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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分類初等法院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中级人民法院
下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县处级[1]

组织 编辑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可以逐级向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

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机构设置 编辑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8号),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政法专项编制51-1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刑事审判庭
  • 民事审判庭
  •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政法专项编制100-2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10个。可设置下列机构: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刑事审判庭
  • 民事审判一庭
  • 民事审判二庭
  •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 执行局
  • 政治部(机关党委)
  • 综合办公室
  •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 司法警察大队

工作任务较重或政法专项编制201名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基层人民法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 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分類初等法院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創建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應用範圍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上級中级人民法院下級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在县, 县级市, 自治县, 市辖区设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 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中办发, 1985, 47号, 规定, 的行政级别一般为. 基层人民法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层级的人民法院 上诉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分類初等法院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創建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應用範圍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牧团场上級中级人民法院下級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在县 县级市 自治县 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 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中办发 1985 47号 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县处级 1 组织 编辑在称谓上 基层法院名称为 XX县 市 区 人民法院 而不出现 基层 字样 基层法院上诉的案件 可以逐级向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 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设立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庭设庭长 副庭长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 但是法律 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除审理案件之外 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 如是否立案 称为裁定 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 称为判决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实行合议制 由该案的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合议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 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 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 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 执行员 法医 司法警察等 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机构设置 编辑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发 2018 8号 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 可设置下列机构 立案庭 诉讼服务中心 综合审判庭 执行局 政治部 机关党委 综合办公室 司法警察大队 政法专项编制51 1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 可设置下列机构 立案庭 诉讼服务中心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执行局 政治部 机关党委 综合办公室 司法警察大队 审判管理办公室 研究室 政法专项编制100 200名的基层人民法院 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10个 可设置下列机构 立案庭 诉讼服务中心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一庭 民事审判二庭 行政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执行局 政治部 机关党委 综合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 研究室 司法警察大队 工作任务较重或政法专项编制201名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 参考文献 编辑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 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中办发 1985 47号 北京 1985 09 01 中文 简体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基层人民法院 amp oldid 6223088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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