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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上訴法官

常任上訴法官(英語: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簡稱上院法官(英語:Law Lords),是指根據《1876年上訴司法管轄權法令》任命、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法官,對英國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1]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2]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3]

注腳

  1. ^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2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2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13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常任上訴法官, 英語, lords, appeal, ordinary, 簡稱上院法官, 英語, lords, 是指根據, 1876年上訴司法管轄權法令, 任命, 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 對英國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 一眾之中, 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 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 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 一職也隨之廢除, 最後一批的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 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 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 常任上訴法官 英語 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簡稱上院法官 英語 Law Lords 是指根據 1876年上訴司法管轄權法令 任命 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 對英國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 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 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 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 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 1 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 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 2 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 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 3 注腳 编辑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23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24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 137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常任上訴法官 amp oldid 7431311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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