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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財產犯罪

假性財產犯罪中華民國台灣司法實務上獨創的慣用詞,並非任何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上之名稱。該類案件本係純屬債務人違背交易信用、債務不履行的民事案件,惟在民眾普遍有以刑逼民之心態下,以告訴人身份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之案件,所提告之罪名通常為:

  1. 背信罪
    認債務人違背債信、違背信用係涉嫌背信罪。惟該罪實與違背債信、違背信用無涉。
  2. 詐欺
    司法實務上之大宗,認債務人欺騙債權人各類事項,即屬詐欺。惟該罪名實則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屬於債信問題者,本與詐欺罪無關。

常見案例

  1. 貨款未付
    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指訴被告初即無給付貨款之意思,卻向告訴人訂貨一批,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如數給付,嗣經請求給付貨款,被告竟避不見面。所以提出詐欺告訴。
  2. 支票跳票
    告訴人指訴被告隱瞞其無給付能力之事實,以支票付款方式向告訴人購買貨物一批,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如數給付,詎屆期提示,竟遭跳票,因此認為被告違背信用,而提出背信告訴;或提出詐欺告訴。

法律分析

實則,這是長久以來台灣司法實務的錯誤解釋使然。詐欺罪部分,成罪的關鍵,在於被告究竟有無施用「詐術」,及詐術與陷於錯誤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被告有無給付能力、有無隱瞞無資力之事實、有無於交易之初即無給付貨款/交付貨物之意願,均於本罪成立與否之判斷無涉,蓋現今社會乃信用交易之社會,並非以物易物之年代,從而債務人不履行之信用風險,本應由交易之當事人負擔。法律亦從未要求從事於交易之人,必須是個善良的人,在大部分的情形中,爾虞我詐甚至於是被鼓勵的,因情報的不對稱,本就是商業活動之始,甚至於是貿易的開端。從而台灣司法實務將上揭被告個人品德、債信的問題涉入犯罪與否之判斷的結果,即是所有的交易活動,都可以認為當事人有「詐欺」、「背信」的嫌疑,從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當事人即均會利用提起詐欺告訴、背信告訴的方式,逼迫債務人出面,此即所謂的「以刑逼民」。實則這種案子均是單純的民事案件,為了處理這類案件,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浪費了相當可觀的資源,相當程度上,也影響了台灣治安的良窳,及可投入於公務員貪腐偵查的能量。

參考文獻

  • 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假性財務犯罪案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9-01-17

假性財產犯罪, 為中華民國, 台灣, 司法實務上獨創的慣用詞, 並非任何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名稱, 該類案件本係純屬債務人違背交易信用, 債務不履行的民事案件, 惟在民眾普遍有以刑逼民之心態下, 以告訴人身份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之案件, 所提告之罪名通常為, 背信罪, 認債務人違背債信, 違背信用係涉嫌背信罪, 惟該罪實與違背債信, 違背信用無涉, 詐欺罪, 司法實務上之大宗, 認債務人欺騙債權人各類事項, 即屬詐欺, 惟該罪名實則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屬於債信問題者, 本與詐欺罪無關, 常見案例, 编辑貨款未付. 假性財產犯罪為中華民國 台灣 司法實務上獨創的慣用詞 並非任何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名稱 該類案件本係純屬債務人違背交易信用 債務不履行的民事案件 惟在民眾普遍有以刑逼民之心態下 以告訴人身份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之案件 所提告之罪名通常為 背信罪 認債務人違背債信 違背信用係涉嫌背信罪 惟該罪實與違背債信 違背信用無涉 詐欺罪 司法實務上之大宗 認債務人欺騙債權人各類事項 即屬詐欺 惟該罪名實則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屬於債信問題者 本與詐欺罪無關 常見案例 编辑貨款未付 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指訴被告初即無給付貨款之意思 卻向告訴人訂貨一批 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 如數給付 嗣經請求給付貨款 被告竟避不見面 所以提出詐欺告訴 支票跳票 告訴人指訴被告隱瞞其無給付能力之事實 以支票付款方式向告訴人購買貨物一批 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 如數給付 詎屆期提示 竟遭跳票 因此認為被告違背信用 而提出背信告訴 或提出詐欺告訴 法律分析 编辑實則 這是長久以來台灣司法實務的錯誤解釋使然 詐欺罪部分 成罪的關鍵 在於被告究竟有無施用 詐術 及詐術與陷於錯誤間 有無 因果關係存在 被告有無給付能力 有無隱瞞無資力之事實 有無於交易之初即無給付貨款 交付貨物之意願 均於本罪成立與否之判斷無涉 蓋現今社會乃信用交易之社會 並非以物易物之年代 從而債務人不履行之信用風險 本應由交易之當事人負擔 法律亦從未要求從事於交易之人 必須是個善良的人 在大部分的情形中 爾虞我詐甚至於是被鼓勵的 因情報的不對稱 本就是商業活動之始 甚至於是貿易的開端 從而台灣司法實務將上揭被告個人品德 債信的問題涉入犯罪與否之判斷的結果 即是所有的交易活動 都可以認為當事人有 詐欺 背信 的嫌疑 從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 當事人即均會利用提起詐欺告訴 背信告訴的方式 逼迫債務人出面 此即所謂的 以刑逼民 實則這種案子均是單純的民事案件 為了處理這類案件 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浪費了相當可觀的資源 相當程度上 也影響了台灣治安的良窳 及可投入於公務員貪腐偵查的能量 參考文獻 编辑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假性財務犯罪案件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109 01 17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假性財產犯罪 amp oldid 71913470,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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