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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回教法庭

回教法庭是指执行伊斯蘭教法的法庭,对马来西亚的每个穆斯林都有管辖权。回教法庭制度是马来西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两个独立的法院制度之一。在家庭法和宗教仪式事宜上只对穆斯林有管辖权,一般只能通过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罚、最多5000令吉的罚款以及最多6下的鞭刑。[1]

马六甲州回教法庭
柔佛州回教法庭

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对与回教法庭有关的事项没有管辖权。

该法庭由三个等级:上诉法庭、高级法庭和初级法庭。[2]

与马来西亚的属于联邦法院制度的民事法庭不同,回教法庭主要是根据州法制定的。同样,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法律是除联邦直辖区外州法所考虑的问题。 因此,一个州的回教法可能与另一个州的回教法不同。全国有13个州回教法部门和1个联邦直辖区回教法部门。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Jeong Chun Hai @Ibrahim, & Nor Fadzlina Nawi. (2007). Principl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 Introduction. Kuala Lumpur: Karisma Publications. ISBN 978-983-195-253-5
  2. ^ 存档副本. [2017-05-03]. (原始内容于2010-12-28). 

外部链接 编辑

马来西亚回教法庭, 回教法庭是指执行伊斯蘭教法的法庭, 对马来西亚的每个穆斯林都有管辖权, 回教法庭制度是马来西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两个独立的法院制度之一, 在家庭法和宗教仪式事宜上只对穆斯林有管辖权, 一般只能通过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罚, 最多5000令吉的罚款以及最多6下的鞭刑, 马六甲州回教法庭柔佛州回教法庭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对与回教法庭有关的事项没有管辖权, 该法庭由三个等级, 上诉法庭, 高级法庭和初级法庭, 与马来西亚的属于联邦法院制度的民事法庭不同, 回教法庭主要是根据州法制定的,. 回教法庭是指执行伊斯蘭教法的法庭 对马来西亚的每个穆斯林都有管辖权 回教法庭制度是马来西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两个独立的法院制度之一 在家庭法和宗教仪式事宜上只对穆斯林有管辖权 一般只能通过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罚 最多5000令吉的罚款以及最多6下的鞭刑 1 马六甲州回教法庭柔佛州回教法庭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对与回教法庭有关的事项没有管辖权 该法庭由三个等级 上诉法庭 高级法庭和初级法庭 2 与马来西亚的属于联邦法院制度的民事法庭不同 回教法庭主要是根据州法制定的 同样 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 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法律是除联邦直辖区外州法所考虑的问题 因此 一个州的回教法可能与另一个州的回教法不同 全国有13个州回教法部门和1个联邦直辖区回教法部门 参见 编辑马来西亚鞭刑参考资料 编辑 Jeong Chun Hai Ibrahim amp Nor Fadzlina Nawi 2007 Principl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 Introduction Kuala Lumpur Karisma Publications ISBN 978 983 195 253 5 存档副本 2017 05 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 12 28 外部链接 编辑马来西亚回教法庭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nbsp 这是一篇關於馬來西亞的小作品 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查论编 取自 https zh wikipedia org w index php title 马来西亚回教法庭 amp oldid 72985705, 维基百科,wiki,书籍,书籍,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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