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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安瑟莫Anselm,1033年-1109年4月21日),又譯安瑟倫,天主教译为安色莫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被尊稱為最後一位教父與第一位經院哲學學者。運用形式邏輯論證基督教正統教義,提出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及救贖論的「補贖說」,將中世紀的神學議題,推向理性關切的新方向 。

生平

安瑟莫出生於義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奧斯塔城之貴族家庭,母親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

  • 1059年,進入法國貝克(Bec)的本篤修道院任副院長。
  • 1063年,接任院長,並使該修道院學校迅速成為當時歐洲的神學研究中心。
  • 1093年,成為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
  • 1494年,被封聖徒。
  • 1702年,被封為教会圣师

神學思想

本體論論證

安瑟莫被稱作「經院哲學之父」,首先提出本體論論證。就理性信仰的關係而言,他認為理性的思考必須符合信仰的原則。「我決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因為我相信;除非我信仰了,我決不會理解。」《證據》(Proslogion)第一章。

《獨白》(Monologium)中談到,上帝的觀念實際上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靈中。儘管《聖經》裏的「愚頑人」在心裏說「沒有上帝」(詩篇14:1),這種說法本身便證明他心中也有上帝觀念的本義,因為「神」的概念本身就代表了它的存在。

他試圖訴諸理性的方法,證實上帝的存在和屬性,並在柏拉圖的觀念論及奧古斯丁對神的理解中,找到論述材料。柏拉圖稱普遍觀念,不只在人的思想中存在,並且在現實世界中也具有實質之存在,即是實名論(Realism)。也就是說,在我們自己的思想裡,原本就具有一個絕對完美的實體概念,而這個「完美的」所包含的就是存在,所以神存在 。再就「上帝」這字的本身,這個名的本質,就包括了存在。因此,神存在於我們的觀念中,也存在於實體中。

在《證據》(Proslogion)中,安瑟莫僅僅藉「神」的概念,就證明神的存在,並提出本體論的重要內涵:「我們不能夠想像得比它更大的東西,他就存在。」《證據》第二章。

所謂的上帝就是「無法設想比它更偉大或更完美的那一位存在者」,這是安瑟莫本體論證的邏輯前提。上帝是一切存有的原因,但祂自己卻不以任何他物為其原因,祂是「憑自身」而存在。即當本質上是最真、善、美的時候,那就是存在;當存在和本質相同的時候,那就是上帝。但若「最完美者」僅存於意識,而不存見於現實時,便不是最完美之存在。因為它還可以讓人思想一個更完全,且兼具觀念之存在與現實的存在者。因此,最完全者之概念不但具有思想上之實在,且須具有絕對之實在。

在安瑟莫的論述中,以「最完美者」之概念,證明最完美者之現實存在,然而「最完美者」之概念為一思想,是建構在精神上的實質,即人的意識當中。而人對神的認知僅是心智直覺及客觀現象(絕對者之存在)之存在 ,他將「理想中的存在」與「現實中的存在」混為一談。安瑟莫的本體論論證,遭到了不少經院哲學家的批評,其中一位法國馬牟節的僧侶高尼罗英语Gaunilo of Marmoutiers,以匿名出版的《為愚人辯》(Pro Insipiente)。綜合他對安瑟莫本體論的批評:「從思想與實體予以區別,我們或許儘可意想或想像一個實體,但此一實體儘可不全存在。」 高尼羅指出理解的東西並非等於真實的東西,心靈中的存在未必等同現實中的存在。高尼羅身為僧侶,顯然不是無神論者。其相關批評只是挑剔安瑟莫本體論證上的邏輯破綻,並無意否認上帝的存在,卻使後人意識安瑟倫本體論證的不圓滿,從而轉向更嚴謹的認識論來思考 。

補贖論

安瑟倫在《神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的著作中,為中世紀贖罪論教義開創了一個新的紀元。他認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神的尊嚴,為維護神的統管權威的秩序,有罪必罰成了神絕對的「公義」展現,對世人施以刑罰,才不致違反神自己所定下的規矩。而基督以無罪之身代人受死,滿足了神的「公義」,這個理論被稱為救贖論的滿足說或補償說 。

額我略一世到安瑟倫的五百年間,神學在贖罪的議題上,以「恢復說」、「付贖價給撒但」及「基督之死僅僅彰顯神對人的愛」最為流行。然這三種說法,都不能適當的解釋贖罪的必要性,因此,安瑟莫發表補償說,以建基在當時封建社會,冒犯者需對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補償,而償付必須視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換言之,冒犯了國王貴族比平民或奴隸要負上更多的代價 。

安瑟莫從與滿足的觀念來解釋;每一位受造、有理性的生物,不論天使或是,對均有順服的義務,但當人背叛神,拒絕順服的時候,就是明明地羞辱了神,並且虧欠了神的榮耀——這就是「罪」。人犯罪,使神的尊嚴受到損失,神就必須刑罰犯罪者。然而,神為何不能憑著自己的意志,無條件地赦免人呢?「如不刑罰而無條件赦免罪人的話,神對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這和神的本性不調和」(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莫認為果真如此,神則失去了自己絕對公義的標準。神的救贖方式,必須與祂的本性、道德和旨意相符。因此,上帝為是尊重創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個自願接受的情況下接受;神的自由意志及慈愛不能違反自己的公義,神的屬性完全,並不相互衝突。源於上故,人必須為所犯的罪,付上相當的代價。但是,如何補滿罪人對神的虧欠呢?

安瑟莫指出人類沒有能力付出這份補償;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得罪了一位至高、無限的神,罪人的付出都必須是具有無限大價值之補償。罪人顯然本身沒有能力償還如此高的代價;人既不能自償己罪,補罪的行動又勢在必行,神便為人預備了補罪者。安瑟莫視神所預備的補罪者為「恩賜」,是一個禮物 ,只有神才能作這樣補償,祂賜下自己的獨生愛子,為人類擔負補贖的責任。綜合上述論證歸納 :

  1. 上帝創造世界,顯出祂的本性。創造人類,使人在永恆中與之團契。
  2. 上述目的,因為人的犯罪,成了人與神之間的阻礙。
  3. 人類需要救贖,好讓創造的自然秩序得以恢復;恢復人類受造原初的狀態。
  4. 所需補償,超越人所能之償付。
  5. 基督道成肉身,十架受死,罪人得赦,使人與神之間相交道路再次通暢。

安瑟莫的論證相當有力,但卻有其弱點。首先,他僅以自己的背景來解釋神的救贖,即盛行於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內懺悔制度。此外,他似乎把基督救贖的工作,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釋,卻忽略了基督的一生、復活也是必須的。

人論

安瑟莫強調原罪的意義,他對「原」字的解釋,非指人類起源的事實,乃是指目前事態中的個人的狀況 。在他的見解中,原罪也稱為本性(自然)罪,人乃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是神尊榮的傑作。因此,罪並不屬人的本性,但始祖犯罪卻明白的指出從創造以來,罪進入世界的景況。由於墮落人成為有罪,而罪由父遺傳子孫,並原來所遺傳的罪又加上個人後來所犯的罪,構成罪孽的本身。

罪的本質

聖經對罪的本質,作了清楚的界定──源於人的不信與反叛,又企圖攫取屬道德的獨立。安瑟莫則承襲奧古斯丁的看法,認為原罪污染由父傳到子,是因為我們每一人都蘊含在亞當身內,因此每人都在亞當裡真實地犯罪並且墮落 。

然而,我們若因著遺傳的聯繫而有分於亞當的罪,那麼自亞當之後每一代的罪,我們也有分嗎?安瑟莫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指出亞當所犯是非常特別的罪;亞當的過犯,不僅是個人,也含括了全人類,「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他強調,在亞當裡的本性罪(原罪),乃源於個人,而亞當子孫個人犯的罪,乃發乎於本性罪的來源。亞當代表全人類受試驗,在這一點上安瑟莫的看法與立約的概念相合。保羅以基督為第二個亞當說明,耶穌順服受死,因而得勝,使世人從罪污中得到釋放。「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馬書5:19)

自由意志

安瑟莫從罪延伸到自由意志問題的討論:自由的一般定意,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並不恰當;對於神和聖天使而言,自由意志的目的乃是為著自己的緣故,使他們願意守住公義,不會犯罪。事實上,他們的自由並沒有在一些權宜或試探的情況下喪失,因著沒有犯罪,以致有更寬廣的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自由意志被解讀為能力的掌握,而不是有權力去犯罪,這是否說明,始祖的犯罪和背逆天使的墮落,是因著自由的選擇呢?

安瑟莫回答這兩者間所產生的矛盾;我們始祖的行為確實是自發的,純粹是出自自我意志但這並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動。他們犯罪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自由,乃是由於他們有犯罪的可能。安瑟莫將真自由與自由的行動作了清楚地區別,真自由並非是擇善、擇惡,乃是只擇善 。

人內在自由被造,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聖潔。神把神聖的自由意志的抉擇給了我們,祂願意我們立下的決定,是自願而非外界的強迫。安瑟莫的解釋,說明了完美的自由意志是不會選擇犯罪,而是行在神的心意中。

主要著作

  • 《獨白》(Monologion, 1076)
  • 《宣講》(Proslogion, 1077-1078)
  • 《論真理》(De veritate, 1080-1085)
  • 《論選擇的自由》(De libertate arbitrii, 1080-1085)
  • 《論魔鬼的墮落》(De casa diaboli, 1085-1090)
  • 《書信:論道成肉身》(Epistola De Incarnatione Verbi, 1094)
  • 《上帝何以化身為人》(Cur Deus homo, 1094-1098)
  • 《論純潔受胎和原罪》(De Conceptu Virginali et de Originali Peccato, 1099-1100)
  • 《對於人類救贖的沉思》(Meditatio Redemptionis Humanae, 1099-1100)
  • 《論聖靈的發出》(De Processione Spiritus Sancti, 1102)
  • 《書信:論基督宗教的聖事》(Epistola de Sacramentis Ecclesiae, 1106-1107)
  • 《論上帝的預知、預見、恩典同自由意志的和諧》(De Concordia Praescientiae et Praedestinationis Gratiae Dei cum Libero Arbiiro, 1107-1108)

註解

參考書目

  • Robert P. Gwinn, Chairman, Board of Directors. Britannica. Chicago : Encyclopadia Britannica Inn.,1985.
  • S. B. Ferguson,《當代神學辭典》(光碟版)。楊牧谷。台北:校園,1988。
  • L.Berkhof,《基督教教義史》,趙中輝譯。台北:改革宗出版,1984。
  • 沈介山,《「神的公義」—安瑟倫和亞伯拉德贖罪說之研究》(論文)。台灣浸信會神學院,1960。
  • 威柏爾,《西洋哲學史》,柏雷譯。台北:水牛,1972。
  • 麥洛夫,《基督教神學淺析》,蔡錦圖譯。香港:基道,2005。
  • 麥葛福,《基督教神學手冊》,劉淑良、王瑞琪譯。台北:校園,1998。
  • 鄔昆如,《西洋哲學史話》。台北:三民,1985。
  • 蔡麗貞,《教會歷史專題》。台北:校園,2004。
  • 張志剛,〈本體論論證〉《網上中文基督教文摘》(網路文章)。查詢日期:2002年10月。網址:[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不詳,《中國大百科》(網路文章)。查詢日期:2002年10月。網址:[2][永久失效連結]

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20年4月3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安瑟莫, anselm, 1033年, 1109年4月21日, 又譯安瑟倫, 天主教译为安色莫, 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 神学家, 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 被尊稱為最後一位教父與第一位經院哲學學者, 運用形式邏輯論證基督教正統教義, 提出關於上帝存在的, 本體論證, 及救贖論的, 補贖說, 將中世紀的神學議題, 推向理性關切的新方向, 目录, 生平.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文獻 但因為沒有文內引註而使來源仍然不明 2020年4月3日 请加上合适的文內引註来改善这篇条目 安瑟莫 Anselm 1033年 1109年4月21日 又譯安瑟倫 天主教译为安色莫 意大利中世纪哲学家 神学家 1093年至1109年任天主教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 被尊稱為最後一位教父與第一位經院哲學學者 運用形式邏輯論證基督教正統教義 提出關於上帝存在的 本體論證 及救贖論的 補贖說 將中世紀的神學議題 推向理性關切的新方向 目录 1 生平 2 神學思想 2 1 本體論論證 2 2 補贖論 2 3 人論 2 3 1 罪的本質 2 3 2 自由意志 3 主要著作 4 註解 5 參考書目生平 编辑安瑟莫出生於義大利北部皮埃蒙特奧斯塔城之貴族家庭 母親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 1059年 進入法國貝克 Bec 的本篤修道院任副院長 1063年 接任院長 並使該修道院學校迅速成為當時歐洲的神學研究中心 1093年 成為坎特伯里總教區總主教 1494年 被封聖徒 1702年 被封為教会圣师神學思想 编辑本體論論證 编辑 安瑟莫被稱作 經院哲學之父 首先提出本體論論證 就理性與信仰的關係而言 他認為理性的思考必須符合信仰的原則 我決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 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 因為我相信 除非我信仰了 我決不會理解 證據 Proslogion 第一章 獨白 Monologium 中談到 上帝的觀念實際上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靈中 儘管 聖經 裏的 愚頑人 在心裏說 沒有上帝 詩篇14 1 這種說法本身便證明他心中也有上帝觀念的本義 因為 神 的概念本身就代表了它的存在 他試圖訴諸理性的方法 證實上帝的存在和屬性 並在柏拉圖的觀念論及奧古斯丁對神的理解中 找到論述材料 柏拉圖稱普遍觀念 不只在人的思想中存在 並且在現實世界中也具有實質之存在 即是實名論 Realism 也就是說 在我們自己的思想裡 原本就具有一個絕對完美的實體概念 而這個 完美的 所包含的就是存在 所以神存在 再就 上帝 這字的本身 這個名的本質 就包括了存在 因此 神存在於我們的觀念中 也存在於實體中 在 證據 Proslogion 中 安瑟莫僅僅藉 神 的概念 就證明神的存在 並提出本體論的重要內涵 我們不能夠想像得比它更大的東西 他就存在 證據 第二章 所謂的上帝就是 無法設想比它更偉大或更完美的那一位存在者 這是安瑟莫本體論證的邏輯前提 上帝是一切存有的原因 但祂自己卻不以任何他物為其原因 祂是 憑自身 而存在 即當本質上是最真 善 美的時候 那就是存在 當存在和本質相同的時候 那就是上帝 但若 最完美者 僅存於意識 而不存見於現實時 便不是最完美之存在 因為它還可以讓人思想一個更完全 且兼具觀念之存在與現實的存在者 因此 最完全者之概念不但具有思想上之實在 且須具有絕對之實在 在安瑟莫的論述中 以 最完美者 之概念 證明最完美者之現實存在 然而 最完美者 之概念為一思想 是建構在精神上的實質 即人的意識當中 而人對神的認知僅是心智直覺及客觀現象 絕對者之存在 之存在 他將 理想中的存在 與 現實中的存在 混為一談 安瑟莫的本體論論證 遭到了不少經院哲學家的批評 其中一位法國馬牟節的僧侶高尼罗 英语 Gaunilo of Marmoutiers 以匿名出版的 為愚人辯 Pro Insipiente 綜合他對安瑟莫本體論的批評 從思想與實體予以區別 我們或許儘可意想或想像一個實體 但此一實體儘可不全存在 高尼羅指出理解的東西並非等於真實的東西 心靈中的存在未必等同現實中的存在 高尼羅身為僧侶 顯然不是無神論者 其相關批評只是挑剔安瑟莫本體論證上的邏輯破綻 並無意否認上帝的存在 卻使後人意識安瑟倫本體論證的不圓滿 從而轉向更嚴謹的認識論來思考 補贖論 编辑 安瑟倫在 神為何成為人 Cur Deus Homo 的著作中 為中世紀贖罪論教義開創了一個新的紀元 他認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神的尊嚴 為維護神的統管權威的秩序 有罪必罰成了神絕對的 公義 展現 對世人施以刑罰 才不致違反神自己所定下的規矩 而基督以無罪之身代人受死 滿足了神的 公義 這個理論被稱為救贖論的滿足說或補償說 從額我略一世到安瑟倫的五百年間 神學在贖罪的議題上 以 恢復說 付贖價給撒但 及 基督之死僅僅彰顯神對人的愛 最為流行 然這三種說法 都不能適當的解釋贖罪的必要性 因此 安瑟莫發表補償說 以建基在當時封建社會 冒犯者需對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補償 而償付必須視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 換言之 冒犯了國王或貴族比平民或奴隸要負上更多的代價 安瑟莫從罪與滿足的觀念來解釋 每一位受造 有理性的生物 不論天使或是人 對神均有順服的義務 但當人背叛神 拒絕順服的時候 就是明明地羞辱了神 並且虧欠了神的榮耀 這就是 罪 人犯罪 使神的尊嚴受到損失 神就必須刑罰犯罪者 然而 神為何不能憑著自己的意志 無條件地赦免人呢 如不刑罰而無條件赦免罪人的話 神對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 這和神的本性不調和 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莫認為果真如此 神則失去了自己絕對公義的標準 神的救贖方式 必須與祂的本性 道德和旨意相符 因此 上帝為是尊重創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個自願接受的情況下接受 神的自由意志及慈愛不能違反自己的公義 神的屬性完全 並不相互衝突 源於上故 人必須為所犯的罪 付上相當的代價 但是 如何補滿罪人對神的虧欠呢 安瑟莫指出人類沒有能力付出這份補償 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 得罪了一位至高 無限的神 罪人的付出都必須是具有無限大價值之補償 罪人顯然本身沒有能力償還如此高的代價 人既不能自償己罪 補罪的行動又勢在必行 神便為人預備了補罪者 安瑟莫視神所預備的補罪者為 恩賜 是一個禮物 只有神才能作這樣補償 祂賜下自己的獨生愛子 為人類擔負補贖的責任 綜合上述論證歸納 上帝創造世界 顯出祂的本性 創造人類 使人在永恆中與之團契 上述目的 因為人的犯罪 成了人與神之間的阻礙 人類需要救贖 好讓創造的自然秩序得以恢復 恢復人類受造原初的狀態 所需補償 超越人所能之償付 基督道成肉身 十架受死 罪人得赦 使人與神之間相交道路再次通暢 安瑟莫的論證相當有力 但卻有其弱點 首先 他僅以自己的背景來解釋神的救贖 即盛行於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內懺悔制度 此外 他似乎把基督救贖的工作 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釋 卻忽略了基督的一生 復活也是必須的 人論 编辑 安瑟莫強調原罪的意義 他對 原 字的解釋 非指人類起源的事實 乃是指目前事態中的個人的狀況 在他的見解中 原罪也稱為本性 自然 罪 人乃按照神的形象被造 是神尊榮的傑作 因此 罪並不屬人的本性 但始祖犯罪卻明白的指出從創造以來 罪進入世界的景況 由於墮落人成為有罪 而罪由父遺傳子孫 並原來所遺傳的罪又加上個人後來所犯的罪 構成罪孽的本身 罪的本質 编辑 聖經對罪的本質 作了清楚的界定 源於人的不信與反叛 又企圖攫取屬靈和道德的獨立 安瑟莫則承襲奧古斯丁的看法 認為原罪污染由父傳到子 是因為我們每一人都蘊含在亞當身內 因此每人都在亞當裡真實地犯罪並且墮落 然而 我們若因著遺傳的聯繫而有分於亞當的罪 那麼自亞當之後每一代的罪 我們也有分嗎 安瑟莫的回答 是否定的 他指出亞當所犯是非常特別的罪 亞當的過犯 不僅是個人 也含括了全人類 世人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 羅3 23 他強調 在亞當裡的本性罪 原罪 乃源於個人 而亞當子孫個人犯的罪 乃發乎於本性罪的來源 亞當代表全人類受試驗 在這一點上安瑟莫的看法與立約的概念相合 保羅以基督為第二個亞當說明 耶穌順服受死 因而得勝 使世人從罪污中得到釋放 因一人的悖逆 眾人成為罪人 照樣 因一人的順從 眾人也成為義了 羅馬書5 19 自由意志 编辑 安瑟莫從罪延伸到自由意志問題的討論 自由的一般定意 若是指一般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 並不恰當 對於神和聖天使而言 自由意志的目的乃是為著自己的緣故 使他們願意守住公義 不會犯罪 事實上 他們的自由並沒有在一些權宜或試探的情況下喪失 因著沒有犯罪 以致有更寬廣的自由 另一方面 如果自由意志被解讀為能力的掌握 而不是有權力去犯罪 這是否說明 始祖的犯罪和背逆天使的墮落 是因著自由的選擇呢 安瑟莫回答這兩者間所產生的矛盾 我們始祖的行為確實是自發的 純粹是出自自我意志但這並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動 他們犯罪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自由 乃是由於他們有犯罪的可能 安瑟莫將真自由與自由的行動作了清楚地區別 真自由並非是擇善 擇惡 乃是只擇善 人內在自由被造 只有一個選擇 那就是聖潔 神把神聖的自由意志的抉擇給了我們 祂願意我們立下的決定 是自願而非外界的強迫 安瑟莫的解釋 說明了完美的自由意志是不會選擇犯罪 而是行在神的心意中 主要著作 编辑 獨白 Monologion 1076 宣講 Proslogion 1077 1078 論真理 De veritate 1080 1085 論選擇的自由 De libertate arbitrii 1080 1085 論魔鬼的墮落 De casa diaboli 1085 1090 書信 論道成肉身 Epistola De Incarnatione Verbi 1094 上帝何以化身為人 Cur Deus homo 1094 1098 論純潔受胎和原罪 De Conceptu Virginali et de Originali Peccato 1099 1100 對於人類救贖的沉思 Meditatio Redemptionis Humanae 1099 1100 論聖靈的發出 De Processione Spiritus Sancti 1102 書信 論基督宗教的聖事 Epistola de Sacramentis Ecclesiae 1106 1107 論上帝的預知 預見 恩典同自由意志的和諧 De Concordia Praescientiae et Praedestinationis Gratiae Dei cum Libero Arbiiro 1107 1108 註解 编辑參考書目 编辑Robert P Gwinn Chairman Board of Directors Britannica Chicago Encyclopadia Britannica Inn 1985 S B Ferguson 當代神學辭典 光碟版 楊牧谷 台北 校園 1988 L Berkhof 基督教教義史 趙中輝譯 台北 改革宗出版 1984 沈介山 神的公義 安瑟倫和亞伯拉德贖罪說之研究 論文 台灣浸信會神學院 1960 威柏爾 西洋哲學史 柏雷譯 台北 水牛 1972 麥洛夫 基督教神學淺析 蔡錦圖譯 香港 基道 2005 麥葛福 基督教神學手冊 劉淑良 王瑞琪譯 台北 校園 1998 鄔昆如 西洋哲學史話 台北 三民 1985 蔡麗貞 教會歷史專題 台北 校園 2004 張志剛 本體論論證 網上中文基督教文摘 網路文章 查詢日期 2002年10月 網址 1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不詳 中國大百科 網路文章 查詢日期 2002年10月 網址 2 永久失效連結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坎特伯雷的安瑟莫 amp oldid 72133291,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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