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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ITLOS),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一个法律组织。始建于1996年,总部位于德国汉堡市,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组织。现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组织。


標誌
  • 深藍:現任法官母國
  • 深綠:曾有法官列席法庭的國家
  • 淺綠:其它會員國
總部地點 德國漢堡
工作語言
法官來源21個國家
领导人
• 庭長
弗拉德米爾·果利欽
Vladimir V. Golitsyn
• 副庭長
布阿萊姆·布蓋岱亞
Boualem Bouguetaia
成立
• 海洋法公約簽署
1982年12月10日
• 海洋法公約生效
1994年11月16日
网站
http://www.itlos.org
国际海洋法法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组织

法庭成立了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 (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 (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 “有财务利益”。

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管辖权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及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参加。

法官

庭长和副庭长由大多数法庭法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庭长和副庭长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庭长指导工作的开展,监督法庭的行政部门,并且在与国家和其他实体的关系中代表法庭。庭长主持法庭的所有会议。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庭长拥有决定票。庭长还是简易程序分庭的一名当然法官。庭长负责其任法官的任何专案分庭的工作。

现任法官

国籍 姓名 上任 庭长 副庭长
  阿尔及利亚 布阿莱姆·布盖岱亚德语Boualem Bouguetaia 2008
  阿根廷 埃尔莎·凯利西班牙语Elsa Kelly 2011
  巴西 维森特·马罗塔·兰热尔德语Vicente Marotta Rangel 1996
  佛得角 若泽·路易斯·热苏斯德语José Luis Jesus 1999 2008–2011
  中国 高之国 2008
  法国 让-皮埃尔·科特法语Jean-Pierre Cot 2002
  德国 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德语Rüdiger Wolfrum 1996 2005–2008 1996–1999
  印度 P·钱德拉赛德拉·拉奥德语P. Chandrasekhara Rao 1996 1999–2002
  日本 柳井俊二日语柳井俊二 2005 2011–2014
  黎巴嫩 约瑟夫·阿克勒德语Joseph Akl 1996
  马耳他 大卫·约瑟夫·阿塔尔德德语David Joseph Attard 2011
  波兰 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波兰语Stanisław Pawlak (dyplomata) 2005
  俄罗斯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洛维奇·果利钦俄语Голицын, Владимир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2008 2014–
  塞内加尔 塔依马西·马利克·恩迪亚耶英语Tafsir Malick Ndiaye 1996
  南非 阿尔伯特·J·霍夫曼英语Albert Hoffmann (Jurist) 2005
  韩国 白珍鉉德语Jin-Hyun Paik 2009
  坦桑尼亚 詹姆斯·L·卡特卡德语James L. Kateka 200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安东尼·阿莫斯·拉克齐德语Anthony Amos Lucky 2003 (Antonio Mikahil Ballah)
  乌克兰 马尔基扬·Z·库莱克英语Markiyan Z. Kulyk 2011

与《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的仲裁庭的关系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附件7,出现仲裁的时候,需要成立一个临时的仲裁庭,这个仲裁法庭由5位仲裁员组成。争端双方当事国可以分别指定一人(可以是本国人),另外三人由争端双方协商确定(必须是第三国)。如果争端的一方抵制仲裁,根据公约附件7的规定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代替这方当事国指定仲裁员。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Official ITLOS Sit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Law of the Sea(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erlin, 14 December 2004

参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 英語, international, tribunal, 缩写itlos, 是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建立的一个法律组织, 始建于1996年, 总部位于德国汉堡市, 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组织, 现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组织, 國際海洋法法庭, 英語, international, tribunal, sea法語, tribunal, international, droit, mer標誌深藍, 現任法官母國深綠, 曾有法官列席法庭的國家淺綠, 其它會員國總部地點, 德國漢堡工作語言英語法語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 英語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缩写ITLOS 是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建立的一个法律组织 始建于1996年 总部位于德国汉堡市 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组织 现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组织 國際海洋法法庭 英語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法語 Tribunal international du droit de la mer標誌深藍 現任法官母國深綠 曾有法官列席法庭的國家淺綠 其它會員國總部地點 德國漢堡工作語言英語法語法官來源21個國家领导人 庭長弗拉德米爾 果利欽Vladimir V Golitsyn 副庭長布阿萊姆 布蓋岱亞Boualem Bouguetaia成立 海洋法公約簽署1982年12月10日 海洋法公約生效1994年11月16日网站http www itlos org国际海洋法法庭 目录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 组织 3 管辖权 4 法官 4 1 现任法官 5 与 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的仲裁庭的关系 6 参考文献 7 外部連結 8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编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 1994年11月16日 公约 生效 公约 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 对所有海洋区域 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 除其他外 公约 含有与领海 毗连区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公约 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 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组织 编辑法庭成立了简易程序分庭 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 法庭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 根据 公约 规定 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 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 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 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二 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 也不能对与 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 或 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 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 积极联系 或 有财务利益 法庭作为一个整体 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 法官的选举按 公约 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 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 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 法官任期九年 可连选连任 管辖权 编辑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 公约 及其 执行协定 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 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公约 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 在某些情况下 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 例如国际组织及自然人或法人 也可参加 法官 编辑庭长和副庭长由大多数法庭法官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 庭长和副庭长的任期为三年 可连选连任 庭长指导工作的开展 监督法庭的行政部门 并且在与国家和其他实体的关系中代表法庭 庭长主持法庭的所有会议 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 庭长拥有决定票 庭长还是简易程序分庭的一名当然法官 庭长负责其任法官的任何专案分庭的工作 现任法官 编辑 国籍 姓名 上任 庭长 副庭长 阿尔及利亚 布阿莱姆 布盖岱亚 德语 Boualem Bouguetaia 2008 阿根廷 埃尔莎 凯利 西班牙语 Elsa Kelly 2011 巴西 维森特 马罗塔 兰热尔 德语 Vicente Marotta Rangel 1996 佛得角 若泽 路易斯 热苏斯 德语 Jose Luis Jesus 1999 2008 2011 中国 高之国 2008 法国 让 皮埃尔 科特 法语 Jean Pierre Cot 2002 德国 吕迪格 沃尔夫鲁姆 德语 Rudiger Wolfrum 1996 2005 2008 1996 1999 印度 P 钱德拉赛德拉 拉奥 德语 P Chandrasekhara Rao 1996 1999 2002 日本 柳井俊二 日语 柳井俊二 2005 2011 2014 黎巴嫩 约瑟夫 阿克勒 德语 Joseph Akl 1996 马耳他 大卫 约瑟夫 阿塔尔德 德语 David Joseph Attard 2011 波兰 斯坦尼洛夫 帕夫拉克 波兰语 Stanislaw Pawlak dyplomata 2005 俄罗斯 弗拉基米尔 弗拉基米洛维奇 果利钦 俄语 Golicyn Vladimir Vladimirovich 2008 2014 塞内加尔 塔依马西 马利克 恩迪亚耶 英语 Tafsir Malick Ndiaye 1996 南非 阿尔伯特 J 霍夫曼 英语 Albert Hoffmann Jurist 2005 韩国 白珍鉉 德语 Jin Hyun Paik 2009 坦桑尼亚 詹姆斯 L 卡特卡 德语 James L Kateka 200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安东尼 阿莫斯 拉克齐 德语 Anthony Amos Lucky 2003 Antonio Mikahil Ballah 乌克兰 马尔基扬 Z 库莱克 英语 Markiyan Z Kulyk 2011与 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的仲裁庭的关系 编辑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附件7 出现仲裁的时候 需要成立一个临时的仲裁庭 这个仲裁法庭由5位仲裁员组成 争端双方当事国可以分别指定一人 可以是本国人 另外三人由争端双方协商确定 必须是第三国 如果争端的一方抵制仲裁 根据公约附件7的规定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代替这方当事国指定仲裁员 参考文献 编辑灰松鼠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 官网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编辑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 国际海洋法法庭Official ITLOS Site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Law of the Sea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erlin 14 December 2004参见 编辑 国际关系主题 联合国主题 法律主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国际海洋法法庭 amp oldid 6379460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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