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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0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对“城镇”和“乡村”进行了新的划分。规定城镇是指在中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经该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乡村是指以上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