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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英 (廣州)

李民英(20世纪),男,南方都市报创办人及前主编,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

生平

2003年-2004年卷入南方都市报案中。

2004年3月5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民英涉嫌受贿案。

2004年3月19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李民英犯受贿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上缴国库。李民英与同案的喻华峰提出上诉。

2004年6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六年[1]

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提前一年出狱。

注释

  1. ^ 记者:吴俊. 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喻华峰改判8年. 责任编辑:孤松. 人民网,来源:新华网. 2004-06-16 [2020-01-05]. (原始内容于2021-01-11) (简体中文). 

李民英, 廣州, 李民英, 20世纪, 南方都市报创办人及前主编,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 调研员, 生平, 编辑2003年, 2004年卷入南方都市报案中, 2004年3月5日,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民英涉嫌受贿案, 2004年3月19日, 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李民英犯受贿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 上缴国库, 李民英与同案的喻华峰提出上诉, 2004年6月15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2月12日, 李民英提前一年出. 李民英 20世纪 男 南方都市报创办人及前主编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 调研员 生平 编辑2003年 2004年卷入南方都市报案中 2004年3月5日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民英涉嫌受贿案 2004年3月19日 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李民英犯受贿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的97万元 上缴国库 李民英与同案的喻华峰提出上诉 2004年6月15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六年 1 2007年2月12日 李民英提前一年出狱 注释 编辑 记者 吴俊 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喻华峰改判8年 责任编辑 孤松 人民网 来源 新华网 2004 06 16 2020 01 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1 11 简体中文 这是一篇關於中国大陆娱乐人物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李民英 廣州 amp oldid 7373681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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