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维基百科

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是为保证文化大革命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公安六条指出,公安机关要适应“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这个规定是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撤销了这个文件。

内容 编辑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解读 编辑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周恩来以及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1]红卫兵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來源請求]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3]。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來源請求]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

影响 编辑

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撤销 编辑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注释 编辑

  1. ^ 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2. ^ 《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页
  3. ^ 据不统计,仅在北京,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参考文献 编辑

  • 李谷城《中国大陆政治术语》,中文大学出版社 1992年
  • 蒙泰尼里神父《“文革”绞肉机与“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请协助補充参考资料, 添加相关内联标签和删除原创研究内容以改善这篇条目, 详细情况请参见讨论页, 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因其内容分为六条, 所以简称, 是为保证文化大革命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指出, 公安机关要适应, 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 形势发展的需要, 采取恰当的方式, 加强对敌人的专政, 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保障大鸣, 大放, 大字报, 大辩论, 大串联的正常进行, 保障无.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请协助補充参考资料 添加相关内联标签和删除原创研究内容以改善这篇条目 详细情况请参见讨论页 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因其内容分为六条 所以简称 公安六条 是为保证文化大革命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公安六条指出 公安机关要适应 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 形势发展的需要 采取恰当的方式 加强对敌人的专政 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保障大鸣 大放 大字报 大辩论 大串联的正常进行 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 这个规定是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1979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撤销了这个文件 目录 1 内容 2 解读 3 影响 4 撤销 5 注释 6 参考文献内容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 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 放火 放毒 抢劫 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 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 里通外国 盗窃国家机密 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 应当依法惩办 二 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 秘密或公开张贴 散发反革命传单 写反动标语 喊反动口号 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 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 应当依法惩办 三 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 保护左派 严禁武斗 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 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 都是违法行为 一般的 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 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 情节严重的打手 以及幕后操纵者 要依法惩办 四 地 富 反 坏 右分子 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 厂 就业人员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 敌伪的军 连长以上 政 保长以上 警 警长以上 宪 宪兵 特 特务 分子 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 投机倒把分子 和被杀 被关 被管制 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一律不准外出串连 不许改换姓名 伪造历史 混入革命群众组织 不准背后操纵煽动 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 这些分子 如有破坏行为 要依法严办 五 凡是利用大民主 或者用其他手段 散布反动言论 一般的 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 严重的 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 及时进行调查 必要时 酌情处理 六 党 政 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 如果歪曲以上规定 捏造事实 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 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 要向广大群众宣传 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 维护革命秩序 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解读 编辑它的第一 第三至六条规定 依法惩办 杀人 放火 放毒 抢劫 盗窃国家机密 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 保障大鸣 大放 大字报 大辩论 大串联的正常进行 保护革命群众组织 保护左派 依法惩办 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 情节严重的打手 以及幕后的操纵者 地富反坏右 不准串连 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 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 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 党 政 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 如果歪曲以上规定 捏造事实 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 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 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 秘密或公开张贴 散发反革命传单 写反革命标语 喊反革命口号 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 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 应当依法惩办 在实际执行中 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周恩来以及江青 陈伯达 康生等 无产阶级司令部 中央文革小组 的人 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 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 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 成为类似 第二十二条军规 无所不包的 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 持异见者的东西 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 1 红卫兵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 送农村监督改造 得到了来自政府 法律 的肯定 1969年10月根据 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 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 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 当时至少有33 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 有85 196人被驱赶出城 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 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 遣返 到农村或边远地区 2 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 无法进行统计 來源請求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 3 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 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 供给他们情况 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 并说 群众打死人 我不赞成 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 我们劝阻不住 就不要勉强 來源請求 才有后来湖南 广西惨剧的发生 影响 编辑这一法规性文件 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 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 以言治罪 思想犯罪制度化 法律化 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 合法 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 并规定 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 为执法权的流失 滥用 群众专政 提供了根据 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 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 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 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撤销 编辑1979年2月17日 中共中央宣布撤销 公安六条 注释 编辑 21种人 地 富 反 坏 右分子 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 厂 就业人员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 敌伪的军 连长以上 政 保长以上 警 警长以上 宪 宪兵 特 特务 分子 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 投机倒把分子 和被杀 被关 被管制 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 日文版 1997年 1068页 据不统计 仅在北京 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 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 8月26日 126人 8月27日 228人 8月28日 184人 8月29日 200人 8月30日 224人 8月31日 145人 9月1日 228人 参考文献 编辑李谷城 中国大陆政治术语 中文大学出版社 1992年 蒙泰尼里神父 文革 绞肉机与 公安六条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公安六条 amp oldid 71024803,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文章

,阅读,下载,免费,免费下载,mp3,视频,mp4,3gp, jpg,jpeg,gif,png,图片,音乐,歌曲,电影,书籍,游戏,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