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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规定的一种著作权权能。这一权能是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为对《著作权法》的一项修正,被纳入该法中的。

定义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在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定义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根据这个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从一种著作权权能,扩展为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都具有的权能。

这一定义的表述方式,显然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的影响。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加入这一条约的议案。但是,仔细分析上述条约的表述可以发现,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该条中规定的“公共传播权”有很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十二, 项中规定的一种著作权权能, 这一权能是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作为对, 著作权法, 的一项修正, 被纳入该法中的, 目录, 定义,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定义, 编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十二, 是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 在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 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十二 项中规定的一种著作权权能 这一权能是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作为对 著作权法 的一项修正 被纳入该法中的 目录 1 定义 2 参考文献 3 外部链接 4 参见定义 编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十二 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同时 在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中 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定义为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根据这个定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从一种著作权权能 扩展为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都具有的权能 这一定义的表述方式 显然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第八条的影响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加入这一条约的议案 但是 仔细分析上述条约的表述可以发现 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该条中规定的 公共传播权 有很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参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信息网络传播权 amp oldid 68888757,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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