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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兩大類型[註 1]。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庶子。而非婚生子女,則其生父與生母間,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尚分為姦生子婢生子[2]。過去羅馬法認定:婚姻示父(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子女,認為兩者間有親子關係,而不用有舉證責任[3]

意義與要件

由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認定與取得,取決於出生時與其父母之婚姻狀況而定。故原則上具備這些要件,方符合推定之要求。

  1. 生父與生母間有合法之婚姻關係
  2. 為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3. 受胎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內
  4. 須由生母之夫所受胎,與其有血緣連繫

由於前述要件中,受胎期間及血緣是否與生父有連繫,客觀上不經檢證而能有明確證明並不容易,故法律依醫學統計而訂出受胎期間之計算方式,另一方面,信任婚姻道德,認分娩之妻,應係生下其夫之骨肉,但若並不具血緣,允許舉證以推翻此一推定,使法律明定一定之人,可有權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以確定身分關係。

受胎期間之計算

中華民國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第一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第二項)。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1. 受胎期間在結婚之前
  2. 妻子再婚
  3. 妻子重婚

婚生子女否認

由於親子關係,無法僅靠外表即可辨認,因此以推定之方式,省去當事人舉證之勞,也符合社會多半的認識。然而若父親與子女間並未具備真實血緣之連繫,此時即容許生母、被推定之父或是子女本人等法律所定一定範圍之人,可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訟,以推翻此一推定,因而確定子女與被推定為生父兩者間並無親子關係。

中華民國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注释

  1. ^ 陳惠馨教授則將父母子女關係之種類,依法律規範結構,而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人工生殖子女四大類[1]

參考文獻

引用

  1. ^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第238-242頁.
  2. ^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300-301頁.
  3.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14年8月,第327-330頁

来源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014年8月
  •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2016年3月 ISBN 978-986-255-718-1

婚生子女,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8月11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 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因收養而成立者, 前者自然血親關係, 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 又可分為及非兩大類型, 所謂, 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 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及庶子, 而非, 則其生父與生母間, 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 舊時中國律法, 尚分為姦生子及婢生子, 過去羅馬法認定, 婚姻示父, pater, quem, uuptia.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8月11日 請協助補充內容 以避免偏頗 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 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因收養而成立者 前者自然血親關係 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 又可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大類型 註 1 所謂婚生子女 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 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及庶子 而非婚生子女 則其生父與生母間 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 舊時中國律法 尚分為姦生子及婢生子 2 過去羅馬法認定 婚姻示父 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 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 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 推定為夫之子女 認為兩者間有親子關係 而不用有舉證責任 3 目录 1 意義與要件 2 受胎期間之計算 3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4 婚生子女否認 5 注释 6 參考文獻 6 1 引用 6 2 来源意義與要件 编辑由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認定與取得 取決於出生時與其父母之婚姻狀況而定 故原則上具備這些要件 方符合推定之要求 生父與生母間有合法之婚姻關係 為生父之妻分娩所生 受胎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內 須由生母之夫所受胎 與其有血緣連繫由於前述要件中 受胎期間及血緣是否與生父有連繫 客觀上不經檢證而能有明確證明並不容易 故法律依醫學統計而訂出受胎期間之計算方式 另一方面 信任婚姻道德 認分娩之妻 應係生下其夫之骨肉 但若並不具血緣 允許舉證以推翻此一推定 使法律明定一定之人 可有權提起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以確定身分關係 受胎期間之計算 编辑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62條規定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 為受胎期間 第一項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 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二項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编辑受胎期間在結婚之前 妻子再婚 妻子重婚婚生子女否認 编辑由於親子關係 無法僅靠外表即可辨認 因此以推定之方式 省去當事人舉證之勞 也符合社會多半的認識 然而若父親與子女間並未具備真實血緣之連繫 此時即容許生母 被推定之父或是子女本人等法律所定一定範圍之人 可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訟 以推翻此一推定 因而確定子女與被推定為生父兩者間並無親子關係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 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 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 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注释 编辑 陳惠馨教授則將父母子女關係之種類 依法律規範結構 而分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及人工生殖子女四大類 1 參考文獻 编辑引用 编辑 陳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第238 242頁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第300 301頁 戴炎輝 戴東雄 戴瑀如 親屬法 2014年8月 第327 330頁 来源 编辑 戴炎輝 戴東雄 戴瑀如 親屬法 2014年8月 陳惠馨 民法親屬編 理論與實務 2016年3月 ISBN 978 986 255 718 1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婚生子女 amp oldid 6966400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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