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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兩稅法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法。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秋季及夏季徵稅),是為兩稅法。因為武周末年均田制頹萎,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持續到明代1581年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条鞭法

實施辦法 编辑

兩稅法其主要分四點: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分主户(本貫戶)、客户(外來戶),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 取消租庸調及雜稅。
  • 夏秋交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
  • 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影響 编辑

兩稅法一出現,統一了唐代中季以來紊亂的稅制,一開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实行两税法这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盐利不在此限”[1]。《新唐书·杨炎传》称赞两税法说:“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兩稅法以個人之土地和財產為本,改變了唐一貫以丁為單位的做法。兩稅法初行时,貨重錢輕(通货膨胀),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并成为定额。但是后来物价降低,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學者認為,兩稅法徵收時以實物居多,緡錢只是實施折算而來,韓國磐《隋唐五代史綱》認爲:“兩稅法是以實物爲主的。”王仲犖《唐代兩稅法研究》主張:“兩稅中的戶稅錢,固然定稅之數,皆計緡錢,而實際上納稅之時,多配綾絹。貨幣在這裏,只作爲計算的標準,而農戶實際繳納的大部分則是絹布,小部分是錢貫。”

兩稅法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在兩稅法以外再行課稅,即屬違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朝廷准许,并命各道照此加徵[2]贞元八年(793年)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3]。此外,安史之乱后,朝廷又增加了盐税、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往後歷朝於兩稅外加稅之現象亦多有之。

此外,土地兼併也更加盛行,出現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4],“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5],農民多破產而淪為佃戶。陸贄等便強烈反對兩稅法,主張恢復租庸調。陸贄说,当时“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又說“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6]。因此,兩稅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亂不断发生。即至北宋苏洵亦稱“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7]

相關條目 编辑

注釋 编辑

  1. ^ 旧唐书·德宗纪上》
  2. ^ 旧唐书·食货志下》
  3. ^ 《旧唐书·食货志下》
  4. ^ 《全唐文》卷804刘允章《直谏书》
  5. ^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6. ^ 陸贄,《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7. ^ 《嘉祐集》卷6《田制》

参考文献 编辑

  • 李劍農:《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2章
  • 李志賢:《楊炎及其兩稅法研究》
  • 陳明光:〈陸贄論兩稅法評議—兼論唐德宗實施兩稅法的侷限性〉

外部連結 编辑

  • 中國歷代改革家傳 第九章 楊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兩稅法, 是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稅法, 由徵收穀物, 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 改為徵收金錢為主, 一年兩次徵稅, 秋季及夏季徵稅, 是為, 因為武周末年均田制頹萎, 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 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開始實行, 持續到明代1581年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条鞭法, 目录, 實施辦法, 影響, 相關條目, 注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實施辦法, 编辑其主要分四點, 戶無主, 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 以貧富為差, 不分主户, 本貫戶, 客户, 外來戶, 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 就地纳税, 可. 兩稅法是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稅法 由徵收穀物 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 改為徵收金錢為主 一年兩次徵稅 秋季及夏季徵稅 是為兩稅法 因為武周末年均田制頹萎 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 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開始實行兩稅法 持續到明代1581年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条鞭法 目录 1 實施辦法 2 影響 3 相關條目 4 注釋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連結實施辦法 编辑兩稅法其主要分四點 戶無主 客 以見居為簿 人無丁 中 以貧富為差 不分主户 本貫戶 客户 外來戶 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 就地纳税 可以避免一些官僚 富人為逃避租庸調 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取消租庸調及雜稅 夏秋交稅 夏稅不得過六月 秋稅不得過十一月 按户等纳钱 按田亩纳粟米 影響 编辑兩稅法一出現 統一了唐代中季以來紊亂的稅制 一開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 实行两税法这一年 财政收入就增加到 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 盐利不在此限 1 新唐书 杨炎传 称赞两税法说 赋不加敛而增入 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 吏不诫而奸无所取 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兩稅法以個人之土地和財產為本 改變了唐一貫以丁為單位的做法 兩稅法初行时 貨重錢輕 通货膨胀 因此以绫绢折钱纳税 并成为定额 但是后来物价降低 钱的定额却没有改变 农民负担遂又加重 也有學者認為 兩稅法徵收時以實物居多 緡錢只是實施折算而來 韓國磐 隋唐五代史綱 認爲 兩稅法是以實物爲主的 王仲犖 唐代兩稅法研究 主張 兩稅中的戶稅錢 固然定稅之數 皆計緡錢 而實際上納稅之時 多配綾絹 貨幣在這裏 只作爲計算的標準 而農戶實際繳納的大部分則是絹布 小部分是錢貫 兩稅法规定 此外敛者 以枉法论 在兩稅法以外再行課稅 即屬違法 但是建中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求朝廷在本道每贯加税200 朝廷准许 并命各道照此加徵 2 贞元八年 793年 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 3 此外 安史之乱后 朝廷又增加了盐税 茶税等许多苛捐杂税 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往後歷朝於兩稅外加稅之現象亦多有之 此外 土地兼併也更加盛行 出現了 势力侵夺 和 降人为客 4 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 三分逾一 5 農民多破產而淪為佃戶 陸贄等便強烈反對兩稅法 主張恢復租庸調 陸贄说 当时 往者纳绢一匹 当钱三千二三百文 今者纳绢一匹 当钱一千五六百文 往输其一者 今过于二矣 虽官非增赋 而私已倍输 又說 贫者无容足之居 依托强豪 以为私属 贷其种食 赁其田庐 终年服劳 无日休息 罄输所假 常患不充 6 因此 兩稅法的弊病导致了唐代宗以后小规模的叛亂不断发生 即至北宋苏洵亦稱 募召浮客分耕其中 鞭笞驱役 视以奴仆 7 相關條目 编辑稅注釋 编辑 旧唐书 德宗纪上 旧唐书 食货志下 旧唐书 食货志下 全唐文 卷804刘允章 直谏书 李翱 李文公集 卷三 进士策问第一道 陸贄 陆宣公集 奏议卷六 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嘉祐集 卷6 田制 参考文献 编辑李劍農 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 第12章 李志賢 楊炎及其兩稅法研究 陳明光 陸贄論兩稅法評議 兼論唐德宗實施兩稅法的侷限性 外部連結 编辑中國歷代改革家傳 第九章 楊炎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兩稅法 amp oldid 74691992,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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