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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行

公行(英語:Cohong)是清朝中期在廣州成立的进出口商垄断組織,在約百年期間壟斷當時中國與西方主要商業往來的廣州貿易。

性質 编辑

粵海關獨大時代,由地方督撫、海關監督和行商共管外貿的體系中,公行是一個受海關監督控制下,擁有貿易特權的組織,形成「廣州制度」(一口通商)特色。公行行商是要代表大清政府,對外商在華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1],公行也是作為於外貿中抽剝巨額財源的工具。除為海關監督提供優先利益,廣州官吏與中央朝廷亦透過公行間接地獲取利益[2]

歷史 编辑

公行最早成立於1720年,當時的許多行商為了加強自身地位,並與皇商作競爭,因此成立組織,最初的成員包括十六名行商,他們訂了一套含十三條的條款來規範價格和交易程序,並規定後來加入的成員必須交一千兩銀的會資才能加入,此外,所有公行成員的交易中的百分之三要充作「公所費」。

公行雖為民間組織,但得到官方的支持,官府樂於有這樣的組織作為其與洋商之間的中間機構,並可代政府為徵收關稅,政府的支持將使得公行得以壟斷貿易,因此多次引起其他商人和洋商的反對,第一次的公行很快於1721年解散,但1760年時公行再度恢復,1771年再度被解散,1782年再度恢復,一直維持至清軍在鴉片戰爭戰敗後簽訂《南京條約》(1842年)才被廢除。

規例 编辑

1720年公行行規:[3]

  1. 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誓圖報稱。
  2. 為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3. 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應與夷商相聚一堂,茼議價,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4. 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5. 貨價既經協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6. 為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7. 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圖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8. 瓷器有待特別鑒定者,任何人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嬴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9. 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10. 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均須筅期交款,以後並須將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11. 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之貨物者處罰。
  12. 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佔一全股,次者佔半股,其餘則佔一股之四分之一。
  13. 頭等行,即佔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並列入三等行內。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夷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徐素琴 中華文史網
  2. ^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 第一、二卷 [美]马士(H.B.Morse)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1
  3. ^ 楊黎光, 粵商:承載近代中國轉型之重, 香港中和出版: 139–140, 2019-09-27 [2020-03-03], ISBN 978-988-8570-28-7, (原始内容于2020-12-14) 
  • 徐中約著,計秋楓、朱歷葆譯《中國近代史》(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

公行, 英語, cohong, 是清朝中期在廣州成立的进出口商垄断組織, 在約百年期間壟斷當時中國與西方主要商業往來的廣州貿易, 目录, 性質, 歷史, 規例, 參見, 參考資料性質, 编辑在粵海關獨大時代, 由地方督撫, 海關監督和行商共管外貿的體系中, 是一個受海關監督控制下, 擁有貿易特權的組織, 形成, 廣州制度, 一口通商, 特色, 行商是要代表大清政府, 對外商在華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也是作為於外貿中抽剝巨額財源的工具, 除為海關監督提供優先利益, 廣州官吏與中央朝廷亦透過間接地獲取利益, 歷史, . 公行 英語 Cohong 是清朝中期在廣州成立的进出口商垄断組織 在約百年期間壟斷當時中國與西方主要商業往來的廣州貿易 目录 1 性質 2 歷史 3 規例 4 參見 5 參考資料性質 编辑在粵海關獨大時代 由地方督撫 海關監督和行商共管外貿的體系中 公行是一個受海關監督控制下 擁有貿易特權的組織 形成 廣州制度 一口通商 特色 公行行商是要代表大清政府 對外商在華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1 公行也是作為於外貿中抽剝巨額財源的工具 除為海關監督提供優先利益 廣州官吏與中央朝廷亦透過公行間接地獲取利益 2 歷史 编辑公行最早成立於1720年 當時的許多行商為了加強自身地位 並與皇商作競爭 因此成立組織 最初的成員包括十六名行商 他們訂了一套含十三條的條款來規範價格和交易程序 並規定後來加入的成員必須交一千兩銀的會資才能加入 此外 所有公行成員的交易中的百分之三要充作 公所費 公行雖為民間組織 但得到官方的支持 官府樂於有這樣的組織作為其與洋商之間的中間機構 並可代政府為徵收關稅 政府的支持將使得公行得以壟斷貿易 因此多次引起其他商人和洋商的反對 第一次的公行很快於1721年解散 但1760年時公行再度恢復 1771年再度被解散 1782年再度恢復 一直維持至清軍在鴉片戰爭戰敗後簽訂 南京條約 1842年 才被廢除 規例 编辑1720年公行行規 3 華夷商民 同屬食毛踐土 應一體仰戴皇仁 誓圖報稱 為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 爰立行規 共相遵守 華夷商民一視同仁 倘夷商買賤賣貴 則行商必致虧折 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 故各行商應與夷商相聚一堂 茼議價 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 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 俾得賣價公道 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貨價既經協議妥貼之後 貨物應力求道地 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為防止私販起見 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 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手工業品如扇 漆器 刺繡 圖畫之類 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瓷器有待特別鑒定者 任何人得自行販賣 但賣者無論嬴虧 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 違者處罰 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合同時 均須筅期交款 以後並須將餘款交清 違者處罰 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 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 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 有獨攬全船之貨物者處罰 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 許其在外洋貿易佔一全股 次者佔半股 其餘則佔一股之四分之一 頭等行 即佔一全股者 凡五 二等者五 三等六 新入公行者 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 並列入三等行內 參見 编辑一口通商 朝貢 旧中国贸易 粵海關 洋行 皇家認證 伍秉鉴 广州十三行參考資料 编辑 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 夷务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徐素琴 中華文史網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 第一 二卷 美 马士 H B Morse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1 楊黎光 粵商 承載近代中國轉型之重 香港中和出版 139 140 2019 09 27 2020 03 03 ISBN 978 988 8570 28 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 12 14 徐中約著 計秋楓 朱歷葆譯 中國近代史 香港 中文大學出版社 2002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公行 amp oldid 71006819,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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