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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灝芬

潘灝芬(1874年5月13日—1947年4月28日),字若梁[1]江蘇省吳縣人,林肯律師學院畢業,法政科進士。漢奸

生平 编辑

  • 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招考英、法、日文學生三班,擇優資送潘灝芬等十名學生留學。
  •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賞給法政科進士[2]
  • 民國6年(1917年)11月13日,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3]
  • 民國9年(1920年)9月14日,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4]
  •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 民國29年(1940年)3月11日,偽維新政府司法官考試再試典試委員會委員[5]
  • 民國30年(1941年)10月20日,汪偽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6]

註釋 编辑

  1. ^ 「訃,喪居蘇州大儒巷六十二本宅,不孝詠治、詠樅、詠龍罪孽深重,不自殞滅,禍延顯考若梁府君,痛於丁亥年三月初八日(民國36年4月28日)辰時壽終正寢,距生於同治十三年甲戌三月二十八日酉時享年七十四歲,不孝等隨侍在側,親視含殓,遵例成服,擇期安葬,倘蒙賜唁曷勝痛感之至哀,此訃聞。謹筮於古曆四月廿四日(國曆6月12日)領帖,奉母命稱哀,不孝孤哀子潘詠治(天如)、詠樅(天受)、詠龍(天用)泣血稽顙,降功服弟樹芬(滋伯)、植芬(培叔),降缌服姪正明(振民)、詠潮(康民)拭淚稽首,族繁不及備載」,《潘灝芬訃聞》
  2. ^ 『潘灝芬,年38歲,江蘇附生。習法政科,本屆考試列最優等,擬請旨賞給法政科進士。「溥偉等為請分別給予遊學畢業生出身以示獎勵事摺」,宣統三年九月初六日。』《歷史檔案》1997年第4期
  3. ^ 《政府公報》,第657號
  4. ^ 《司法公報》,第126期,第99頁
  5. ^ 《政府公報》,第97號
  6. ^ 《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244號
  • 潘灝芬:《長元吳豐備義倉全案四續編》

潘灝芬, 1874年5月13日, 1947年4月28日, 字若梁, 江蘇省吳縣人, 林肯律師學院畢業, 法政科進士, 漢奸, 生平, 编辑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 招考英, 日文學生三班, 擇優資送等十名學生留學, 宣統三年, 1911年, 九月, 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 賞給法政科進士, 民國6年, 1917年, 11月13日, 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 民國9年, 1920年, 9月14日, 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 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民國29年, 1940年, 3月11日. 潘灝芬 1874年5月13日 1947年4月28日 字若梁 1 江蘇省吳縣人 林肯律師學院畢業 法政科進士 漢奸 生平 编辑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 招考英 法 日文學生三班 擇優資送潘灝芬等十名學生留學 宣統三年 1911年 九月 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 賞給法政科進士 2 民國6年 1917年 11月13日 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 3 民國9年 1920年 9月14日 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 4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 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民國29年 1940年 3月11日 偽維新政府司法官考試再試典試委員會委員 5 民國30年 1941年 10月20日 汪偽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6 註釋 编辑 訃 喪居蘇州大儒巷六十二本宅 不孝詠治 詠樅 詠龍罪孽深重 不自殞滅 禍延顯考若梁府君 痛於丁亥年三月初八日 民國36年4月28日 辰時壽終正寢 距生於同治十三年甲戌三月二十八日酉時享年七十四歲 不孝等隨侍在側 親視含殓 遵例成服 擇期安葬 倘蒙賜唁曷勝痛感之至哀 此訃聞 謹筮於古曆四月廿四日 國曆6月12日 領帖 奉母命稱哀 不孝孤哀子潘詠治 天如 詠樅 天受 詠龍 天用 泣血稽顙 降功服弟樹芬 滋伯 植芬 培叔 降缌服姪正明 振民 詠潮 康民 拭淚稽首 族繁不及備載 潘灝芬訃聞 潘灝芬 年38歲 江蘇附生 習法政科 本屆考試列最優等 擬請旨賞給法政科進士 溥偉等為請分別給予遊學畢業生出身以示獎勵事摺 宣統三年九月初六日 歷史檔案 1997年第4期 政府公報 第657號 司法公報 第126期 第99頁 政府公報 第97號 汪偽國民政府公報 第244號 潘灝芬 長元吳豐備義倉全案四續編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潘灝芬 amp oldid 77404596,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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