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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盧福瓦·富勒

朗·卢福瓦·富勒(法語:Lon Luvois Fuller,1902年6月15日—1978年4月18日)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1]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一般性;公之于众;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明确性;避免内在矛盾;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2]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Lon Luvois Fuller |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9-01-21]. (原始内容于2019-02-04). 
  2. ^ Fuller, Lon L. (Lon Luvois), 1902-1978. [2019-01-21]. (原始内容于2021-08-04). 

盧福瓦, 富勒, 卢福瓦, 富勒, 法語, luvois, fuller, 1902年6月15日, 1978年4月18日, 是著名的法哲学家, 写了名著, 法律的道德性, morality, 1964, 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h, 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 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 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 深受富勒影响,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 一般性, 公之于众, 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 . 朗 卢福瓦 富勒 法語 Lon Luvois Fuller 1902年6月15日 1978年4月18日 是著名的法哲学家 写了名著 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 1964 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H L A 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 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 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 深受富勒影响 1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 一般性 公之于众 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 明确性 避免内在矛盾 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稳定性 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2 参见 编辑洞穴奇案参考文献 编辑 Lon Luvois Fuller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9 01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 02 04 Fuller Lon L Lon Luvois 1902 1978 2019 01 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 08 04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朗 盧福瓦 富勒 amp oldid 6928852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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