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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估錢

折估錢,又称折支錢,是指以物資替代現金來發放俸钱

折估錢始於唐朝後期[1][2]五代時,后汉王章任三司使时,“命所司高估其价,估定更添,谓之‘抬估’,章亦不满其意,随事更令其添估”。孔谦任租庸使時,“以国用不足,奏:‘诸道判官员数过多,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书记、支使、推官各一员,留守置判官各一员,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并罢俸钱。’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3]宋真宗时,知制诰杨亿说:“自唐末离乱,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官于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于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给之,鬻于市属使裁得其三”,以至于官员“曾糊口之不及”[4]

注釋 编辑

  1. ^ 孔經緯《關於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發展變化問題》主張:"“唐朝後期以錢輸稅之事不過是在實物地租形態下的一種計錢折估。”(《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
  2. ^ 束世徵《兩稅法與建中稅制改革》認爲:“錢穀並徵,顯示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混合。東方國家,從實物地租過渡到貨幣地租,通常是先出現兩者混合的形態。建中時的田租征實物,而青苗以及後來附加的榷酒則征錢,是地租的混合形態,顯示向貨幣地租過渡的先聲。它反映著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說明了唐代晚期,封建主義已起了很大的變化,商品經濟已動搖了自然經濟的統治。”
  3. ^ 《旧五代史》卷73《孔谦传》
  4. ^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禄秩》,第588页。

折估錢, 又称折支錢, 是指以物資替代現金來發放俸钱, 始於唐朝後期, 五代時, 后汉王章任三司使时, 命所司高估其价, 估定更添, 谓之, 抬估, 章亦不满其意, 随事更令其添估, 孔谦任租庸使時, 以国用不足, 诸道判官员数过多, 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 书记, 支使, 推官各一员, 留守置判官各一员, 三京府置判官, 推官, 余并罢俸钱, 又奏, 百官俸钱虽多, 折支非实, 请减半数, 皆支实钱, 并从之, 未几, 半年俸复从虚折, 宋真宗时, 知制诰杨亿说, 自唐末离乱, 国用不充, 百官俸钱并减其半, 自余. 折估錢 又称折支錢 是指以物資替代現金來發放俸钱 折估錢始於唐朝後期 1 2 五代時 后汉王章任三司使时 命所司高估其价 估定更添 谓之 抬估 章亦不满其意 随事更令其添估 孔谦任租庸使時 以国用不足 奏 诸道判官员数过多 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 书记 支使 推官各一员 留守置判官各一员 三京府置判官 推官 余并罢俸钱 又奏 百官俸钱虽多 折支非实 请减半数 皆支实钱 并从之 未几 半年俸复从虚折 3 宋真宗时 知制诰杨亿说 自唐末离乱 国用不充 百官俸钱并减其半 自余别给 一切权罢 官于半俸之中 已是除陌 又于半俸三分之内 其二分以他物给之 鬻于市属使裁得其三 以至于官员 曾糊口之不及 4 注釋 编辑 孔經緯 關於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發展變化問題 主張 唐朝後期以錢輸稅之事不過是在實物地租形態下的一種計錢折估 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 三聯書店 1957年 束世徵 兩稅法與建中稅制改革 認爲 錢穀並徵 顯示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混合 東方國家 從實物地租過渡到貨幣地租 通常是先出現兩者混合的形態 建中時的田租征實物 而青苗以及後來附加的榷酒則征錢 是地租的混合形態 顯示向貨幣地租過渡的先聲 它反映著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 說明了唐代晚期 封建主義已起了很大的變化 商品經濟已動搖了自然經濟的統治 旧五代史 卷73 孔谦传 文献通考 卷65 职官考十九 禄秩 第588页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折估錢 amp oldid 6634755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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