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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爆大狀內描寫的訴訟

潮爆大狀》是一部由香港無綫電視製作的時裝/法律劇集,在2006年播出。劇裡有很多訴訟

倪承坤不小心駕駛案 编辑

案件類別:刑事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倪承坤
被控違反:香港道路安全條例374條(第37條-危險駕駛,第56條-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和沒有向警察報案),倪承坤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律師:蔣思庭大律師(代表香港律政處)
辨方律師: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判處:罪名不成立

案件背景 编辑

辨方倪承坤和一名女子在晚間時候,因為希望避開娛樂記者,在街上高速駕駛,撞到一名駕駛電單車的中國籍男子。

審訊過程 编辑

蔣文滔以電單車司機沒有清楚看到倪承坤的面貌,和沒有看到倪承坤駕駛的私家車的車牌為理由,令到法官判處倪承坤罪名不成立。這是蔣文滔第31次訴訟不敗。

霸佔樓宇案 编辑

案件類別:民事
控方:倪承坤
辨方:沈詠梅 ,方劍蘭,余翠竹,錢美菊
控方律師: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辨方律師:程志傑大律師(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判處:控方得直。辨方要搬出單位。

案件背景 编辑

沈詠梅,方劍蘭,余翠竹,錢美菊在一棟戰前舊樓居住了很久的時間。舊樓由已故商人倪發先生擁有。現在,倪發先生的遺產繼承人倪承坤先生要求四位當事人立即搬出單位。

審訊過程 编辑

原本,香港的房地產法說明一個人在別人的產業居住12年,而原本業主沒有對產業執行擁有權的話,居住於該產業的人可以利用逆權佔有的法律權利佔有產業。但是,蔣文滔後來找到證據,顯示已故的倪發先生和余翠竹女士有不正常的關係,和顯示倪發一向對這棟舊樓執行擁有權。法官最後判處倪承坤控告得直。這是蔣文滔第32次訴訟不敗。

林家信襲警案 编辑

第一次審訊 编辑

案件類別:刑事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林家信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林家信否認控罪。
控方律師:沒有交代
辨方律師:林家信(自辨)
判處:罪名成立。林家信不服,要求上訴。

案件背景 编辑

林家信,一名貨車司機,被警察控告於晚間時份襲擊一名警員。雖然林家信沒有受過高等教育和沒有任何法律經驗,他選擇自辨。

審訊結果 编辑

林家信罪名成立,但林家信不服,選擇上訴。法官亦建議林家信在上訴期間別再自辨,請用一位律師。

第二次審訊 编辑

案件類別:刑事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林家信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林家信上訴。
控方律師:名字沒有交代,但是律師是一名女性律師
辨方律師:蔣思庭大律師(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判處:罪名不成立。

審訊過程、結果 编辑

蔣思庭大律師指出,因為林家信在沒有任何法律經驗底下自辨,令到案件判決並不安穩。加上,因為在此案內被襲的警員不是軍裝警員,而是便衣警察,令到其他人不可以界定這些人是平民還是警察。最後,法官判處罪名不成立。

倪承坤襲擊案 编辑

案件類別:刑事
控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倪承坤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212條(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倪承坤否認控罪。
控方律師:袁定方大律師(代表香港律政處)
辨方律師: 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判處:證據不足,撤消控告。

潮爆大狀內描寫的訴訟, 此條目含有不適合維基百科收錄的節目列表或內容列表, 2023年9月30日, 根據2021年6月達成的社群共識, 缺乏充足可靠來源或收錄每集詳細節目內容的節目列表內容不適合收錄於維基百科, 請將本條目的內容遷移至適當的外部站點, 香港電視大典, 完成清理後, 編者可自行提請刪除後重新建立重定向至主條目, 並利用, further, fandom, 補上相關外部連結, 在限期前未清理的條目將由其他維護者提請刪除, 潮爆大狀, 是一部由香港無綫電視製作的時裝, 法律劇集, 在2006年播出, 劇裡. 此條目含有不適合維基百科收錄的節目列表或內容列表 2023年9月30日 根據2021年6月達成的社群共識 缺乏充足可靠來源或收錄每集詳細節目內容的節目列表內容不適合收錄於維基百科 請將本條目的內容遷移至適當的外部站點 香港電視大典 完成清理後 編者可自行提請刪除後重新建立重定向至主條目 並利用 Further 或 Fandom 補上相關外部連結 在限期前未清理的條目將由其他維護者提請刪除 潮爆大狀 是一部由香港無綫電視製作的時裝 法律劇集 在2006年播出 劇裡有很多訴訟 目录 1 倪承坤不小心駕駛案 1 1 案件背景 1 2 審訊過程 2 霸佔樓宇案 2 1 案件背景 2 2 審訊過程 3 林家信襲警案 3 1 第一次審訊 3 1 1 案件背景 3 1 2 審訊結果 3 2 第二次審訊 3 2 1 審訊過程 結果 4 倪承坤襲擊案倪承坤不小心駕駛案 编辑案件類別 刑事 控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 倪承坤 被控違反 香港道路安全條例374條 第37條 危險駕駛 第56條 發生意外後不顧而去和沒有向警察報案 倪承坤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律師 蔣思庭大律師 代表香港律政處 辨方律師 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判處 罪名不成立 案件背景 编辑 辨方倪承坤和一名女子在晚間時候 因為希望避開娛樂記者 在街上高速駕駛 撞到一名駕駛電單車的中國籍男子 審訊過程 编辑 蔣文滔以電單車司機沒有清楚看到倪承坤的面貌 和沒有看到倪承坤駕駛的私家車的車牌為理由 令到法官判處倪承坤罪名不成立 這是蔣文滔第31次訴訟不敗 霸佔樓宇案 编辑案件類別 民事 控方 倪承坤 辨方 沈詠梅 方劍蘭 余翠竹 錢美菊 控方律師 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辨方律師 程志傑大律師 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判處 控方得直 辨方要搬出單位 案件背景 编辑 沈詠梅 方劍蘭 余翠竹 錢美菊在一棟戰前舊樓居住了很久的時間 舊樓由已故商人倪發先生擁有 現在 倪發先生的遺產繼承人倪承坤先生要求四位當事人立即搬出單位 審訊過程 编辑 原本 香港的房地產法說明一個人在別人的產業居住12年 而原本業主沒有對產業執行擁有權的話 居住於該產業的人可以利用逆權佔有的法律權利佔有產業 但是 蔣文滔後來找到證據 顯示已故的倪發先生和余翠竹女士有不正常的關係 和顯示倪發一向對這棟舊樓執行擁有權 法官最後判處倪承坤控告得直 這是蔣文滔第32次訴訟不敗 林家信襲警案 编辑第一次審訊 编辑 案件類別 刑事 控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 林家信 被控違反 香港法例212條 第36條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 林家信否認控罪 控方律師 沒有交代 辨方律師 林家信 自辨 判處 罪名成立 林家信不服 要求上訴 案件背景 编辑 林家信 一名貨車司機 被警察控告於晚間時份襲擊一名警員 雖然林家信沒有受過高等教育和沒有任何法律經驗 他選擇自辨 審訊結果 编辑 林家信罪名成立 但林家信不服 選擇上訴 法官亦建議林家信在上訴期間別再自辨 請用一位律師 第二次審訊 编辑 案件類別 刑事 控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 林家信 被控違反 香港法例212條 第36條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罪 林家信上訴 控方律師 名字沒有交代 但是律師是一名女性律師 辨方律師 蔣思庭大律師 代表香港法律援助處 判處 罪名不成立 審訊過程 結果 编辑 蔣思庭大律師指出 因為林家信在沒有任何法律經驗底下自辨 令到案件判決並不安穩 加上 因為在此案內被襲的警員不是軍裝警員 而是便衣警察 令到其他人不可以界定這些人是平民還是警察 最後 法官判處罪名不成立 倪承坤襲擊案 编辑案件類別 刑事 控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辨方 倪承坤 被控違反 香港法例212條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倪承坤否認控罪 控方律師 袁定方大律師 代表香港律政處 辨方律師 蔣文滔資深大律師 判處 證據不足 撤消控告 此列表不完整 欢迎您扩充内容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潮爆大狀內描寫的訴訟 amp oldid 7986609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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