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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鴻謨

朱鴻謨(1543年—1598年),字文甫[1],號鑑川[2]鑑塘[3],諡恭恪[2]恭介山東承宣布政使司青州府益都縣(今山東省益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朱鴻謨

大明刑部右侍郎
籍貫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青州府益都縣
字號 字文甫,號鑑川
諡號 恭恪
出生 八月十八日
逝世 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
配偶 娶李氏
親屬 祖朱樸隱,父朱得正
出身
  • 隆慶四年庚午科舉人
  • 隆慶五年辛未科進士出身

生平

隆慶四年(1570年),鄉試第三名中舉。隆慶五年(1571年),聯捷辛未科三甲252名進士,授吉安府推官。任內在诸生中特別賞識鄒元標。后擔任南京監察御史[4],鄒元標、吳中行等人被治罪,他上疏請救,言語触怒张居正,被贬为平民[5][6]

朱鸿谟回到家中,闭门讲学。萬曆十四年(1586年),經孫繼先舉薦,以原官起用,出任河南道監察御史[7],巡按江西。上奏减免因水灾造成减产的赋税,请求减去饶州磁器,奏章没有被上报给皇帝。又上疏推荐因谏议被削去官职的人,违背了圣旨,被停发俸禄[8]。萬曆十七年,提拔为光禄少卿[9]。萬曆十九年(1591年),任大理寺少卿[10]。萬曆二十年,任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11]。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改巡抚应天、苏州十府[12]。他上疏引用二位先皇帝节俭的案例,请求裁减上供的纺织品。苏州一带徭役不均,命令以占有的田地为标准,不足百亩的不服徭役,县里予以登记,定出差别、等级。纨绔子弟横行乡里,无赖之徒与他们为非作歹,朱鸿谟将其一网打尽,上疏报告皇帝有叛乱。朝廷议论要出动部队,兵部主事伍袁萃极力劝说尚书石星,命令再做勘察,于是调解。朱鸿谟不久提为刑部右侍郎,卒于任上。家貧不能下葬,同僚凑钱才办理丧事。赠刑部尚书,谥号恭介[13]

家族

曾祖朱鳳。祖父朱浩隆。父朱得正。母程氏,继母张氏。重庆下。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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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七》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出自《明史

參考

  1.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
  2. ^ 2.0 2.1 明名臣言行錄 ,4冊69卷 ,670
  3.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國朝獻徵錄 ,47卷 ,283
  4. ^ 明實錄:神宗實錄 ,69卷 ,1501
  5. ^ 皇明應諡名臣備考錄 ,1冊4卷 ,460
  6.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朱鴻謨 ,字文甫,益都人。隆慶五年進士。授吉安推官。識鄒元標於諸生,厚禮之。擢南京御史。元標及吳中行等得罪,鴻謨疏救,語侵居正,斥為民。
  7.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73卷 ,3169
  8. ^ 《明史》(卷229):孫繼先 ,字胤甫,盂人。隆慶五年進士。居正既敗,繼先請召吳中行、趙用賢、艾穆、沈思孝、鄒元標幷及余懋學、趙應元、傅應禎、朱鴻謨、孟一脈、王用汲。又薦魏學曾、宋纁、張岳、毛綱、胡執禮、王錫爵、賈三近、溫純、曹科、陳有年、朱光宇、趙參魯等諸人。既坐謫,終南京吏部主事。
  9.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08卷 ,3902
  10.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1卷 ,4495
  11.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47卷 ,4602
  12. ^ 明實錄:神宗實錄 ,256卷 ,4753
  13.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27卷 ,5963:鴻謨歸,杜門講學,不入城市。居正卒,起故官,出按江西。奏蠲水災賦,請減饒州磁器,不報。又疏薦建言削籍者,忤旨,奪俸。擢光祿少卿。由大理少卿擢右僉都御史,提督操江。改撫應天、蘇州十府。引二祖節儉之德,請裁上供織造,報聞。吳中徭役不均,令一以田為準,不及百畝者無役,縣為立籍,定等差。貴游子弟恣里中,無賴者與共為非,遠近訛言謂有不軌謀。鴻謨盡捕之,上疏告變。朝議將用兵,兵部主事伍袁萃亟言於尚書石星,令覆勘,乃解。鴻謨尋入為刑部右侍郎,卒官。不能斂,僚屬醵金以辦。贈刑部尚書,諡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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