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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法院,成立於1949年7月,當時名為長春市人民法院,1955年1月改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停止工作,1972年1月法院機構恢復。[1]

參考資料

  1. ^ 长春市档案馆编. .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9: 168 [2022-05-10]. ISBN 7-80019-896-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法院, 成立於1949年7月, 當時名為長春市人民法院, 1955年1月改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停止工作, 1972年1月法院機構恢復, 參考資料, 编辑, 长春市档案馆编, 长春市档案馆指南,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9, 2022, isbn, 80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取自, https, wikipedia, index, title, oldid, 7329979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法院 成立於1949年7月 當時名為長春市人民法院 1955年1月改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7年1月因文化大革命停止工作 1972年1月法院機構恢復 1 參考資料 编辑 长春市档案馆编 长春市档案馆指南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9 168 2022 05 10 ISBN 7 80019 896 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 01 13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amp oldid 73299798,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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