锦涛
2 3
 
崔世安(在任10年0天) 廣東省新會縣 1957年1月13日- 2009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19日 2009年(选举结果:282/300
94%)
4 201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19日 2014年(选举结果:380/400
95%)
李克强 习近平
3 5
 
賀一誠(在任3年118天) 浙江省義烏縣 1957年6月12日- 2019年12月20日 現任 2019年(选举结果:392/400
98%)
6
注释
1↑ 官方稱之為第x任行政長官,而對其領導的特區政府稱第x屆特別行政區政府。
2↑ 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休假等原因而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3↑ 其配偶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配偶

資格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6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2]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條,候選人必須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4]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6條,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4]

  • 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
  • 主要官員
  • 行政會委員
  • 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
  • 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
  • 選舉委員會委員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 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 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

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產生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選出,並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2004年時數目為300人)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當選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的形式任命。自2014年起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會增至400人。

離職

辭職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2條,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2]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彈劾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2]

福利及待遇

  • 月薪俸計算基礎自2014年2月1日起定為澳門幣199,796元正,此後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金額澳門幣7,000元正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另加上佔本身薪俸35%的月交際費[來源請求]
  • 行政長官會獲編配官邸禮賓府(又稱竹仔室
  • 現任行政長官的坐駕車牌為MA-00-01及MB-00-01。[來源請求]
  • 行政長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組織法例

  •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2/1999號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過《政府組織綱要法》。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4/1999號行政法規(2000年1月1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 第3/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4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
  • 第25/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10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5/2001號行政法規(2001年12月3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 第8/2002號行政法規(2002年4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在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 第1/2005號行政法規(2005年3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3/2009號行政法規(2009年1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3/2010號行政法規(2010年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
  • 第23/2010號行政法規(2010年12月2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修改核准《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2013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文化產業基金 - 第四十二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附件五。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三十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
  •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五十二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五條。
  • 第12/2016號行政法規(2016年5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十九條,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的(十一)項。

參考文獻

  1. ^ 聖珊澤馬路6號別墅. [2021-10-30]. (原始内容于2021-10-30). 
  2. ^ 2.0 2.1 2.2 2.3 2.4 2.5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于2003-10-17). 
  3. ^ 澳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1999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于2004-02-06). 
  4. ^ 4.0 4.1 澳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4號法律 行政長官選舉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于2022-08-28). 

外部連結

  • 行政長官辦公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體中文)

参见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2月24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葡萄牙語, chefe, executivo, 又稱特區首長, 俗稱特首, 其是, 特區首長, 意思, 政府內部稱為, 長官,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首長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 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2月24日 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 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 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 来源搜索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网页 新闻 书籍 学术 图像 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 判定指引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葡萄牙語 Chefe do Executivo 又稱特區首長 俗稱特首 其是 特區首長 意思 政府內部稱為 長官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首長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 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12月20日 大致上代替澳門回歸前澳門總督的職務 澳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 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 每屆任期五年 可以連任一次 2 現任行政長官是賀一誠 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現任贺一诚Ho Iat Seng2019年12月20日就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地位特别行政区首長中國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简称特首所属行政會官邸特區政府總部 辦公室 聖珊澤馬路6號 特首居所 1 提名者選舉委員會任命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 任期5年可連任1次設立法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先前职位澳門總督首任何厚鏵设立1999年12月20日 23年前 1999 12 20 网站官方網站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2 目录 1 主要職責 2 誓詞 3 歷任行政長官 4 資格 5 產生 6 離職 6 1 辭職 6 2 彈劾 7 福利及待遇 8 組織法例 9 參考文獻 10 外部連結 11 参见主要職責 编辑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 基本法 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 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將財政預算 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 發佈行政命令 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 任命下列主要官員 各司司長 廉政專員 審計長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 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任免行政會委員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 任免檢察官 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 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處理請願 申訴事項 2 誓詞 编辑 本人 姓名 謹此宣誓 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盡忠職守 遵守法律 廉潔奉公 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 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3 歷任行政長官 编辑任別 屆別 1 肖像 姓名 籍貫 生逝日期 上任日期 離任日期 選舉 簽令任命者 監誓人1 1 何厚鏵 在任10年0天 广东省番禺縣 1955年3月13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4年12月19日 1999年 选举结果 163 20081 5 朱镕基2 2004年12月20日 2009年12月19日 2004年 选举结果 296 30098 67 温家宝 胡锦涛2 3 崔世安 在任10年0天 廣東省新會縣 1957年1月13日 2009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19日 2009年 选举结果 282 30094 4 201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19日 2014年 选举结果 380 40095 李克强 习近平3 5 賀一誠 在任3年118天 浙江省義烏縣 1957年6月12日 2019年12月20日 現任 2019年 选举结果 392 40098 6注释1 官方稱之為第x任行政長官 而對其領導的特區政府稱第x屆特別行政區政府 2 由於行政長官因公務 休假等原因而產生的署任期間 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3 其配偶請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配偶 資格 编辑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46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2 年滿四十周歲 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在外國無居留權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是中國公民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法 第35條 候選人必須擁護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4 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法 第36條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況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 4 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 主要官員 行政會委員 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 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 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 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 在澳門或以外 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 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 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 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 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 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產生 编辑根據 行政長官選舉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選出 並須要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 2004年時數目為300人 半數選票才可以成功當選 當選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一般是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的形式任命 自2014年起選舉委員會委員數目會增至400人 離職 编辑辭職 编辑 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52條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2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係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 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彈劾 编辑 根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71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 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 經立法會通過決議 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 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可提出彈劾案 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2 福利及待遇 编辑月薪俸計算基礎自2014年2月1日起定為澳門幣199 796元正 此後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的金額澳門幣7 000元正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 另加上佔本身薪俸35 的月交際費 來源請求 行政長官會獲編配官邸禮賓府 又稱竹仔室 現任行政長官的坐駕車牌為MA 00 01及MB 00 01 來源請求 行政長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組織法例 编辑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2 1999號法律 1999年12月2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通過 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6 1999號行政法規 1999年12月2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 職權與運作 第14 1999號行政法規 2000年1月1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核准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第3 2001號行政法規 2001年4月2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附件四 第25 2001號行政法規 2001年10月29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 第35 2001號行政法規 2001年12月31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 第8 2002號行政法規 2002年4月22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在第14 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增加一款 第1 2005號行政法規 2005年3月21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14 1999號行政法規 第33 2009號行政法規 2009年11月3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的第14 1999號行政法規 第3 2010號行政法規 2010年2月18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 的第14 1999號行政法規 第23 2010號行政法規 2010年12月21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核准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 職權與運作 的第6 1999號行政法規 第26 2013號行政法規 2013年10月28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文化產業基金 第四十二條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附件五 第27 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3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三十條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 第28 2015號行政法規 2015年12月30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五十二條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五條 第12 2016號行政法規 2016年5月23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十九條 修改第6 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的 十一 項 參考文獻 编辑 聖珊澤馬路6號別墅 2021 10 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10 30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3 10 17 澳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 1999號法律 就職宣誓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 02 06 4 0 4 1 澳門立法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 2004號法律 行政長官選舉法 印務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8 28 外部連結 编辑行政長官辦公室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繁體中文 参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澳门主题 政治主题 人物主题 澳门总督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amp oldid 7655897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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