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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督商办企业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人與受庇護人的關係。這個官商之間的庇護關係可追溯至明代的食鹽貿易。

由來

鹽的期貨市場早在明初已出現,明初政府需要把糧食運到北方邊境的駐軍,於是拿食鹽做抵押,以換取商人的服務,替政府把糧食運送北部邊境。運糧後,商人可獲得一紙票據(鹽引),可藉此到兩淮的鹽場換鹽。因此鹽引有國債的性質,雖然鹽引的買賣沒有合法性的保障,但是鹽引買賣迅速蓬勃。可是隨著商人大量囤積鹽引,使鹽引價格逐步下跌,政府幾經干涉無效,結果在明末把鹽引全部廢除,同時把鹽的專賣權授予當時已經操控市場的大鹽商,實行所謂綱法。鹽引貿易轉變為綱法,就等於取消了以國債為基礎的鹽引期貨市場。食鹽專賣權是政府的對大鹽商的庇護,商人對政府的回報則是無定額的大筆捐獻。綱法就是清代官督商辦的原型。

因此官督商辦的模式不是晚清洋務運動時才發明的,清政府和商人早在食鹽貿易中已經習慣這種模式。《清史稿.食貨志》記載: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其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洋務運動時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巨大的資本。可是除了政府,民間根本沒有能提供如此龐大資本數額的金融機構。中國傳統的集資辦法是透過個人關係網絡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寺廟組織的名義成立控產集圑)。由於所需的資本過於龐大,遠超中國傳統生意的規模,不可能僅從個人關係網絡籌集得來。因為傳統中國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只有個人信用存在,而沒有制度化的信用。雖然中國普遍存在使用契約或合同的傳統,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如果發生合約糾紛,立約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個人信用是依賴庇護關係運作的。個人信用的世界,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金融市場,所以集資的能力有限。

但清政府在太平天國之後,財政面臨更大的困難。一方面是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背負著對英國的賠款,二方面是太平天國影響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清代的賦稅制度主要是地丁、漕糧、關稅及鹽課四大正稅,以地丁收入為最多,約佔去三分之二。而江南地區更是地丁的重要部分。但是地丁田賦的有效徵收需依靠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太平天國之亂,嚴重破壞了江南地區的田土戶口登記紀錄。因此大大地影響了清政府的收入。

清政府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結果還是引用綱法的老法子,向私人募集股本。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員管理,這方法稱為官督商辦。

運作

洋務運動中不少官督商辦的企業都以輪船招商局為藍本,例如電報的設立。《清史稿》卷151記載:

天津道盛宣懷言於鴻章:「宜仿輪船招商之例,醵集商股,速設津滬陸線,以通南北兩洋之郵,遏外線潛侵之患;並設電報學堂,育人才,備任使。」

然而官督商辦企業的政策決定大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例如,輪船招商局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股東只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時人吳佐清的說得非常清楚:

中國之紡紗織布局,若云官辦,則實招商殷,若云商辦,則有總辦幫辦提調名目。……商民雖經入股,不啻途人,即歲終分紅,亦無非抑他人鼻息。而局費之當裁與否,皆不得過問。雖年終議事,亦仿泰西之例,而商股與總辦分隔雲泥。

輪船招商局局董在年度報告中對攻訐者的反駁,也明顯有中國生意傳統的味道:

蓋實未知局員皆有巨資倡為商股,即各董事亦係有股之人所充,孰不望局務蒸蒸日上……而有股商,大半局員之親友商人,耳目較近,豈肯受其欺蒙?是不待官查,早為眾商所不容矣。

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李鴻章庇護下的財務結構十分龐大,在他的勢力下除了壟斷了輪船航運,還包括兵工廠,礦業,電報,及棉紡業。甲午戰爭後李鴻章下台,原來在李鴻章庇護系統化整為零,結果大型官督商辦企業紛紛轉為私營,這一點很大程度是由於作為李鴻章手下的企業大股東,為了減少新上場官員的控制,而借用1890年公司法的結果。另一方面壟斷權的分散也讓私人企業得到發展空間。

晚清官督商辦的另一重要意義是在招商的過程中,中國人重新開始認識可轉讓股份的買賣。在此以前的股份都是廟產或族產式股份,並不可任意轉讓的。另一方面,由於需要公開招股,由此也開始了按照西方習慣公開賬目的做法。而會計賬目中也可見到折舊等西方的觀念的初形。這些都有助日後金融市場重新出現。

結 語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政府和商人是庇護關係。中國沒有金融市場可以集資。洋務運動初期,引進新式企業需要遠超私人資本的大量資本。清政府財政困難,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結果也只能引用鹽專買的綱法來募集私人股本。甲午戰前官督商辦企業把持在李鴻章手中,盛宣懷管理輪船招商局,引入股份資本的概念,使商業股份交易活躍起來。李鴻章倒台後,整個庇護網絡化整為零,同時也讓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

研究書目

  • 陳錦江著,王笛等譯:《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係》(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 劉廣京:《經世思想與新興企業》(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
  • Albert Feuerwerker著,虞和平譯:《中國早期工業化:盛宣懷(1844-1916)和官督商辦企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官督商办企业,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7年3月2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 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 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 政府和商人是庇護人與受庇護人的關係, 這個官商之間的庇護關係可追溯至明代的食鹽貿易, 目录, 由來, 運作, 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研究書目由來, 编辑鹽的期貨市場早在明初已出現, 明初政府需要把糧食運到北方邊境的駐軍, 於是拿食鹽做抵押, 以換取商人的服務, 替政府把糧食運送北部邊境, 運糧後, 商.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17年3月2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 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 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 政府和商人是庇護人與受庇護人的關係 這個官商之間的庇護關係可追溯至明代的食鹽貿易 目录 1 由來 2 運作 3 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4 結 語 5 研究書目由來 编辑鹽的期貨市場早在明初已出現 明初政府需要把糧食運到北方邊境的駐軍 於是拿食鹽做抵押 以換取商人的服務 替政府把糧食運送北部邊境 運糧後 商人可獲得一紙票據 鹽引 可藉此到兩淮的鹽場換鹽 因此鹽引有國債的性質 雖然鹽引的買賣沒有合法性的保障 但是鹽引買賣迅速蓬勃 可是隨著商人大量囤積鹽引 使鹽引價格逐步下跌 政府幾經干涉無效 結果在明末把鹽引全部廢除 同時把鹽的專賣權授予當時已經操控市場的大鹽商 實行所謂綱法 鹽引貿易轉變為綱法 就等於取消了以國債為基礎的鹽引期貨市場 食鹽專賣權是政府的對大鹽商的庇護 商人對政府的回報則是無定額的大筆捐獻 綱法就是清代官督商辦的原型 因此官督商辦的模式不是晚清洋務運動時才發明的 清政府和商人早在食鹽貿易中已經習慣這種模式 清史稿 食貨志 記載 清之鹽法 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 其行鹽法有七 曰官督商銷 曰官運商銷 曰商運商銷 曰商運民銷 曰民運民銷 曰官督民銷 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洋務運動時期 引進新式企業需要巨大的資本 可是除了政府 民間根本沒有能提供如此龐大資本數額的金融機構 中國傳統的集資辦法是透過個人關係網絡 包括以宗族及地方寺廟組織的名義成立控產集圑 由於所需的資本過於龐大 遠超中國傳統生意的規模 不可能僅從個人關係網絡籌集得來 因為傳統中國沒有法律保障的結算信用制度 只有個人信用存在 而沒有制度化的信用 雖然中國普遍存在使用契約或合同的傳統 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合約的法律保障 如果發生合約糾紛 立約雙方只有尋求其庇護人來解決糾紛 個人信用是依賴庇護關係運作的 個人信用的世界 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金融市場 所以集資的能力有限 但清政府在太平天國之後 財政面臨更大的困難 一方面是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背負著對英國的賠款 二方面是太平天國影響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 清代的賦稅制度主要是地丁 漕糧 關稅及鹽課四大正稅 以地丁收入為最多 約佔去三分之二 而江南地區更是地丁的重要部分 但是地丁田賦的有效徵收需依靠田土戶口登記紀錄 太平天國之亂 嚴重破壞了江南地區的田土戶口登記紀錄 因此大大地影響了清政府的收入 清政府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 結果還是引用綱法的老法子 向私人募集股本 由商人出資認股 政府派員管理 這方法稱為官督商辦 運作 编辑洋務運動中不少官督商辦的企業都以輪船招商局為藍本 例如電報的設立 清史稿 卷151記載 天津道盛宣懷言於鴻章 宜仿輪船招商之例 醵集商股 速設津滬陸線 以通南北兩洋之郵 遏外線潛侵之患 並設電報學堂 育人才 備任使 然而官督商辦企業的政策決定大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 例如 輪船招商局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 股東只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 時人吳佐清的說得非常清楚 中國之紡紗織布局 若云官辦 則實招商殷 若云商辦 則有總辦幫辦提調名目 商民雖經入股 不啻途人 即歲終分紅 亦無非抑他人鼻息 而局費之當裁與否 皆不得過問 雖年終議事 亦仿泰西之例 而商股與總辦分隔雲泥 輪船招商局局董在年度報告中對攻訐者的反駁 也明顯有中國生意傳統的味道 蓋實未知局員皆有巨資倡為商股 即各董事亦係有股之人所充 孰不望局務蒸蒸日上 而有股商 大半局員之親友商人 耳目較近 豈肯受其欺蒙 是不待官查 早為眾商所不容矣 對近代企業的作用 编辑李鴻章庇護下的財務結構十分龐大 在他的勢力下除了壟斷了輪船航運 還包括兵工廠 礦業 電報 及棉紡業 甲午戰爭後李鴻章下台 原來在李鴻章庇護系統化整為零 結果大型官督商辦企業紛紛轉為私營 這一點很大程度是由於作為李鴻章手下的企業大股東 為了減少新上場官員的控制 而借用1890年公司法的結果 另一方面壟斷權的分散也讓私人企業得到發展空間 晚清官督商辦的另一重要意義是在招商的過程中 中國人重新開始認識可轉讓股份的買賣 在此以前的股份都是廟產或族產式股份 並不可任意轉讓的 另一方面 由於需要公開招股 由此也開始了按照西方習慣公開賬目的做法 而會計賬目中也可見到折舊等西方的觀念的初形 這些都有助日後金融市場重新出現 結 語 编辑官督商辦是由商人出資認股 政府派官員管理的商業組織方式 在官督商辦的模式中 政府和商人是庇護關係 中國沒有金融市場可以集資 洋務運動初期 引進新式企業需要遠超私人資本的大量資本 清政府財政困難 拿不出巨款直接投資 結果也只能引用鹽專買的綱法來募集私人股本 甲午戰前官督商辦企業把持在李鴻章手中 盛宣懷管理輪船招商局 引入股份資本的概念 使商業股份交易活躍起來 李鴻章倒台後 整個庇護網絡化整為零 同時也讓私人企業得以蓬勃發展 研究書目 编辑陳錦江著 王笛等譯 清末現代企業與官商關係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7 劉廣京 經世思想與新興企業 台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0 Albert Feuerwerker著 虞和平譯 中國早期工業化 盛宣懷 1844 1916 和官督商辦企業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0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官督商办企业 amp oldid 5421586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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